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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支付
鎖定
- 中文名
- 受託支付
- 性 質
- 支付
- 屬 性
- 受託
- 目 的
- 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受託支付意義
受託支付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綜合商業銀行方面的信息,實施貸款人受託支付,將凸顯風險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貸款挪用風險的同時,將對借款人的收益產生影響。有商業銀行人士稱,對於項目貸款,企業可以一次性提完,用與不用,如何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在此情況下,借款人在項目建設的過渡期內,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業務,如轉存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等。但採用受託支付後,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間將被壓縮。
其二,項目審批效率與企業用款進度的平衡問題。一家政策性銀行人士坦言,有時一個項目的審批需要半年時間,而企業這邊已經需要使用資金了。如前所述,很多項目在走完全部審批程序前,已開始申請貸款。
受託支付有關政策
2009年第2號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户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