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固定資產貸款

鎖定
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發放的貸款。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銀行只對企業的流動資金髮放貸款,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由國家財政撥款,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則自籌。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從197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放中短期設備貸款,用於企業添制投資少、見效快的關鍵設備。1982年,中短期設備貸款改稱“技術改造貸款”。1979年8月,我國基本建設投資開始逐步由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一年多的試點證明,這項改革措施使建設資金由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發揮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把經濟責任、經濟權力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 [1] 
2024年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4] 
中文名
固定資產貸款
貸款幣種
人民幣外幣
貸款期限
生產經營週期、項目建設需要
貸款利率
中長期貸款利率

固定資產貸款基本定義

固定資產貸款貸款介紹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和貸款計劃的安排,必須以國家批准的項目計劃和信貸計劃為依據,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授權,先評估,後決策。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具有較大競爭力和發展潛能的新興產業傾斜;增強市場觀念,提高投資效益,結合銀行的業務發展方向,注意培育銀行的基本户和重點户;符合商業銀行資金營運的要求,注重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協調統一,既保證貸款本息的按時收回,擴大銀行對經濟的調節能量和影響,又兼顧銀行的實際承受能力。

固定資產貸款涉及範圍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開發並生產新產品等活動及相關的房屋購置、工程建設、技術設備購買與安裝等。

固定資產貸款相關概念

1、貸款幣種:有人民幣和外幣兩種。
2、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主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週期、項目建設需要、還款能力和銀行的信貸資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5年。
3、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中長期貸款利率執行,利率按借款合同實行一年一定,即從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執行,遇利率調整不變;滿一年後根據當時的利率進行調整,執行新的利率。

固定資產貸款貸款特點

固定資產貸款與一般短期貸款相比,有如下特點。
固定資產再生產活動,較一般產品的生產活動,具有體形龐大、生產週期長的特點。因而,固定資產貸款的貸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貸款長。
2.雙重計劃性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不僅必須是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而且必須受信貸計劃確定的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的約束。
3.管理連續性
一般流動資金貸款的監督管理,只限於生產或流通過程,而固定資產貸款不僅建設過程要管理,而且項目竣工投產後仍需要管理,直到還清全部本息為止。

固定資產貸款分類介紹

固定資產貸款按項目性質、企業性質和產品開發生產不同階段劃分,主要有下列幾種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基本建設

基本建設貸款主要指為經濟、科技發展而平地起家的新項目,或為擴大生產能力而在新的地點、依靠新建廠房,增加設備和人員的投資項目,即外延擴大再生產基本建設項目,對這類項目發放的貸款叫基本建設貸款。基本建設貸款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貸款年度計劃掌握髮放。

固定資產貸款技術改造

固定資產高位反彈 固定資產高位反彈
2.技術改造貸款
技術改造貸款主要指用於支持現有企事業法人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發放的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科技開發

科技開發貸款指對科技、教育、醫藥衞生、農業和工業企業在新產品開發、試製過程中,為進入中小批量生產需增添的固定資產,在自籌資金不足時而發放的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商業網點

商業網點設施貸款指對商業、餐飲業、旅遊業及工業石油、煙草行業等擴大網點,改善服務設施、裝修等的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貸款申請

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條件

1、持有經工商行政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應持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
3、借款申請人經濟效益好,信用狀況佳,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
4、落實銀行認可的擔保;
5、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
7、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8、項目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配套條件齊備,進口設備、物資貨源落實;
9、申請外匯固定資產貸款的,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文件。

固定資產貸款適用對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固定資產貸款申請資料

信貸業務申請書;借款人基本情況、資格證明文件、貸款證(卡)、授權書等;董事會成員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名單和簽字樣本,董事會決議等;税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税務登記證明;經有權機構審計或核准的近三年和當前一期的財務報表和報告;建設項目材料,包括項目提出的有關背景材料,自籌資金和其他建設資金、生產資金籌措方案以及落實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項目建議書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文件,項目概算資料,項目前期準備完成情況報告及有關資料,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擔保材料,包括保證人的證明文件、財務資料、擔保的承諾文件、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固定資產貸款申辦程序

申辦程序 申辦程序
1、提交申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借款申請書以及銀行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財務報告,項目立項及批覆文件、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用還款計劃等。
2、貸前評估。銀行進行貸前的調查和評估、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3、簽訂合同。如銀行進行調查和審批後認為可行,雙方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有關各方簽署合同。
4、落實擔保。借款人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後,需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辦理有關擔保登記、公證或抵押物保險、質物交存銀行等手續。
5、貸款獲取。借款人辦妥銀行發放貸款前的有關手續,借款合同即生效,銀行可向您發放貸款,您可按合同規定用途支用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收費標準

貸款各項收費均通過合同約定。

固定資產貸款貸款流程

1.貸款的受理
客户應提供資料合規,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借款人應在分支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一般存款賬户,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2.盡職調查
借款人提交資料並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調查人員進行盡職調查,並撰寫調查報告;評估人員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環保、安全生產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3.貸款審查與審批
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報總行審貸委審批。
4.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中要約定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
5.實施賬户監控
約定專門還款準備金賬户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户的比例和賬户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6.審核提款條件
在發放貸款前審核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7.貸款發放與支付
放款通知書提交審查後,依據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辦理出賬和結算手續;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約定賬户辦理,並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8.貸後管理
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9.歸還貸款
10.退還抵押物他項權證

固定資產貸款貸款利弊

固定資產貸款優點

固定資產貸款相對穩定和固定。可以把償還貸款計劃及長期貸款列入預算內。
可以協助購買資產否則負擔不起。
購買的資產將成為貸款抵押品。

固定資產貸款缺點

長期貸款的利率高於短期貸款
貸款申請通常內容非常詳細。貸款人要求很多購買詳情和業務財政狀況的資料。
如果違反貸款合約,可能需要立即償還全部貸款。
如果無力償還貸款,貸款人可能會沒收資產使業務陷於癱瘓。

固定資產貸款計劃管理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國家或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信貸計劃,實行“雙重規模控制”。所有貸款必須按批准的年度計劃發放。嚴禁計劃外貸款,嚴禁以銀行貸款代替企業、地方的自籌資金搞項目建設。
管理原則
固定資產貸款計劃的管理原則為“統一計劃,分級管理,指標切塊,分類運行,保證重點,擇優傾斜”。全行固定資產貸款指標實行週轉和統籌相結合的管理辦法,一是按1994年末管轄分行或直屬分行全轄的營運資金和存款總額在全行同類指標中佔比的方法,綜合確定各管轄分行、直屬分行的固定資產貸款週轉額度,並由管轄分行根據業務規模、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達到所屬分支行。二是1994年後新成立的行,以總行撥付給該行的營運資金與1994年末全行營運資金週轉額度含量乘積的方式確定追加管轄分行的固定資產貸款週轉額度總額,再由管轄分行按上述原則分配至新設分、支行。三是其餘部分的固定資產貸款指標實行全行統收統配,每年由總行下達有關收回或增加貸款的指標。
(一)各行的週轉指標主要用於10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
(二)總行的統籌指標主要用於10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和國家專項貸款,原則上採取與項目掛鈎“戴帽”下達的辦法。
(三)為適應一級法人體制後銀行經營管理的要求,進一步發揮總行在固定資產貸款規模上的集中調控能力,從1995年度起,固定資產貸款到期回收後,應視項目貸款指標的來源渠道,分歸總、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當年新增部分及總行集中部分由總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投向、項目的綜合情況、承辦行的經營管理、資金承受能力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篩選後下達。貸款規模的安排要向重點、有影響項目,向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向資金收益好的行傾斜。
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我國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銀行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實際合同利率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一定範圍內浮動。

固定資產貸款銀行貸款利率

2004年,央行放開了銀行貸款利率浮動範圍,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1]不再做限定,下限為0.9倍基準利率。不過對信用社貸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不得高於2.3倍基準利率。
歷年利率
2012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下調0.25個百分點,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也同步下調。
2011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1年7月7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也同步上調。
2011年4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1年4月6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
2011年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
2010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
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現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現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據此相應調整。
2008年11月27日從2008年11月27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一年期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各1.08個百分點,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同時,下調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等利率。
2008年10月29日從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由現行的3.87%下調至3.60%,下調0.27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由現行的6.93%下調至6.66%,下調0.27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2008年10月8日從2008年10月9日起下調一年期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各0.27個百分點;從2008年10月15日起下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2008年9月15日從2008年9月16日起,下調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從2008年9月25日起,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下調1個百分點。
2007年12月20日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18個百分點。
2007年9月15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7年8月22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7年7月20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7年5月19日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18個百分點。
2007年3月18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6年8月19日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均上調0.27%。
2006年4月28日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調0.27%,提高到5.85%。
2005年3月17日提高了住房貸款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一年期存、貸款利率均上調0.27%。
1993年7月1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9.18%上調到10.98%。
1993年5月15日各檔次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提高2.18%,各項貸款利率平均提高0.82%。

固定資產貸款法規簡介

固定資產貸款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辦理銀行貸款的主體除外)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於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徵的固定資產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瞭解客户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户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根據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
第十條 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由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係人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股權關係、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生產經營、核心主業、資產結構、財務資金狀況、融資情況及資信水平等;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建設內容和可行性,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的審批、核准或備案等手續情況,項目資本金等建設資金的來源和可靠性,項目承建方資質水平,環境風險情況等;
(三)借款人的還款來源情況、重大經營計劃、投融資計劃及未來預期現金流狀況;
(四)涉及擔保的,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抵(質)押物(權)的價值等;
(五)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並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審慎預測項目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貸款人經評價認為固定資產貸款風險可控,辦理信用貸款的,應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十八條 貸款人為股東等關聯方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的,應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發放貸款條件不得優於一般借款人,並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説明。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等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户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户和還款賬户。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
(三)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四)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以及進行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五)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的;
(五)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明確的還款安排。貸款人應根據固定資產貸款還款來源情況和項目建設運營週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應實行本金分期償還。貸款人應當根據風險管理要求,並結合借款人經營情況、還款來源情況等,審慎與借款人約定每期還本金額。還本頻率原則上不低於每年兩次。經貸款人評估認為確需降低還本頻率的,還本頻率最長可放寬至每年一次。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項目經營產生的收入還款的,首次還本日期應不晚於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一年。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户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户辦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户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固定資產建設進度,並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貸款人原則上應在貸款發放五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無法完成受託支付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最遲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支付。因不可抗力無法完成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合理的支付時限。
對於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範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託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貸款人應於放款後及時完成事後審核,並加強資金用途管理。
第三十二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託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經營及財務狀況明顯趨差;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或規避受託支付;
(五)其他重大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股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估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需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應同時要求追加相應擔保。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項目資金滯留賬户情況的監控,確保貸款發放與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相匹配。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賬户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現金流進入該賬户的比例和賬户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原因和後續還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應根據借款人還款來源等情況,合理確定展期期限,並加強對貸款的後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清收、協議重組、債權轉讓或核銷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 項目融資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項目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或者要求借款人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税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境風險、社會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合理的貸款利率。貸款人可以根據項目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徵和水平,採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原則上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貸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借款人約定為項目投保商業保險。
貸款人認為可辦理項目融資信用貸款的,應當在風險評價時進行審慎論證,確保風險可控,並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充分説明。
第五十條 貸款人應當採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提供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設期風險。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項目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户,要求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户,並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貸款人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户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户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三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採用銀團貸款方式,避免重複融資、過度融資。採用銀團貸款方式的,貸款人應遵守銀團貸款相關監管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第五十五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併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對借款人嚴重違約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固定資產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提出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採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徵、運行模式等參照本辦法執行,或適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相關辦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房地產貸款以及其他特殊類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固定資產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銀監發〔2010〕103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53號)同時廢止。 [2] 

固定資產貸款法規解讀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二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三是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3] 
2024年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本次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寬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對象範圍,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二是調整優化受託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託支付時限要求,提升受託支付的靈活性。三是結合信貸辦理線上需求,明確視頻面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四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五是進一步強化信貸風險管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信貸管理的規範化水平。六是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本次修訂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在貸款辦理流程優化方面,本次修訂明確,對於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二十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 [4] 

固定資產貸款風險優勢

固定資產貸款風險

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
一是把握市場風險。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期限較長,貸款期內不確定和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經濟發展週期和房地產市場週期變動、借款人高估抵押物價值或將市場租售情況不理想的項目抵押給銀行,都可能導致抵押不足,項目出租率和租金水平降低,從而影響貸款安全。因此要真實客觀地評估抵押物市場價值,嚴格貸款用途,杜絕借款人降低註冊資本、抽減股本、不當分配利潤等降低所有者權益的行為。
二是把握客户和項目風險。貸款對象須是信用等級和開發資質較高,財務狀況良好,商業地產開發業績優良或物業經營管理經驗豐富,招商引資能力和市場培育、運作能力較強的優質客户。經營性物業原則上是位於城市中央商務區和中心商業區等城市中心繁華地段,並投入運營一段時間,出租率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的低風險項目。
三是把握利率風險。關注通貨膨脹率和市場利率的變化,對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的實際利息收入的影響。
四是把握貸後管理風險。經營行要及時掌握項目租售情況,準確估算項目經營性現金流量,認真做好項目資金監管,制定科學合理的還款計劃,確保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有效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

固定資產貸款優勢

(1)貸款用途靈活。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解決了房地產企業貸款用途監管難的問題,對於自行建造的物業,可用於置換負債性資金和超過項目資本金規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資金,即置換出來的是屬於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金,銀行對企業的自有資金的使用監管力度可適當降低。
(2)貸款期限長。普通的抵押貸款,貸款期限一般1年,企業面臨的還款壓力較大,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0年,企業可獲得長期穩定的資金。
(3)還款方式靈活、減輕企業財務管理費用。可根據企業資金安排和經營性物業現金流狀況合理安排還款計劃,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的還款來源是經營性物業的穩定的現金流,物業的所有租金監管到對應銀行,即保證了貸款的按時歸還,又節省了借款人的財務人員工作量和財務管理成本,使企業還款壓力降到最低。
(4)操作簡單,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操作簡單,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主要關注抵押物的價值和貸款期內的現金流,只要滿足這兩點條件(即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和第二還款來源)的經營性物業均可操作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業務,企業可容易得獲得銀行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與還款

固定資產貸款的發放
在借貸雙方辦理固定資產貸款前要及時辦妥貸款發放手續。屬於擔保貸款的,簽訂擔保合同;需依法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要辦理抵質押登記,並簽訂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銀行發放貸款,企業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的還款
固定資產貸款一般採用一次性還款或分期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間,將歸還貸款所需資金存入存款賬户中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