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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貸款
鎖定
- 中文名
- 流動資金貸款
- 外文名
- working capital loans
- 類 別
- 貸款
- 分 類
- 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
- 特 點
- 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
流動資金貸款發展歷程
⒈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的主要內容。
從1983年開始,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以後, 對流動資金的管理採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由銀行進行管理。在企業之間對國撥流動資金進行適當調劑, 對國撥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
⑸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制度
一是新建、擴建企業投產需要的流動資金, 原則上哪一級安排基建投資的,由哪一級負責解決。國家預算內新建擴建的企業,正式投產需要的流動資金, 可暫由銀行貸款解決。地方、 部門和企業用自籌資金建設的企業,必須自籌30 %的自有流動資金, 銀行才給予貸款。合資聯營企業, 由合資聯營各方按合資比例籌集和補充鋪底的流動資金。
四是實行利改税的企業,在留給企業支配的利潤中,規定一定比例用於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⑹對於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前企業的資金損失,進行統一處理。
⒉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
⑴1983年-1986年, 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基本是沿襲過去定額和超定額管理方式,實行按審定的年 (季) 度流動資金計劃佔用額或商品週轉庫存限額掌握髮放的原則,將流動資金貸款分為定額貸款和超定額貸款, 流動資金定額按銷售資金率核定, 對超定額貸款實行浮動利率或加息。
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户。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户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户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户。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流動資金貸款申辦條件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⒉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⒌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⒈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⒉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⒊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⒋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⒌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⒍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⒎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所需材料
書面的貸款申請及董事會同意申請貸款的決議(如需);《公司章程》、《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企業財務報表;貸款用途證明資料(如購銷合同);有關擔保和抵質押物資料;《貸款卡》;以及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流動資金貸款貸款種類
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期限
⑴臨時貸款
臨時貸款是指期限在3個月(含3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需要和彌補其他季節性支付資金不足;
⑵短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期限為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週轉的資金需求;
⑶中期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期限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性的週轉佔用和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方式
流動資金貸款主要品種
⒈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貸款人與借款人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多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循環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⒉流動資金整貸零償貸款:
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償還的流動資金貸款。
⒊法人賬户透支:
⒋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
流動資金貸款幣種期限
流動資金貸款幣種和期限
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計算
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
1、提出借款申請。企業向銀行提出流動資金貸款申請,並提供企業和擔保主體(若有必要)的相關材料。
3、按照約定條件落實擔保、完善擔保手續。根據銀行的審批條件和簽署的擔保合同,如果需要企業提供擔保的,則需進一步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的擔保措施,並辦妥抵押登記、質押交付(或登記)等有關擔保手續,若需辦理公證的還需履行公證手續等。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銀監會令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動資金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週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範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户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髮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户並及時提供該賬户資金進出情況。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週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其中:營運資金週轉次數=360/(存貨週轉天數+應收賬款週轉天數-應付賬款週轉天數+預付賬款週轉天數-預收賬款週轉天數)
週轉天數=360/週轉次數
預收賬款週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餘額
預付賬款週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餘額
應付賬款週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餘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週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係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户,可採用合併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本次修訂結合當前信貸辦理的實際需求及良好實踐,對相關貸款流程進行了明確與規範:一是關於貸款調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和個人貸款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同時,對於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二十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二是關於面談面籤。允許商業銀行通過視頻形式履行個人貸款面談。明確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但對於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進行簽訂。
[1]
本次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寬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對象範圍,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二是調整優化受託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託支付時限要求,提升受託支付的靈活性。三是結合信貸辦理線上需求,明確視頻面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四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五是進一步強化信貸風險管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信貸管理的規範化水平。六是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對於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在貸款辦理流程優化方面,本次修訂明確,對於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二十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
[2]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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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進行簽訂 .每經網.2024-02-02[引用日期2024-02-02]
- 2. 金融監管總局修訂信貸管理制度 .新華網.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