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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承兑
鎖定
- 中文名
- 匯票承兑
- 外文名
- acceptance of bill of exchange
- 特 徵
- 遠期匯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 類 別
- 承兑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
匯票承兑特徵
1、附屬的票據行為。
2、遠期匯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表示願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4、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所為的票據行為。
匯票承兑一般原則
2.完全承兑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兑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兑的,應視為承兑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視為拒絕承兑。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兑原則。
匯票承兑提示承兑
2.提示承兑的期間。
(1)對於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兑。
3.提示承兑的法律後果。儘管是否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後果卻不同。我國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可見,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追索權的保全上。
4.提示承兑的例外。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兑。因為該種匯票不具備信用功能,只是作為支付和匯兑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請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絕,即可行使追索權。我國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因而無須承兑。
匯票承兑承兑規則
1、銀行承兑匯票擔保
企業在從事國內貿易購買貨物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兑匯票時,由擔保機構對匯票金額的全部或
保證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擔保。
2、商業票據貼現擔保
商業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兑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擔保機構按票面金額
為企業向銀行提供擔保。
3.對票據承兑人的要求
作為票據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後,必須遵循匯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能改變承兑日期,因為匯票上所記載的事項,都是由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變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後,還須在匯票正面證明。“同意按匯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樣,註明承兑日期並簽章,一經承兑的票據,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銷承兑。
4.執票人獲得票款前的提示
匯票在承兑前必須提示,因為匯票一般由債權人執存,在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匯票進才能辦理承兑。要付款,必須先由執票人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時也證明債權人身份。
票據法一般規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執票人提示後,應做出付款與否的答覆。由於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應儘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承兑前對匯票不負任何責任。提示票據是執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續,必須嚴格按規定提示,以保證債權的按時清償。
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無法承兑的,都屬於拒絕承兑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兑後,除事先説明雖除作拒絕證書外,匯票的執票人應讓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寫出“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上要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並簽章。執票人持“拒絕證書”可向匯票轉讓的前背書人或其它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承兑承兑程序
2.承兑的記載事項。付款人承兑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兑”字樣和承兑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兑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匯票之日起第3日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匯票不得附條件,如果承兑附條件,視為拒絕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