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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承兑
鎖定
單純承兑是指付款人按照匯票上所記載的文義,對出票人的付款委託完全接受所為的承兑。承兑一般以單純承兑為原則。
- 中文名
- 單純承兑
- 類 型
- 承兑
- 特 點
- 完全接受所為的承兑
- 地 位
- 承兑一般以單純承兑為原則
單純承兑的效力
1.對付款人的效力。根據我國《票據法》第44條,付款人在完成承兑後將成為匯票的承兑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即使在到期H,承兑人尚未從出票人收到資金,該承兑人也不得以此對抗持票人。按照《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8條,匯票已獲承兑的,即使於到期日時持票人系原出票人,也可就票據金額向承兑人直接請求支付。這些規定均表明,經承兑後的票據應當具有無因證券的性質。同時,付款人一經承兑,須對持票人承擔絕對追索責任,持票人對承兑人的追索權不因未按期提示付款而喪失。而且,付款人要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匯票上的其他債務人因被追索或主動清償了匯票債務而取得票據時,均有權對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權。
2.對持票人的效力。理論上,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在獲得承兑前已經享有票據上權利。但根據我國票據法,該票據在獲承兑之前,持票人的兑付請求權僅為一期待權,並且很不確定。而票據承兑則使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轉變為現實而確定的權利,使遠期匯力。可見,匯票的承兑具有確認和保全持票人付款請求權的效力。承兑後,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時,持票人(包括出票人成為的持票人)即可享有票據權利,有權直接請求承兑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
3.對出票人和背書人的效力。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6條,出票人和背書人在交付票據後,即對後手持票人負有法定擔保責任。這種責任,在付款人完成承兑行為之前,包含擔保承兑和擔保付款雙重內容。而在付款人承兑之後,只包含擔保付款,因為他們已被免於受到由於票據被拒絕承兑而引發的期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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