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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請求權

鎖定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上要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後被背書人; 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1] 
中文名
付款請求權
外文名
right to claim a payment
適用領域
法律
所屬學科
法學

目錄

付款請求權定義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這裏的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後的被背書人,還有可能匯票、本票中付款後的參加付款人。這裏的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兑人,本票的發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付款請求權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據,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據所賦予的請求付款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1、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請求權,包括髮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方式: 發行取得是指權利人依發票人的發票行為即通過票據的交付,實現票據的實際佔有,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票據,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
2、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票據處分權的前手,依背書交付受讓或依單純交付轉讓票據而取得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分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指付款請求權由轉讓而取得。至於轉讓的方式,可能是背書,也可能是單純交付。此外,依票據法的特別規定,票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債務、參加付款人因承擔付款責任、也均可繼受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也稱民法上的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如繼承、公司合併等方式,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繼受取得的付款請求權,不能主張抗辯切斷以及善意取得等。

付款請求權消滅

付款請求權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產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且應遵循權利行使的嚴格形式要件。如果合法持票人在票據時效期間內未能行使票據權利,或者欠缺保全權利的手續,則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也可因消滅時效的完成或者怠於保全權利而歸於消滅。
1、因付款而消滅
付款請求權是金錢債權,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就是請求給付票據上所表明的金額的權利,故當付款人依票據文義支付給持票人票據金額後,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即歸消滅。如果是全部付款,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全部消滅;如果是部分付款,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部分消滅。
2、因時效而消滅
持票人長期不行使其票據權利,則經過一定期間,其票據權利即消滅,這個期限稱為消滅時效。付款請求權作為一種債權,自可因時效而歸於消滅。
參考資料
  • 1.    黃雙蓉.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