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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提示
鎖定
匯票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給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為。提示分為遠期匯票向付款人提出承兑和即期匯票或已到期的遠期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示須在規定的時限之內。如未按規定的時間提示,持票人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 中文名
- 匯票提示
- 分 類
-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匯票提示定義
匯票提示內容
匯票提示的內容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兩種。
- 1.提示承兑
匯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分為遠期匯票和即期匯票。遠期匯票,包括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一般由持票人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後再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即期匯票,包括寫明“見票即付”的匯票以及匯票上未寫明但依法推定為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兑,只須在到期日直接作付款提示。
提示承兑必須在匯票上記載的期限內或法定期限內進行。各國法律對提示承兑的期限有不同的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3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承兑,出票人可以縮短或延長提示期限,背書人只能縮短而不能延長提示期限。英美法規定提示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我國《票據法》第39條規定,定日付款的匯票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40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2.提示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前述提示,就喪失對其前手和出票人的追索權。但應注意,《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只要求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承兑,而未要求定日付款的匯票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也必須承兑,因此後兩種匯票是否提示承兑,由持票人決定,不提示承兑並不影響其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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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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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
- 2. 匯票提示 .MBA智庫[引用日期201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