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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
鎖定
見票是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中,本票出票人因持票人提示見票而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檢票日期並簽章的行為。
- 中文名
- 見票
- 出 處
- 《票據法》
- 屬 性
- 法律
- 隸 屬
- 本票中的特殊制度
見票見票制度
本票中的特殊制度。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為見票即付票據,故無見票制度的規定。
見票程序
1.持票人的提示見票,即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要求籤見;
2.籤見,即出票人驗看本票,認為無誤時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並簽章。拒絕見票的,持票人應作成拒絕證明。
見票的效力:
1.持票人遵期提示見票,出票人或擔當付款人接受見票,則產生本票到期日確定的效力,持票人可於本票到期日請求出票人或擔當付款人付款;
2.持票人遵期提示見票,被提示人拒絕見票,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作為拒絕證書的,可以直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