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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鎖定
- 中文名
- 本票
- 外文名
- promissory note
- 作用領域
- 貿易
- 付款方
- 出票人
- 使用範圍
- 同城
本票具備項目
拿到一張本票後,這張本票是否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這張本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為“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承諾;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確定的金額;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本票票據特徵
(2)本票是自付證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對收款人支付並承擔絕對付款責任的票據。這是本票和匯票、支票最重要的區別。在本票法律關係中,基本當事人涉及出票人、持票人和收款人。
(3)無須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適用匯票法律制度。但是由於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託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兑就能保證付款。
本票票據種類
本票的劃分方法多種多樣,根據簽發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銀行本票;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根據有無收款人之記載,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根據其金額記載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現金本票和轉賬本票。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為企業或個人,票據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遠期本票。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銀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出票
本票出票人
本票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本票相對記載事項
本票可任意記載的事項與匯票的記載事項相同,目的均在於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證其流通的順利進行。
包括:本票到期後的利率、利息的計算,本票是否允許轉讓,是否縮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發生拒絕付款時,對其他債務人通知事項的約定。
本票責任承擔地
本票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2)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本票適用情況
本票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票據法本票一章規定的外,適用該法有關匯票的規定。
本票票據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遠期付款,可先由買主簽發一張以約定付款日為到期日的本票,交給賣方,賣方可憑本票如期收到貨款,如果急需資金,他可將本票貼現或轉售他人。
2.用作金錢的借貸憑證,由借款人簽發本票交給貸款人收執。
本票票據比較
本票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
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③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中國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②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本票主要區別
(1)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中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一票據交換地區;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2個月,逾期兑付銀行不予受理;中國匯票必須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業承兑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户不足支付時、其開户銀行應將商業承兑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兑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商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兑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為10天。
(1)中國《票據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並且在票據法未修訂前,簽發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是經過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儘管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票據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本票業務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為銀行。可見,中國沒有商業本票,一般的企業單位不能簽發本票。
(2)中國《票據法》第73條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並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第78條又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第79條規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第80條又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因此,中國的本票均為見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認遠期本票的效力,但與支票相比,法律對本票提示期間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5)中國《票據法》第74條還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從規定的“必須、保證”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不保護沒有合法交易關係而簽發本票的效力。可見,中國在立法條文中體現出“票據使用過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本票小本票
小本票:由數枚同一面值或多種面值的郵票,連印在一起裝訂在小本冊內,稱小本票。小本票上的郵票與原郵票的圖案、面值、刷色均相同,只是由於裝訂裁切往往有一邊功兩邊無齒孔。
小本票,又稱郵票小冊。為便於用户攜帶使用,將一種或幾種常用面值的數枚郵票連印在一起,裝訂成小本冊。其特點是:配有簡單的或精美的封面、封底,並印有與郵票相關的圖案或文字説明;小本里面的郵票與全版張的圖案、面值、刷色等基本相同;通常郵票上有一邊或二邊無齒;一般按郵票面值出售。
1895年盧森堡最早發行了小本票。中國最早的是1917年由中華郵政發行的北京一版帆船郵票小冊。新中國的首本小本票《童話-咕咚》發行於1980年9月20日,隨後幾乎每年總要發行1至2個品種,其反應的內容也漸漸地向動物、中國生肖文化方向發展。到1991年1月5日發行完《羊》小本票以後,原郵電部因創作設備問題而停止了小本票的發行,至此,新中國一共發行了18種小本票。
國家郵政局正式公佈了將重新推出小本票的消息。重新推出的首本小本票為《小鯉魚跳龍門》,已於8月發行,面值4元,發售價4元。由於尚未啓用機器而用手工生產,發行量受到一定限制,故在預訂户中採用搖號的方式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