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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合同

鎖定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相分離。
中文名
勞動派遣合同
別    名
勞務派遣
特    徵
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相分離
定    義
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勞動派遣合同派遣單位

對於事業單位來説用得比較多,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勞動派遣合同辦理程序

一、業務諮詢:初步瞭解雙方意向,確認合法資質,交換公司基本情況並加以説明;
用工單位提出要求:用工單位根據自身情況提出用工需求及標準;
二、分析考察:依據用工單位提出的要求,對實際工作環境、崗位進行了解,確定勞務人員招聘方法;
三、提出派遣方案:根據不同用人單位要求及現有狀況,制定勞務派遣方案;
四、洽談方案:雙方研究、協商勞務派遣方案內容,並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比如人員招聘:
(1)根據客户的需求,分析崗位應符合的條件,應具備的素質,個性特徵、行為風格、專業技能、履歷要求等。
(2)通過各種媒體廣告、招聘廣告發布招聘信息。
(3)需要到外地引進的勞動力資源由本中心與客户協商招聘事宜。
(4)根據用人單位的情況,可以在各職高及大中專院校舉辦校園招聘會。
(5)根據需要對招聘人員進行職業能力測評,以滿足用人單位對人員素質測評。
(6)在用人單位需要時提供經過面試、測評的候選人。
比如單位面試:
由勞務派遣組織進行人員的初步面試,再組織人員統一由用工單位面試、錄用。從而減少用工單位因員工招聘、管理非長期僱員隊伍上的時間與精力。
五、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分清法律責任;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
六、實施:嚴格執行《勞務派遣協議書》之各項約定。
被派遣者的辭退及辭職
所以,如果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辭退或者辭職現象,勞動者首先需要找勞務派遣機構聯繫,並且看看合同中關於辭退或者辭職的處理,一般來説派遣合同裏面都沒有規定,所以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得不到賠償的,但是如果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辭退被派遣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自動辭職只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跟勞務派遣機構説一聲,一般來説也不用賠償,但是合同另外有約定賠償金的除外。

勞動派遣合同派遣細則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或人才派遣、勞動力租賃、或人才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從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並確定。然後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5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與勞務派遣相關的法律內容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派遣合同合同樣本

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書
甲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乙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向其安排勞動力(派遣勞務人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現就具體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事項及勞務派遣期限
1、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從事有關工作。甲、乙雙方建立勞務派遣合同關係,乙方與派遣到甲方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2、勞務派遣雙方的責任明細詳見附件1:《勞務派遣雙方責任明細表》。
3、每月25日前雙方簽署附件3:《派遣員工費用情況結算表》 下月費用進行確認,對新增或減少人員,雙方簽署附件4:《派遣員工基本情況表》。
4、勞務派遣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止。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自行負責勞務人員的招聘工作並自行承擔招聘成本,如需要乙方代為招聘勞務人員時,應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具體內容包括:崗位種類、用工數量、素質要求、工資待遇、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等,乙方所需費用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
2、甲方應在每月5日前將當月的服務費及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或綜合社會保險)費支付給乙方,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則費用支付日期提前。
3、付給乙方勞務人員勞務費的方式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如乙方委託甲方支付,則甲方要按月提供經勞務人員簽字的報酬支付單,由乙方按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甲方受乙方委託,按月按規定代扣應由勞務人員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税後撥付乙方。
4、甲方若發現勞務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時,有權將勞務人員退回乙方,並建議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處理。
5、甲方在使用勞務人員時,應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用品
6、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應提供相關資料,合理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工亡、職業病,由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符合國家規定應由用工單位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或住院醫療所需的費用,由甲方墊支,待醫療期終結,乙方向社會保險機構理賠後返還甲方。
8、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非因工傷、殘、病、亡後,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理。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符合國家規定應由用工單位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9、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按規定繼續支付乙方勞務人員的病假期間待遇(以勞務費為基數,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社會保險費、服務費。
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由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負責處理遺留問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國家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0、乙方的女性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出現孕期、產期、哺乳期,乙方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乙方在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時,應向甲方如實提供“婚姻狀況”及“三期”情況。
11、現已在甲方工作且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人員,其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期滿後,甲方生產需要且本人自願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人員,可自願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12、乙方勞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直接退回乙方:
(1)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3000元以上損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不能勝任工作,連續2次考核為不合格的。
13、若因甲方原因生產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將停待勞務人員名單交乙方,同時停發停待勞務人員的勞務費用。自停待之月起,甲方按規定繼續支付停待期間勞務人員的各項保險費和服務費,並按工作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
14、若因甲方原因需要減少勞務人員時,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具體減少的人員名單及相應的勞務費、社會保險費、服務費及其它費用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派遣勞務人員,乙方配合甲方對勞務人員實施組織管理和崗位調動以及業績考核,並定期對勞務人員進行有效的跟蹤和管理。
2、支付乙方勞務人員勞務費的方式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由乙方直接支付的,乙方負責按時足額髮放給勞務人員。
3、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派遣到甲方的勞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乙方在辦理完社會保險手續後將社保繳費憑證複印件交付甲方
4、乙方負責對勞務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並如實介紹甲方情況。
5、乙方應在勞務人員較多的甲方單位所在地設立機構並派專人對勞務人員進行有效管理。
6、乙方負責動員勞務人員參加乙方工會組織。乙方委託甲方負責組織勞務人員參加工會活動並進行相關管理,同時對甲方組織勞務人員參加工會活動行使監督。
四、甲方應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及結算標準
1、勞務人員勞務費構成及標準由乙方委託甲方根據企業效益和勞動力市場價格確定,但不得低於工作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2、日勞務費=月勞務費/21.75天。;
3、社會保險費的計算依據以勞務人員簽字領取的勞動報酬為準,並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計算各項社會保險費,按勞動報酬計算低於或高於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應按規定標準核定。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由甲方統一支付給乙方,繳納標準應以勞務人員本人簽字領取的勞動報酬(勞務費)為基數,並乘以國家和省、市規定繳費比例計算確定;若按勞務人員本人簽字領取的勞動報酬(勞務費)為基數計算的繳費標準低於或高於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核定。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並從支付給乙方勞務人員的勞務費中代扣代繳。
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務人員,按户籍性質劃分參加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城鎮户籍)或綜合社會保險(非城鎮户籍)類別,並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口徑確定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非城鎮户籍的勞務人員按《成都市非城鎮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隨國家和省、市確定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的調整而同步調整。
4、服務費:服務費按派遣人員數量計發,服務費收取標準為每人每月 元;派遣員工在當月15日前到崗的,按全月收取,15日後到崗的,按半月收取。
5、甲方違約提前減少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文件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標準執行。
勞務人員與乙方勞動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繼續用工的,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文件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標準執行。具體為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費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務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義務的,視為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對方違約金。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所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項,逾期超過30天的,除按本合同支付費用外,還應按日支付5‰的滯納金。
3、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勞務人員,因甲方原因工作期限未滿,減少勞務人員的;按本合同四條5項規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減少人員的違約金。
勞務人員與乙方勞動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繼續用工的,按本合同四條5項規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減少人員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勞務人員派往甲方同業單位的,乙方應按本合同四條5項規定標準一次性賠償甲方違約金。
5、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其它
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
2、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和省、市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生衝突時,以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準。
3、本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為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合同為準。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代理人: 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派遣合同合同

勞動合同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乙方:
户籍類型:城鎮( )非城鎮( )
性別: 年齡:
聯繫電話: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為確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並參照甲方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並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類型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2. 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即行終止。
(二)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並將乙方派遣至 (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從事 崗位(工種)的工作。
(二)甲方及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三)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及用工單位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1. 標準工時工作制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和用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和用工單位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和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甲方和用工單位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一)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 元(人民幣,下同)。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 固定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 計件工資。甲方和用工單位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和用工單位的有關制度為準。
3. 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乙方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個人所得税。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或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規章制度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組織管理。
(二)乙方在工作期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履行崗位職責,服從組織安排,嚴格執行工作規範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乙方違反甲方及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甲方應在堅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可按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 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 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甲方、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及用工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及用工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及用工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 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 本合同期滿的。
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甲乙雙方應提前30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十二)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後7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包括書面文件、物品、證件、電子文檔、欠款或罰款、工資的辦結等)。甲方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勞動合同的無(失)效
(一)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時間按時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經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 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2. 由於甲方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3. 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 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一)款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本條(二)款約定的項目外,還應當償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的100%。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二)款約定,應按照本條(二)款約定的第1項中的招收錄用費用和第2項賠償甲方損失。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十一、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就勞動合同未盡事項進行約定,但所約定內容不得與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相牴觸。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或用工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或用工單位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三)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及用工單位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四)乙方在工作期間,應當自覺維護甲方聲譽,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甲方不負責安排乙方工作。
(六)乙方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的變更應主動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按本合同明確的家庭地址發送有關文件應視為送達。
(七)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用工單位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
(八)凡由甲方及用工單位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協議》的約定。
(九)甲方在企業內公開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一)勞動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用工單位各執一份。
(十二)本勞動合同共捌頁,勞動合同塗改的部分、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十三)本合同共有 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1.
2.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名、印章):
(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派遣合同合同訂立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條 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派遣合同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説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派遣合同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為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勞動派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勞動派遣合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勞動派遣合同附則

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勞動派遣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時注意事項
第一,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派遣公司不籤、遲籤勞動合同;
第二,明確規定派遣公司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並承擔沒有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繳、漏繳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剋扣工資會導致員工難以安心工作,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並規定未經用工企業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
第四,雙方可以約定派遣員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勞務公司及員工退回方式;
第五,雙方可以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
六,雙方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並且用工企業有權解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