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無效勞動合同

鎖定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 [1-2] 
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中文名
無效勞動合同
外文名
Invalid labor contract
分    類
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
作    用
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勞動合同主要內容

無效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3]  ,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自訂立之日起,部分條款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説,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無效勞動合同適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 [4]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中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無效勞動合同常見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無效勞動合同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無效勞動合同民事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