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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

鎖定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對於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規定,並有各自嚴格的限制條件和程序。
中文名
解除勞動合同
外文名
Dissolve A Labor Contract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

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種類

分為三種,即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 

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方式

解除方式一覽表
解除方式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
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  。(注: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1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 
隨時通知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雙方協商解除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7]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7] 

解除勞動合同履行手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6]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一覽表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支付標準
計發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由於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由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由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人員;
13、合同期滿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這裏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1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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