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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齡

鎖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我國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女工人50週歲。 [1] 
根據《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週歲退休。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週歲時自願退休。
中文名
法定退休年齡
外文名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定刑依據
民商法

法定退休年齡定義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我國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女工人50週歲。
根據《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週歲退休。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週歲時自願退休。

法定退休年齡一般規定

(一)《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羣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 

法定退休年齡特殊規定

(一)《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已到離退休年齡未辦離退休手續人員調整工資問題的通知》(國發[199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文件(國發〔1989〕82號)發出以後,不少地區和部門提出,這次調整工資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人員,一部分按規定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另一部分由於各種原因未辦理手續,為有利於離退休制度的貫徹執行,避免在政策上出現較大的矛盾,建議對未辦理手續人員的工資調整適當加以限制。國務院同意這一些地區和部門的意見,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1989年9月30日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可以根據國務院文件的規定參加工資普調,即在本人現行職務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一級工資。
二、上述人員普調工資後,原則上不再按國務院文件關於解決工資突出問題的規定執行。對其中個別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准留用繼續工作、工資偏低、矛盾突出的,採取個別問題個別解決的辦法,按現行幹部管理權限審查批准後,可以參加解決工資突出問題,但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嚴掌握,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三、各類人員離休退休的年齡界限,均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這項工作政策性強,關係到部分同志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思想工作,保證這次調整工資的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
一九九〇年四月十九日
(二)《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國發【1983】142號)
為了充分發揮現有骨幹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促進教育、衞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考慮到腦力勞動的特點,決定在一九九〇年前,對在上述單位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範學校)和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力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願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一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准,可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週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週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人員的退休年齡,仍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上述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一般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專業工作。
本通知下達前已經退休的不再復職。如確因工作需要,本人願意且身體健康的,各單位可臨時聘請他們工作。聘請條件及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三)《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經研究並報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含正、副高級,下同)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通知如下。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週歲退休。
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週歲時自願退休。
年滿六十週歲的少數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有關規定執行。
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不適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政策,社會關注度高,政策性強,涉及幹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政策平穩落實。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法定退休年齡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於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定退休年齡案例剖析

案例:龔x榮訴淅川縣第二小學養老保險待遇糾紛案——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的損失賠償
(一)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仍為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個人繳費未滿15年,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應當參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年限補足的參保人員不延繳養老保險費的一次性支付標準,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
【案情】
原告:龔x榮。
被告:淅川縣xx小學。
原告龔x榮生於1955年8月28日,2003年12月起在被告淅川縣xx小學下設的幼兒園從事門衞工作,至2005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退休待遇,仍在被告處工作。2015年7月被告通知原告離校。在此期間,被告未給原告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和繳納養老保險費。2015年8月20日,原告申請仲裁要求被養老金,淅川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2009年河南省出台了《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豫勞社養老(2009)5號),文件將經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選招為國家正式職工的未參保人員以及沒有經過正式招工但目前仍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的未參保人員、已參保企業中的漏保人員等,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並且在“三、關於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延續繳費問題中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向後延續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延續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其辦理退休手續時的計發辦法計發。五、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處理問題規定:現與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臨時工,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法實施前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1995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之前不能補繳,也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勞動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使用當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個人賬户記賬利率補繳利息。計息和記賬辦法同本意見第一條第(三)項。”豫社養老局(2009)16號關於貫徹豫勞社養老〔2009〕5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二、關於超齡人員參保資格核准問題:2、超齡人員參保,由其單位統一辦理參保手續;超齡人員單位已關停的,由其主管部門代為辦理參保手續;超齡人員單位已關停且無主管部門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辦理參保手續。”豫人社養[2014]68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收尾工作的通知規定2014年12月31日起,不再辦理超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河南職工年平均工資38804元。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淅川縣法院判決被告淅川縣xx小學賠償原告龔x榮損失37737元,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與被告是否為勞動合同關係,應否受勞動法的調整?2.原告的損失如何賠償?
一、已到達退休年齡就業法律關係性質如何認定
本案涉及已達退休人員就業法律關係判定及如何適用法律。目前,我國各地法院對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用人糾紛的處理不盡一致,司法實踐中概括的説,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第二,按“特殊”勞動關係處理,即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適用勞動法,按民事法律關係處理,雙方可以就權利和義務進行協商,獲得賠償,但不影響退休人員獲得工傷保險。但有些地方政府規定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傷亡是否認定工傷明確規定不予受理。第三,按勞動關係處理,勞動法只規定了禁止僱用童工,但並未對勞動者年齡上的上限做出規定,同時,勞動者退休權利的實現並不意味着同時失去或放棄再就業的權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認為本案中龔金榮並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雖已達退休年齡,但勞動關係未終止。被告明知原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未提出終止與原告的勞動關係,表明被告與原告均有繼續履行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並且雙方實際上也一直在龔金榮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履行着勞動合同,且原告也並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社會保險損失賠償案件的裁判規則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將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納入訴訟解決,並將適用主體擴大到在職的勞動者,適用時間不限於勞動者退休後。
1.舉證責任的承擔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對於第一個條件,應由勞動者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係有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未給辦理。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補辦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為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若能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補辦,只有在社保機構明確表示不能補辦,且經法院確認社保機構確實不應補辦時,才能發生損害賠償之債。也即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補辦上必須由法院作出確認,這是為了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損失,一般來説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的損失是即時損失,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是累計損失,延遲損失。
2.賠償標準的確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即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但鑑於社會保險損失核算的複雜性以及損失的不確定性,《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並未明確損失的確定標準和具體賠償標準,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全部損失給司法實踐帶來挑戰。以養老保險為例,不同勞動者根據各自繳費情況養老金金額各有不同,在沒有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情況下,社保機構很難核算養老金金額。法院對該類型案件如何判決有過兩種意見,一種認為: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違反法定義務,導致勞動者養老無法解決,影響到了勞動者後半生的生活,應本着從嚴判決的原則,經由社保經辦機構按勞動者正常退休核准的待遇進行核算,後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年齡累計計算出數額或按照按段判決賠償的方式,由單位進行賠償;另一種認為,應綜合考慮到單位未辦理社保手續的歷史原因、勞動者本身的工資狀況等多種因素,一次性酌定賠償方式。最終法院確定了第二種。筆者認為在社會保險損失難以明確核算的情況下,在單位未滿15年,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應當參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年限補足的參保人員不延繳養老保險費的一次性支付標準,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應當以上年度統籌區域社會平均養老金為標準,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與以統籌區域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計算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限的比例進行計算。

法定退休年齡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