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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形式

鎖定
價格形式是指由於價格確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價格類型。現階段我國的價格形式主要有: (1) 國家定價,由國家各級機構有計劃地制定。適用於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價格和勞務收費。(2) 國家指導價格。由國家各級機構規定基價和幅度、限價、差率、利潤率等,指導企業定價。適用於關係國計民生比較重要,而供求關係變化較快,品種規格較複雜的商品。(3) 市場調節價格。國家不作規定,由生產者、經營者自行制定。適用於大多數對國計民生關係不大,品種繁多、規格複雜、供求關係變化快的小商品或重要商品中的計劃外部分。 [1] 
中文名
價格形式
明確區分
市場價格和政府定價
兩種形式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舉    例
常見藥品價格形式釋義

價格形式基本信息

藥品價格體系具有一般商品的普遍屬性,同時由於受到不同程度的政府幹預,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分析我國藥品價格內容的時候,首先必須明確區分市場價格和政府定價。
藥品的價格主要有三種: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格(企業自主定價)和受政府幹預而形成的特定的市場價格。

價格形式政府定價

,這裏説的是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按照法律規定,有藥品的政府價格權的部門只有物價部門一家,別無分店。當然,大家經常聽到耳裏的是“發改委”,這裏簡單介紹一下歷史背景。過去是有國家物價局的,在計劃經濟年代作用尤為重要。隨着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一般消費品和服務的價格都從政府管制過渡到了市場調節物價局的功能越來越小,同時,“政府幹預價格”對於自由經濟的崇拜者來説,是一種帶有原罪的做法,特別是在那個自由經濟風勁吹的年代,任何帶有計劃經濟痕跡的事物都隨時可能被砸爛,扔進歷史的垃圾堆。於是,物價局的命運就這麼被註定了。但是,總有那麼一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是不能由市場來調節的,因此,國家物價局沒有消亡,而是保留了一部分職能,從一個部級單位被降格為多個司局級單位,併入了國家部委中巨無霸,NDRC(從機構改革的歷史來看,NDRC像是一個收容所,很多被裁撤的部門,其職能往往都被併入NDRC)。演變至今,已經只剩下價格和價檢兩個司了。而在各地,部分省市的物價局也以相同形式併入了當地的發改委,有的省市仍然保持了物價局的獨立性(越到基層,物價局的重要性越是高過發改委,道理很簡單,發改委是宏觀調控部門,物價局是具體價格行為的監管部門,就像對於一個公司來説,研究發展戰略的部門一個就夠了,而銷售部門卻是要遍地開花)。
藥品定價的政府幹預,是從1996年底開始恢復的,政府定價藥品的價格體系也是歷經十年才逐步建立,估計還會一直建立下去。如果有興趣深入研究中國的藥品價格的話,有幾個標誌性的文件是不能錯過的,一是2000年的政府藥品定價辦法;二是2005年的藥品政府定價目錄;三是2005年的藥品差比價規則;四是尚在醖釀或者説難產中的醫改方案和新的藥品定價辦法(當然,這些應該可以在2年廣東醫藥價格改革試點的舉措中看出端倪,所謂試點多數都是一些想幹的又拿不準的想法,如果沒有大問題的話,試着試着就全國推廣了,比如讓俺們很糾結的藥品招標採購,七年了,抗戰都快勝利了……貌似頂的名頭還是“試點”)。
藥品的“定政府價”有兩種含義,一是對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行為的簡稱,也是一種俗稱;二是一種具體的定價內容,有相應的法律意義,舉例來説,“硝苯地平片政府定價的”和“國家統一收購免費發放的計劃免疫藥品出廠價是政府定價”,兩個政府定價的意義完全不一樣,前者指的是硝本地平的定價權限屬於國家,後者指的計免藥品的定價內容是“政府定價”。
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分成兩種形式: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即定了多少,就以多少價格交易,經營者不得擅自浮動,通常只有一些國家財政採購,計劃使用、物質儲備或者免費發放的品種,才會實行政府定價,涉及的品種極少,對醫藥市場總體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不討論了。
政府指導價,定的是一個參考價格,當然所謂參考絕對不是説企業想參考就參考,不想參考就拉倒的。政府指導價是對市場價格的約束性補充,具體形式那就豐富多彩了。比如,最低限價,經營者的實際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限度,上浮不限。通常是避免某些基礎性行業競爭過度或者傾銷等不正當競爭的現象,一下子也想不起來有什麼合適的例子,像國家糧食保護價收購就有類似的意味。在藥品上採用的是最高零售限價的定價形式,只要不超過政府規定的上限,實際交易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我國在藥品價格管理的早期,還採用過參考價格的形式,比如國家出一個參考的價格,各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此基礎上向上或向下浮動5%制定零售價格的上限。
而從不同定價環節來看,藥品從出廠到零售終端,包括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那麼政府對於不同環節的價格又是怎麼控制的呢?我想,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96年恢復藥品價格管理,到2000年前後,這個時期藥品價格管理基本上處於在河裏摸石頭的階段,幾乎沒有什麼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鑑,所以在藥品價格管理上仍然保留着比較濃重的計劃經濟氣息。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其出廠、批發和零售環節的最高限價都由政府制定——現在回過頭來看,這種計劃性極強的管理方式未嘗不是件好事,一會兒再説;
二是2000年到2005年左右。我個人認為這個時期是不同經濟學理念碰撞的激烈期。早期的計劃性管理很容易遭到市場派學者的口誅筆伐(我一直認為,在這個領域所謂專家,主要是學者型專家,只不過是嗓門大了一點而已,可取之處極其有限,很多都是抱着純粹的經濟學原理和個人感情在異想天開,連藥是怎麼從藥廠賣到消費者手上的都不甚了了,就好意思出來充大牌,別以為穿了西裝打了領帶就人模狗樣的……可惜的是,不管那個國家,大家就愛吃這一套。等什麼時候,老子賣藥賣煩了,也找個高校混日子去)。正因為這樣,這一時期的藥品價格政策始終在重計劃和重市場之間搖擺。以2000年的藥品定價辦法為例,藥品定價方式還是沿用以外的出廠+銷售利潤+期間費用+流通差率的模式,關於不同檔次的差率劃分也做了比較細緻的劃分,但是在實際的藥品價格管理上,對出廠價和批發價已經基本鬆手了。政府只制定零售環節的最高限價,其他各個環節,當然也包括零售的實際價格用市場競爭形成。政府在出台調價方案時,為了保持市場平穩過渡,也是以市場實際情況來調整。藥品價格管理從重計劃到重市場的分野,其脈絡漸漸清晰。我認為,這一時期價格政策的模糊,除了計劃和市場的碰撞之外,另一個觀念上沒有理清的是定價和調價的關係問題,顯然,直到目前,定價和調價都沒有被明確地區分過。事實上,定價主要是針對新藥和獨家壟斷的藥品,正因為沒有競爭以及比較的基礎,所以在定價過程中需要用成本加成、價值修正的方法計算一個出來,而對於大量充分競爭的藥品,呆板的計算方式哪怕再科學也不會適用,而且市場實際價格可能遠遠偏離按定價辦法計算的結果,這恐怕也是定價辦法規定的計算方法邊緣化的原因——不是不想用,而是不好用。這方面其實可以借鑑日本,對於新藥(當然不等於俺們藥監局封的新藥啦)和壟斷性的藥品首次上市的時候,按照定價辦法核定,上市一段時間候,需要調整價格的,參照市場實際情況按照一定的調價辦法進行核定。當然,雖然在價格政策存在障礙的時候,物價局的同志果然沒有在一棵樹上吊死,真是深得儒家“經權結合”的精髓啊,呵呵~~
三是2005年以後,第二階段存在的兩個問題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首先是2005年出台了政府定價目錄,在明確政府的定價範圍的同時,也順手把定價形式給明確了,出廠價和批發價名正言順地交到了經營者的手上。前面我説過,第一階段的管理模式雖然原始但未嘗不是好事。當國家只控制最高限價的時候,問題來了:一是底價報銷模式的興起,可以説極大地擾亂了藥品市場的流通秩序——不過,這是俺們這一羣人吃飯的傢伙,所以就不展開講了,羞愧中~~;二是劣幣驅逐良幣。很簡單,質量越好成本越高,那麼和最高零售價之間的價格越小,經營運作(比如説回扣)的空間越小,而且在招標過程中,這樣的廠家在價格上能讓步的餘地也就越小,容易失標……所以,任何時候談市場經濟的好處時,都別忘了它必須有一個健康的市場體系作為前提。其次,是定價和調價的問題。2006年NDRC全面調整政府定價藥品價格時,曾兩次召開企業溝通會(我知道的是兩次,可能不止,因為總共7個批次調整方案分四撥進行,理論上説應該會有4次吧。第一次,我們得到了消息一直傻乎乎地等邀請函,會開完了我們都不知道,第二次,我們大膽直闖會場,才發現原來不需要什麼邀請,想來就自便,只不過來晚了就只能站着了……)。溝通會上,價格司公佈了價格調整的辦法和原則,基本上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而不是按照藥品定價辦法一辦一眼地進行計算,看來定價和調價的區分也正在進入管理者的視野。關於具體的原則和辦法,我在第一篇的日誌裏提了,但沒有展開講,前幾天一位網友問起,這兒就順便解釋一下。所謂的“以出廠價、批進價、批銷價、中標價和中標零售價為基礎”之類的,所説的各環節價格都是市場實際發生的平均的價格。
出廠價:不用解釋了吧?當然這裏涉及到底價報銷的問題。同個品種,如果不是底價包銷的,那麼出廠價本身包含了期間費用等等(主要是正常的經營成本和灰色部分),採用底價報銷的,生產企業只做製造環節,出廠價只含加工製造成本,主要是為了迴避風險。兩種不同經營模式下的出廠價差異懸殊。
批進價和批銷價:是批發價的兩個方面。批發,是可以由多道環節組成的,產品出廠以後和賣到消費者之前的每一道價格都是批發價,顯然不同層級之間的批發價是不能簡單地算術平均的。這裏批進價指的應該是一級經銷商從廠家拿貨的價格,貌似和出廠價一樣嘛,估計主要是起一個相互印證的作用,分別通過生產廠家和一級經銷商收集同一環節的價格,可以保證數據的相對合理。批銷價指的應該是末級經銷商賣給零售終端的價格。就目前的藥品市場格局而言,採用的數據主要應該是經銷商供給醫院的價格,貌似等同於產品的中標價格。同時收集中標和批銷兩個價格,除了相互印證之外,我想,主要是藥品中標候,醫院採購還存在一個二次談價的問題,所以實際的批銷價和中標價還是有差異的。
中標價:藥品必須經過招標才能進入醫院,中標企業的投標價就是中標價,理論上就是醫療機構的採購價格。
中標零售價:顧名思義就是藥品中標,並且醫院採購以後賣給患者的價格。過去,由於政府限價只有最高零售價的限制,醫療機構採購藥品時,拼命壓低中標價,中標以後又頂着政府限價賣,中間的差價都是醫院吃進了。NDRC等八部委要求醫療機構藥品進銷差率不得超過15%,因此,中標零售價實際就相當於醫療機構購進價格(理論上就是中標價)的1.15倍,如果超過了相應的政府限價,就以政府限價為準。
OK,以上就是通過不同環節採集的價格數據,都是平均值,至於説這些數據是怎麼弄來的,那就要看他們的手腕了。反正國內大的醫藥集團、連鎖藥店就那麼幾家,請他們過來喝杯咖啡還是請得起的。
這些價格數據雖然針對的是不同環節,但都可以根據定價辦法關於期間費用率、利潤率、流通差價率等的規定,計算到一個理論的零售價。調整的辦法,就是比較各環節計算的理論價高低,選出一個最低值。再拿這個價格和原有的政府定價去比,中間的差值部分就是理論上可以被降掉的部分,但他們下手沒這麼狠,一般就扣掉75%就OK了,總要給大家一口飯吃的嘛。另外,對於不同治療領域的藥品,還劃了不同水平的底價藥標準,比如説血液製品每日費用低於1元的(具體數字忘了,隨口説的),就維持原來的定價,哪怕市場價格很低……大致就是這樣。
總得來説,目前的政府定價,主要是政府指導價,是一種抽象的價格或者説是價格規範的標準,無論是政府定價品種還是市場調節品種,其實際的交易價格都是經營者自主確定的。
關於政府定價,還有幾個概念:臨時最高零售限價和備案價,這裏也簡單做個補充。
所謂臨時價,自然是相對於正式價而言的。通常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出的都是正式價格,以下幾種情況例外:
一是可預期的市場變化較大,價格可能在近期調整的。國家定的正式價一般都會穩定較長一段時間,不是説不能改,但老是朝令夕改的總是很不體面的嘛,但要真碰上什麼特殊的情況(比如説8因子這樣的),總不能活人讓尿憋死吧,所以就會在出價的時候,標示為臨時價格,為隨時可能出現的調整留個活口,但所謂臨時也是沒有限度的,可能就一直這麼臨時下去了。
二是差比價規則不能適用的情形。差比價規則可以説是我國藥品價格管理的一大創舉了,2005年頒佈實施,國內外的所謂藥物經濟學研究還光打雷不下雨的時候,政府已經一腳踩進水裏了。所謂差比價,就是規定同一藥品不同形式、劑型、性狀、規格、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和差價量化關係,有一整套計算公式。在調價時,實際上確定的是代表品的價格,代表品儘可能選擇臨牀常用價格合理的品規,它的價格講作為同一藥品不同品規價格的計算基礎,不管劑型含量數量怎麼變,只要差比價規則規定了的,都必須按照差比價來計算,可以説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藥品改頭換面的現象。但是,條條規則有例外,差比價規則同樣存在一些解決不了的特殊情況,這個時候,特殊的品規就會以臨時價的形式,單獨公佈價格。
三是國家暫時不定的品種。這裏也有兩種情況,一個是國家在出台價格方案時,可能會有遺漏或者市場上新增的劑型規格,沒有公佈價格的,這些品規如果在差比價規定的範圍之內的,各省直接按差比價規則增補了,如果差比價沒有明確規定的,就需要各省臨時制定價格。由於價格權限還是屬於國家的,各省出的也就只能是臨時價。另一個是國內首次上市的品種,也是先由各地定臨時價。
政府定價的問題告一段落,累死我了,也麼哥~
下面是市場調節價,基本上和政府沒啥關係,自己定去,這也是醫藥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方面。關於市場調節價,有兩點是受限制的,一是醫院的進銷差率15%,另一個就是進醫院必須經過招標。
最後,其他價格,主要是招標價格和醫保報銷價格。之所以把它單獨劃出來,是因為這部分價格屬於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的範疇,但受政府幹預的影響較大。
先挑簡單的説起,醫保價格。實際上,醫保部門並不制定所謂的醫保報銷價格,而是以政府定價為基礎規定一個報銷比例,兩者的乘積實際上就相當與報銷價格。個人認為,除了用藥結構以外,真正對解決看病貴問題有直接影響的是報銷價格高低。
另一個就是中標價。招標已經越來越成為醫藥人心中的痛,不是説招標這種方式不好,那是屁股決定腦袋了。而是在7年的各自為戰裏,現行的招標模式已經異化了,只有政治意義,沒有實際意義。業內戲稱招標是“違反招標法的招標,違反合同法的合同”,其中深意,各位自己體會吧~~招標價格從理論上説,是醫療機構作為採購方提出的收購價格,願者成交。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地招標辦熱衷於降價的轟動效應和政績作用,硬性要求企業必須低於多少扣率才能投標,每輪中標價不得高於上一輪(這種餿主意誰想出來的?真想好好地問候一下他母親,NND,CPI都年年漲呢!一點腦子都沒有),這樣的規定,屬於政府部門行政限價,而且是非法的——當然啦,非法又如何,有那個企業敢得罪招標辦的?政府降價,降的只是皮毛,得罪了招標辦,意味着一整個地方市場徹底淪陷,傷的是筋骨、是命~~
本文主要是應一些朋友的要求,儘可能地對中國醫藥價格體系進行梳理,醫保和招標問題有機會再專門寫寫。不管如何,我覺得價格始終只是醫藥市場的表面現象,中國醫藥產業的問題還是在體系本身。不在墮落中反彈,就在墮落中滅亡。中國醫藥產業目前是ST股,資產重組中,將來是東山再起還是就此淪為垃圾股,也許,在你我有生之年都看不到了~~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