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偷税

鎖定
偷税是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税的違法行為。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税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税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税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塗改、銷燬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偷税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税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懲處。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法懲處犯罪,保障國家税收利益、維護税收秩序。 [4] 
中文名
偷税
外文名
tax evasion
特    點
故意違反税收法規
方    式
欺騙、隱瞞

偷税定義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税款,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偷税原因

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
企業賬本是税務機關徵收税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税行為的發生。
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倖的心理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裏,納税是一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於隱匿收入誇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税和少繳税的目的。同時對於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於偷漏税行為存在僥倖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徵管體系下,進行偷税的行為。
對偷漏税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國税收徵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税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税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税收徵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税漏税者是採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税行為收益的預期。
税收徵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一般意義的宏觀税收並不高,與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税收徵管體系不健全税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税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税收徵管體系的税務幹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税查不出來。甚至,
有些税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税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税”。

偷税手段

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偷税 偷税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偷税行為對象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偷税處罰

對偷税行為的處罰:
(1)對納税義務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税相關法律

偷税 偷税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偷税,除了補繳少繳或未繳的税款以外,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罰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後的《刑法》對第二百零一條關於不履行納税義務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規定中的相關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用“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條文中“偷税”的表述。《刑法》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但是目前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法》中還沒有做出相應的修改。
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行為依據

偷税行政行為

稽查局進行案件查處,根據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決定

偷税行政處理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偷税法律依據

偷税 偷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客體要件

偷税 偷税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税產品不納税,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税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税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實行數罪併罰。

偷税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税,平時沒有按照税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税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税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户,同時使用,而只向税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正確納税 正確納税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如實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上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税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其實,司法實踐中偷税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行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體的偷税方法,常見的有:
1、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税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一般是不建賬或不按要求建賬,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如某個體商店業主將收支情況記到自制的紙本上,採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數字和文字符號,經多次檢查督促,仍以“沒文化”、“不認字”等理由拒不建賬,其實是藉機偷税;國營、集體企業也往往採取偽造、變造賬簿的方式偷税。企業必須建賬,因此在這一點上企業多采用少造賬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體企業是個生產火柴的廠家,該企業負責人為了少繳税款,在賬簿上“作文章”,重計材料入庫、重列成本、多提亂提費用、少提折舊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對職工個人採用工資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個人收入調節税、通過上述手段,使賬面收入與實際收入、賬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結果少繳各種税款達50多萬元。
2、私設“小金庫”,建立賬外賬。納税人建置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己實用,卻把假賬當作真賬交給税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税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賬上人為製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賬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賬,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税款。
3、多行開户、隱瞞收入。有的納税人在多個銀行開户,同時使用,卻只向税務機關提供一個,將大量的實際收入隱瞞起來,如某企業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各有一個賬户,但只向税務機關登了工商銀行的賬號,一年之內,在工商銀行走賬200萬元、在建設銀行走賬150萬元,可見其偷税比例之大:為了避免檢查而露出破綻,他們在“小金庫”走賬時,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銀行兑單,很難發現。
4、假借發票、偷漏税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税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税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税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燬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此外,還有的行為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目前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説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方來説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税款打開方便之門;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第六,買賣假髮票。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髮票,上有偽造的税務監製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燬、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係不大,只要自己心裏明白就行了。即使設置賬簿的,也不正規。為了使税務人員無法瞭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藉口銷燬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税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衝抵債款後不記銷售;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户;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税申報。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虛假申報的種類有如下凡種:
(1)虛報生產狀況如虧盈等情況:
(2)虛報生產規模:
(3)虛報應税項目;
(4)虛報真實收入;
(5)虛報職工人數,等等。
行為人有的經常採用一種,有的幾種並用。如被告人王某經營標準件商店,經營範圍也僅限於標準件,並以此進行了納税申報。但王某發現經營有色金屬賺錢後,未經工商、税務部門批准,又擅自經營銅絲,但仍以申報的標準件税目繳税,後被税務機關發現。税務人員檢查時發現王某標準件的收入也不對、經核查查明王某通過不開發票的手法少報營業收入2萬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虛報了應税項目,又虛報了應税數額。
8、以種種藉口騙取減免税來偷税。國家為了鼓勵某種事業的發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為某種經營活動減税、免税、退税。如合資企業材料進口免徵關税、對福利性企業減免產品税等等。行為人為了偷税,常常在此處鑽空子,“創造”減、免、退税的條件,實則掛羊頭賣狗肉。騙取退税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犯罪,騙取減税和免税仍屬偷税罪的範圍。常見的騙取減、免税手法有偽裝合資或合作企業、偽裝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偽裝高新技術企業等等。
偷税罪是結果犯,它必須達到法定結果才能成立。 法定結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標準)有兩個:其一,偷税數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其二,行為人因偷税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兩點呈並列關係,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即可構成偷税罪。第一點要求行為人既要達到“一萬元”這一絕對數額標準,又要達到“百分之十”這一相對比例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説的“數額加比例”標準。
第二點所要求的“兩次行政處罰”標準是一項富有特色的規定。凡經濟犯罪,定罪量刑幾乎皆以犯罪數額為依據,這是經濟犯罪的損失時以數額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為--種經濟犯罪,在為其規定了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後、又為其特設了一個“兩次行政處罰”的標準,亦可説是“補充規定”的一項創舉。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一項“依據數額,不唯數額”的定罪量刑原則,而對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給予考慮,行為人在實施偷税犯罪行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一事實説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嚴重的。所謂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即指罰款。《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實施了偷税行為,但卻未達到“一萬元”及“百分之十”這一雙項標準,即不構成偷税罪,可由税務機關對該行為人處以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司法實踐中,有些納税人“大偷沒有,小偷不斷”,即經常偷税,但都未達到法定標準,以此來逃避刑事制裁,實際上是鑽法律的空子。(必須明確,“小偷”數額累計達到一萬元和應納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滿足法定要求條件,而不應視為一次性計算。)“兩次行政處罰”的規定,給偷税人劃了一條“事不過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為人曾因偷税受到過兩次行政處罰,再實施新的偷税行為時,不管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加比例”標準,都可以認定為偷税罪。這一規定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緊密地聯繫起來,它把對犯罪結果的考察追溯到行為人的先前行為,進行動態的考察,體現了刑罰個別化原則。

偷税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税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税、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税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税行為的,應以偷税共犯論處。税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偷税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税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税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税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税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
則不構成偷税罪。認定行為人有無偷税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税款的,都不構成偷税罪。

偷税相關新聞

IBM偷税漏税
IBM在日本大規模偷税漏税 東京國税局展開調查 [1] 
據日本《產經新聞》18日報道,電腦製造巨頭IBM日本公司在2003年至2008年的5年間,未進行税務申報的金額高達4千億日元,漏繳的法人税有300億日元以上。日本東京國税局對此展開調查。 報道稱,日本IBM的總社APH在2002年從美國IBM那裏購買了日本IBM的所有股份,之後,將其中一部分股份以低於當初購入價賣給了日本IBM ,所以在到2008年的12月共計5年間一直記錄為虧損4千億。
APH一直是管理其子公司的利潤所得、税務申報等,2008年APH以日本IBM雖然沒有財政赤字,但剛好可以與APH的赤字相抵充,所以申報納税額為0.
日本東京國税局正在對APH和日本IBM進行調查,IBM表示要進行申訴。
三星涉嫌偷税被起訴
經過三個多月的時間,針對韓國三星集團賄賂和腐敗醜聞的特別調查已經結束,今天,特別檢察小組對三星集團董事長李健熙提起偷税罪和違反信託罪兩項指控。 [2]   特別檢察官 趙俊雄説:“今天指控中提及的違法行為 構成了嚴重犯罪 因為逃税金額和瀆職所得金額極為巨大” 特別檢察小組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66歲的李健熙涉嫌偷税金額達1128億韓元,約合1.15億美元 ,李健熙可能因此面臨5年徒刑到無期監禁的判罰。
這次特別調查始於2010年1月,本來是針對李健熙和三星集團的行賄醜聞的。此前三星集團前法律顧問曾透露,三星專門劃撥2000億韓元,約合2.05億美元的資金用於賄賂檢舉人和法官。但在新聞發佈會上,檢察小組宣佈,因為沒有充分證據,對李健熙的行賄指控不能成立,李健熙也由此躲過這項更為嚴重的指控。
作為韓國最大的家族企業,三星集團涉足20多項業務,其中包括電子產品、造船、建築、保險和休閒娛樂。而李健熙則是韓國最有影響力的企業家之一。人們普遍希望,這次事件能增加韓國家族企業管理的透明度。
泛娛樂化現象
2021年9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北京召開會議要求,嚴格執行電視劇片酬管理規定,堅決抵制偷逃税等泛娛樂化現象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