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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

(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的全國性一級學會)

鎖定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是在民政部正式登記的全國性一級學會,黨建領導工作機構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26] 
中文名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性    質
全國性一級學會
現任理事長
楊春光
簡    稱
國促會
註冊資本
30萬元 [25]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學會簡介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學會會長

學會成立於1992年。歷屆理事長為董玉昌(發起人為于光遠),王選(全國政協副主席、院士、漢字激光照排系統發明人),倪光南(院士),鄭樹山(教育部副部級領導幹部),第五屆和第六屆理事長由國家公務員局原副部長級副局長楊春光擔任。 [26] 
名譽會長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黨組成員司馬義·鐵力瓦爾地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學會內設機構

改革發展辦公室、經營管理辦公室、輪值秘書長辦公室、會員管理辦公室、國際合作辦公室、鄉村振興辦公室、智庫發展辦公室。 [27]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學會的宗旨

指導思想: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鄧小平理論、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
三大目標:努力把學會打造成國家科技創新發展合作的平台,打造成國家級學會智庫平台,打造成世界企業家心中的家,為決勝我國全面建成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服務學會。
三項服務:服務地方政府、服務會員企業、服務科技工作者。
四心理念:不忘初心,牢記核心,奉獻真心,幹事同心。
四項任務:中國與世界融通,技術與經濟融通,資源與資本融通,財富與財智融通。
五個助力:助力黨和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助力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助力會員企業做大做強做優。
六大業務:國際合作、技術交流、業務培訓、理論研究、書刊編輯、諮詢服務。
七大優勢:高端資源、政策信息、科技成果、院士專家、金融資本、數字數據、國際合作。
八個始終:始終堅持學會姓黨;始終堅持創建學習型社會組織;始終做講求團結進取的模範;始終堅持把制度建設作為頭等重要的大事;始終把創新作為發展的靈魂;始終把助力國家發展戰略,作為學會立身之本;始終高度重視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 [26]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組織國內外科技經濟專家和學者進行理論研討;
(二)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應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28]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重大事件

2015年6月7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在京召開,中國科協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王春法同志、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振國同志出席會議並講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黨組成員司馬義·鐵力瓦爾地同志發來的賀信。中組部、全國政協、中國文聯、解放軍報社有關領導出席了會議,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會員代表約150人蔘加了會議。會上,與會代表按照《章程》和會議程序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審議並通過了第四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會議選舉辦法、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章程(修改草案),選舉出國促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會成員,並選舉楊春光為國促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王志宗、田繼生、任樹平、劉敬楨、李勇、陳凱慧、宋和平、黃福水等17人當選為副理事長。
2015年4月21日-24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同志帶隊赴寧夏,對自治區“一帶一路建設”項目進行重點對接考察,並圍繞助力寧夏中阿博覽會事宜進行了座談。國促會會員企業與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辦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
2015年5月5日-8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同志帶隊赴青島,圍繞“國家海洋戰略、擴大對外開放與‘一帶一路’建設”進行項目對接考察並座談。國促會會員企業與藍色硅谷開發區就投融資項目達成初步協議,並對養老地產等領域進行重點考察。
2015年6月15日至18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以“面向國家海洋戰略,‘一帶一路’中‘走出去’的優秀傳統文化民族工業”為主題,赴寧波進行了項目對接考察。圍繞助力“走出去”中的資本運作企業併購資格認證、人員培訓、文化交流等與多個項目與當地展開對接,達成了初步協議。
2015年8月13日至21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組織會員企業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一帶一路建設助力新疆兵團行”為主題,以“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兵團與中國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合作,共同開拓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新局面”為主題,開展全方位、多層次互利合作,簽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與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一帶一路”建設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2016年1月20日至22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組織會員企業赴山西運城,圍繞科技支撐高效農業、城鄉基礎建設金融資本投資等進行項目考察,並就有關項目展開對接,達成了初步意向,為深化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2016年2月23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等赴湖南調研製造業智能化、城鄉改造建設等。 [1]  2月26日,楊春光理事長會見湖南省農村信用社黨委副書記、主任李勤,楊春光表示雙方加強聯繫,尋找合作機會,為湖南扶貧工作作出貢獻。 [2] 
2016年6月22日,湖南省湘西州、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正式簽署《精準扶貧、區域建設戰略合作框架協議》,7月11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特邀顧問單位寧夏大地循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無償提供的第一期500萬元資金精準扶貧已落到湘西貧困地區的補點村。11月24日,國促會精準扶貧項目湖南省湘西州吉首矮寨鎮補點村文化廣場項目正式開工奠基
2016年10月26-28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楊春光理事長一行對雲南蒙自進行了考察,會見了金平縣“英雄十姊妹”女子民兵班新老羣體,並調研了精準扶貧工作情況。
2016年10月30日,首屆京津冀大數據產業發展大會在河北石家莊市舉辦。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楊春光理事長應邀出席此次會議,並與會議主辦方河北省京津冀大數據產業協會就雙方合作等事宜交換了意見。
2016年12月12日至13日,楊春光理事長作為在雲南省舉辦的“南方絲綢之路發展論壇”特別支持單位負責人,代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與雲南省政協副主席喻頂成、原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原新華社副社長周錫五、中國投資協會會長張漢夫等出席論壇並在開幕式上致辭,同時為永久論壇揭牌。
2016年,在湖南省政協的牽線搭橋下,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將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補點村作為精準扶貧聯繫點 [3]  ,並促成兩家民營企業捐資1000萬元,計劃將其打造成苗族生態文化鄉村旅遊景點。 [4] 
2017年1月16日,2017中國“拓展絲路”新年論壇在北京門頭溝區長安壹號隆重召開。本次論壇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主辦,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海外聯合工作委員會、中海投(北京)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控股集團共同承辦。蒙古老撾作為主賓國參加本屆新年論壇。來自30多個國家的政府官員、駐華使館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全國人大、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文化部、國開行、亞投行、絲路基金等一帶一路有關部委的領導及企業家代表近300人出席論壇。楊春光理事長代表國促會在開幕式上致辭。
2017年1月17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在京拜會了前來參加2017“拓展絲路”新年論壇活動的蒙古國特使、代表團長、交通運輸發展部長德·岡巴特,圍繞國家戰略,就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進行深度合作進行了會談,並達成廣泛共識。蒙古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丹巴·岡呼雅格等參加了會談。
2017年2月26日,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主辦的“中國精準扶貧產業技術助力發展論壇”在京舉辦。 [3]  國促會理事長楊春光出席論壇並致辭。 [5] 
2017年5月21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二期500萬元扶貧款落户湘西州補點村。
2017年8月8日,湖南省政協召開助力脱貧攻堅再動員大會,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五屆理事長楊春光出席會議。 [6]  8月9日-10日,楊春光理事長考察調研湖南省道縣紅色歷史文化。 [7]  9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立60週年慶祝大會在吉首市舉行,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等出席大會。 [8]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局原副局長、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五屆理事長楊春光出席蘇寧集團入選新華社“民族品牌傳播工程”儀式並講話。 [9] 
2018年1月13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2018新年專家智庫強國論壇”在京召開。 [10] 
2018年8月4日,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局原副局長、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等,赴河北省魏縣大名縣,就當地環保治理和清潔能源發展等進行實地考察 [11] 
2018年11月22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區塊鏈技術與應用工作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京舉行。楊春光理事長表示,國促會將借紀念改革開放40年活動的東風,把助力國家戰略的各項工作任務不斷推向前進。 [12] 
2019年1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率領考察團到湘西州調研精準扶貧工作。 [13]  1月4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支持湘西州赴京招商籌備會在吉首召開,楊春光理事長表示,在京合作舉辦湘西州招商推介會是國促會2019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國促會願意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幫助發佈湘西州的招商項目、提供有投資意向的企業名單,並幫助做好銜接工作。 [14] 
2019年1月12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2019年新年專家智庫強國論壇”在北京舉辦。 [15] 
2019年3月12日至14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一行赴河北石家莊考察、調研了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河北軍民融合技術展示中心、敬業集團、以嶺藥業躍迪集團河北新宇宙電動車有限公司等企業。 [16] 
2019年4月8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等聯合主辦的第十三屆中國河南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鄭州開幕。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及國促會聯合體130餘位企業家代表應邀參加本次投洽會。 [17] 
2019年4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率考察團赴河南新鄉市,就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城市建設、5G大數據應用等方面進行考察、調研。新鄉市長王登喜,副市長楊俊傑王天興,市政府黨組成員竇傑,市政協副主席、市商務局局長周勇,市政府秘書長劉勇等出席座談會。 [18] 
2019年4月19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製造與建築產業專業委員會主辦的“智造中國、創想未來”集成建築產業論壇在廣東佛山舉行。國促會理事長楊春光應邀出席並致辭。 [19] 
2019年4月25日,由人民日報社、國務院扶貧辦指導,人民網《中國扶貧》雜誌社聯合主辦的“第二屆中國優秀扶貧案例報告會”在京舉行。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應邀出席,並作為案例評審專家代表致辭。 [20] 
2019年5月11日,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指導,國促會可持續城市與社區專業委員會主辦的“2019中國汽車發展趨勢與政策實施高峯論壇”在京召開。國促會理事長楊春光作為指導單位負責人應邀出席並致開幕辭。 [21] 
2019年5月22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一行赴河北石家莊,調研、考察河北人天通信集團、河北安防報警網絡有限公司、天驥航空河北公司、中產聯聯盟園區等企業。 [22] 
2019年5月23-25日,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等主辦的“2019中國·石家莊國際健康產業博覽會暨京津冀健康醫療大數據峯會”在石家莊召開。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應邀出席致開幕辭。 [23] 
2023年10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中非經貿發展工作委員會揭牌成立。 [29]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是由我國從事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相關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貫徹習近平關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指導思想和重要執政理念,認真踐行“四個全面”的戰略佈局,增強“四個意識”,堅持“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黨的羣眾路線。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本會的網址:www.capc.com。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組織國內外科技經濟專家和學者進行理論研討;
(二)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應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單位會員為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企業、
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並與本團體業務相關的社團,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序,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個人會員為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家、
學者和實際工作者,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 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3. 責任承諾函;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5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為學會理事會員或分支機構成員;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科技性和經濟性人才;
(三)熟悉、熱心學會工作,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承諾履行理事職責,有組織帶動能力,能聯繫和團結廣大會員,為會員服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0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 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7-23 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17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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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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