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鎖定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並於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個締約國。
CITES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買賣這些物種的標本。
附錄Ⅱ的物種則為包括不一定面臨滅絕威脅的物種,但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羣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
附錄Ⅲ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包含至少在一個國家受保護的物種,該國已要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控制貿易。
(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和附錄Ⅲ)。
[1]
目錄
- 1 CITES定義
- 2 CITES必要性
- 3 公約詮釋
- 4 物種分級
- 5 公約全文
- ▪ 第一條 定義
- ▪ 第二條 基本原則
- ▪ 第三條 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 ▪ 第四條 附錄Ⅱ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 ▪ 第五條 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 ▪ 第六條 許可證和證明書
- ▪ 第七條 豁免及與貿易有關的其他專門規定
- ▪ 第八條 締約國應採取的措施
- ▪ 第九條 管理機構和科學機構
- ▪ 第十條 與非公約締約國貿易
- ▪ 第十一條 締約國大會
- ▪ 第十二條 秘書處
- ▪ 第十三條 國際措施
- ▪ 第十四條 對國內立法及各種國際公約的效力
- ▪ 第十五條 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
- ▪ 第十六條 附錄Ⅲ及其修改
- ▪ 第十七條 公約之修改
- ▪ 第十八條 爭議之解決
- ▪ 第十九條 簽署
- ▪ 第二十條 批准、接受、核准
- ▪ 第二十一條 加入
- ▪ 第二十二條 生效
- ▪ 第二十三條 保留
- ▪ 第二十四條 廢約
- ▪ 第二十五條 保存國
- 6 波恩修正案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定義
CITES是1963年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並於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公約正本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交存保存國政府,每個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該公約還有中文和俄文版本。
[3]
因為該條約繫於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1995年2月底共計有128個締約國。該公約的成立始於國際保育社會有鑑於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對部分野生動植物族羣已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威脅,而為能永續使用此項資源,遂由世界最具規模與影響力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World Conservat Ionuunion, IUCN)領銜,在1963年公開呼籲各國政府正視此一問題,着手野生物國際貿易管制的工作。歷經十年的光景,終於催生出該公約。
[7]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必要性
關於老虎和大象等許多重要物種瀕臨滅絕的廣泛信息,可能使這樣一個公約的必要性顯得很明顯。但在1960年代首次形成CITE 的想法時,出於保護目的對野生動物貿易進行監管的國際討論相對較新。事後看來,對CITES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每年,國際野生動物貿易估計價值數十億美元,其中包括數億個動植物標本。貿易種類繁多,從活的動植物到由它們衍生的大量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食品、異國情調的皮革製品、木製樂器、木材、旅遊古玩和藥品。一些動植物物種的開發程度很高,它們的貿易以及棲息地喪失等其他因素能夠嚴重消耗它們的種羣,甚至使一些物種瀕臨滅絕。許多貿易中的野生動物物種並未瀕臨滅絕,但達成一項確保貿易可持續性的協議對於未來保護這些資源很重要。
[3]
由於野生動植物貿易跨越國界,監管工作需要國際合作,以保護某些物種免遭過度開發。CITES就是本着這種合作的精神而創立的。它為超過37,000種動植物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無論它們是作為活體標本、毛皮大衣還是乾草藥進行交易。
[3]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詮釋
該公約的附錄物種名錄由締約國大會投票決定,締約國大會每二年至二年半召開一次。在大會中只有締約國有權投票,一國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種野外族羣瀕臨絕種,但並無任何貿易威脅時,該物種不會被接受列入附錄物種。譬如中國的黑面琵鷺就無貿易的問題,縱然是族羣瀕臨絕種也不會被考慮列入公約的附錄。
[7]
締約國大會除了修訂附錄物種外,也討論各項相關如何強化或推行公約的議案,譬如各國配合該公約的國內法狀況,檢討各主要貿易附錄物種的貿易與管制狀況,對特別物種如老虎、犀牛、大象、鯨魚等之保育措施進行討論與協商,其它會議事項包括改選、調整組織與票選下屆大會主辦國等。
[7]
大會的結論為決議案,除補強公約的條文外,也是各國遵循的政策指標。而在大會休會期間,則由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會執行大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系由全球六大區(歐洲、北美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區的代表與前後屆締約國大會主辦國即公約保存國所共同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現任常務委員會的主席是日本。公約另外有四個委員會以處理相關公約推行的事務:動物委員會(專門討論相關動物方面的議題)、植物委員會(專門討論相關植物方面的議題)、命名委員會(擬訂國際統一標準的學名)與圖鑑委員會(製作鑑定辨識的圖鑑手冊)。
[7]
為了推動執行該公約,除了以上大會與各種委員會外,還設有秘書處來綜理各項行政與技術支持事宜。依該公約規定各國應設有管理機構與科學機構:管理機構負責簽發審核公約輸出入許可證及執法等相關事宜;科學機構則負責收集物種生態族羣與分佈等數據,並提供各項技術諮詢服務。中國的經濟部國貿局與農委會的職掌即相當於管理機構,另農委會也具備部分科學機構的功能。
[7]
該公約並不反對貿易,因為野生動物貿易迄今仍為人類所依賴,而部分附錄物種的貿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助力。屬於國際法的該公約本身並無執法的能力,所有該公約的條款均需要各國國內法的配合推動。而各國的法規則有其社會環境的考慮,這反映在締約國大會的協商與相關的決議案上,因此可以説該公約的標準是國際間大家協調出來的可行標準。也因此可以認知保育事實上與政治及社會人文甚至國際關係有極密切的關聯。
[7]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國際公約組織,其呼籲各締約國對某些物種的貿易形式加以限制,並以文件引證方式記載該物種的貿易情形。依公約條款締約國的義務在於設立一許可證及證明書的憑證制度,以管理公約附錄物種之貿易,並採取法律及行政措施以實施其它公約條款。
[7]
雖然公約實施的情況持續地進步,但是由公約秘書處對兩年舉行一次的大會所提出的違反公約案例報告,仍舉出許多未遵守公約條款或明顯企圖,規避執行公約條款不論是否成功的例子。如果公約實施的程度仍不足以達到保育的目標時,即需改善,且是刻不容緩。這些可經由首先改善各締約國執行公約之成效,其次改善各締約國之間執行層面的協調關係而達成。
[7]
自地球出現生物以來,經歷了30億年漫長的進化過程。現今地球上共生存着大約500—1000萬種生物。物種滅絕本是生物發展中的一個自然現象,物種滅絕和物種形成的速率也是平衡的。但是,隨着人類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這種平衡遭到了破壞,物種滅絕的速度不斷加快,動植物資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喪失。以高等動物中的鳥類和獸類為例,從1600年至1800年的200年間,總共滅絕了25種,而從1800年至1950年的150年間則共滅絕了78種。同樣,高等植物每年大約滅絕200種左右,如果再加上其他物種,世界大致上每天就要滅絕一個物種。野生動植物是世界自然歷史的遺產,也是全人類的寶貴資源和共同財富。物種一旦滅絕,是不可能再現的。在已經滅絕和行將滅絕的物種中,有許多尚未經過科學家進行分類和仔細研究過,人類對它們的情況幾乎一無所知。這些物種所攜帶的基因中儲存的潛在價值是巨大的,很可能成為新的食物、藥物、化學原料、病害蟲的捕殺物以及建築材料和燃料等可以持續利用的資源。因此,物種滅絕對整個地球的食物供給所帶來的危害和威脅以及對人類社會發展帶來的損失和影響是難以預料和挽回的。同時,野生動物滅絕的危機也在警醒人們要保護自然環境,因為一個不能適合野生動物生存的環境也許很快有一天也不再適合人類的生存了。因此,如何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全力拯救珍稀瀕危物種,已是擺在人類面前的一個刻不容緩的緊迫任務。
[7]
造成物種滅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因素是日趨嚴重的涉及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各種貿易活動,特別是國際貿易所引起的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破壞。為了促使世界各國之間加強合作,控制國際貿易活動,有效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於1973年3月3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署。這是一項在控制國際貿易、保護野生動植物方面具有權威、影響廣泛的國際公約,其宗旨是通過許可證制度,對國際間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製成品的進出口實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進各國保護和合理開發野生動植物資源。
[7]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物種分級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其管轄的物種分為三級,分別列入三個附錄中,並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其中附錄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附錄Ⅱ包括所有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附錄Ⅲ包括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範圍內,應該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的物種。
[7]
超過38700種物種——包括大約5950種動物和32800種植物——受到CITES的保護,免受國際貿易的過度開發。它們列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和附錄Ⅲ》中。根據國際貿易對這些物種的威脅程度,在附錄中對它們進行了分級。它們包括一些完整的類羣,如靈長類、鯨類(鯨魚、海豚和海豚)、海龜、鸚鵡、珊瑚、仙人掌和蘭花。但在某些情況下,只列出一個亞種或一個物種在地理上獨立的種羣(例如,僅一個國家的種羣)。截至2019年11月26日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和附錄Ⅲ》中的物種的大致數量*。縮寫“spp”用於表示“物種”;“sspp.”表示亞種;“var.”表示“變種”;“popns”表示“種羣”。
[5]
附錄 I | 附錄 II | 附錄 III | |
動物 | |||
哺乳動物 | 325種(包括21種羣)+13亞種(包括1種羣) | 523種(包括20種羣)+9亞種(包括4種羣) | 46種+11亞種 |
鳥類 | 155種(包括2種羣)+7亞種 | 1279種(包括1種羣)+5亞種 | 27種 |
爬行動物 | 98種(包括7種羣)+5亞種 | 777種(包括6種羣) | 79種 |
兩棲動物 | 24種 | 173種 | 4種 |
魚類 | 16種 | 114種 | 24種(包括15種羣) |
無脊椎動物 | 69種+7亞種 | 2190種+1亞種 | 22種+3亞種 |
動物 | 687種+32亞種 | 5056種+15亞種 | 202種+14亞種 |
植物 | 395種+4亞種 | 32364種(包括109種羣) | 9種+1變種 |
總計 | 1082種+36亞種 | 37420種+15亞種 | 211種+14亞種+1變種 |
任何類型的野生植物或動物均可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和附錄Ⅲ》(見決議Conf.9.24 Rev.CoP17 )附錄中的野生動物種類從水蛭到獅子,從松樹到豬籠草。雖然熊和鯨魚等更具魅力的生物可能是CITES物種中更知名的例子,但數量最多的羣體包括許多不太普及的植物和動物,如蘆薈、珊瑚、貽貝水母和青蛙。請注意,這些數字是近似值,因為對於某些較高的分類羣沒有商定的列表。
[5]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全文
締約各國:
認識到 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代替的一部分,為了我們這一代和今後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
意識到 從美學、科學、文化、娛樂和經濟觀點看,野生動植物的價值都在日益增長;
認識到 各國人民和國家是,而且應該是本國野生動植物的最好保護者;
並且認識到,為了保護某些野生動物和植物物種不致由於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進行國際合作是必要的;
確信 為此目的迫切需要採取適當措施。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一條 定義
除非內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約而言:
a) “物種”指任何的種、亞種,或其地理上隔離的種羣;
b) “標本”指:
i) 任何活的或死的動物,或植物;
ii) 如系動物,指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錄Ⅲ所列物種及與附錄Ⅲ所指有關物種的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iii) 如系植物,指附錄Ⅰ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及與附錄Ⅱ、附錄Ⅲ所指有關物種的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c) “貿易”指出口、再出口、進口和從海上引進;
d) “再出口”指原先進口的任何標本的出口;
e) “從海上引進”指從不屬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種標本輸入某個國家;
f) “科學機構”指依第九條所指定的全國性科學機構;
g) “管理機構”指依第九條所指定的全國性管理機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條 基本原則
1. 附錄Ⅰ應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的貿易必須加以特別嚴格的管理,以防止進一步危害其生存,並且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
2. 附錄Ⅱ應包括:
(a) 所有那些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
(b) 為了使本款第a項中指明的某些物種標本的貿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種。
3. 附錄Ⅲ應包括任一締約國認為屬其管轄範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締約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三條 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1. 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均應遵守本條各項規定。
2.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出口,應事先獲得並交驗出口許可證。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出口許可證:
(a) 出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出口不致危害該物種的生存;
(b)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獲得並不違反本國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
(c)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出口的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儘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d)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進口許可證已經發給。
3.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進口,均應事先獲得並交驗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進口許可證:
(a) 進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進口的意圖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
(b) 進口國的科學機構確認,該活標本的接受者在籠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當的;
(c) 進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進口,不是以商業為根本目的。
4.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再出口,均應事先獲得並交驗再出口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再出口證明書:
(a)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系遵照本公約的規定進口到本國的;
(b)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項再出口的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儘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c)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的進口許可證已經發給。
5. 從海上引進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應事先獲得引進國管理機構發給的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證明書:
(a) 引進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引進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
(b) 引進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活標本的接受者在籠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當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四條 附錄Ⅱ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1. 附錄Ⅱ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均應遵守本條各項規定。
2.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出口,應事先獲得並交驗出口許可證。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出口許可證:
(a) 出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出口不致危害該物種的生存;
(b)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獲得並不違反本國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
(c)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出口的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儘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3. 各締約國的科學機構應監督該國所發給的附錄Ⅱ所列物種標本的出口許可證及該物種標本出口的實際情況。當科學機構確定,此類物種標本的出口應受到限制,以便保持該物種在其分佈區內的生態系中與它應有作用相一致的地位,或者大大超出該物種夠格成為附錄Ⅰ所屬範疇的標準時,該科學機構就應建議主管的管理機構採取適當措施,限制發給該物種標本出口許可證。
4.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進口,應事先交驗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證明書。
5.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再出口,應事先獲得並交驗再出口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再出口證明書:
(a)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進口符合本公約各項規定;
(b)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儘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6. 從海上引進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應事先從引進國的管理機構獲得發給的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證明書:
(a) 引進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引進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
(b) 引進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處置,儘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五條 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1. 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均應遵守本條各項規定。
2. 附錄Ⅲ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從將該物種列入附錄Ⅲ的任何國家出口時,應事先獲得並交驗出口許可證。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出口許可證:
(a)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獲得並不違反該國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
(b)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儘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3. 除本條第4款涉及的情況外,附錄Ⅲ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進口,應事先交驗原產地證明書。如該出口國已將該物種列入附錄Ⅲ,則應交驗該國所發給的出口許可證。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六條 許可證和證明書
1. 根據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簽發的許可證和證明書必須符合本條各項規定。
2. 出口許可證應包括附錄四規定的式樣中所列的內容,出口許可證只用於出口,並自簽發之日起半年內有效。
3. 每個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書應載有本公約的名稱、簽發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書的管理機構的名稱和任何一種證明印鑑,以及管理機構編制的控制號碼。
4. 管理機構發給的許可證或證明書的副本應清楚地註明其為副本。除經特許者外,該副本不得代替原本使用。
5. 交付每批標本,均應備有單獨的許可證或證明書。
6. 任一標本的進口國管理機構,應註銷並保存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證明書,以及有關該標本的進口許可證。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七條 豁免及與貿易有關的其他專門規定
1. 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在締約國領土內受海關控制的標本的過境或轉運。
2. 出口國或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某一標本是在本公約的規定對其生效前獲得的,並具有該管理機構為此簽發的證明書。則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該標本。
3. 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作為個人或家庭財產的標本,但這項豁免不得用於下列情況:
(a)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標本,是物主在其常住國以外獲得並正在向常住國進口;
(b)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標本:
(i) 它們是物主在常住國以外的國家從野生狀態中獲得;
(ii) 它們正在向物主常住國進口;
(iii) 在野生狀態中獲得的這些標本出口前,該國要求事先獲得出口許可證。但管理機構確認,這些物種標本是在本公約的規定對其生效前獲得的,則不在此限。
4. 附錄Ⅰ所列的某一動物物種的標本,係為了商業目的而由人工飼養繁殖的,或附錄Ⅰ所列的某一植物物種的標本,係為了商業目的,而由人工培植的,均應視為附錄Ⅱ內所列的物種標本。
5. 當出口國管理機構確認,某一動物物種的任一標本是由人工飼養繁殖的,或某一植物物種的標本是由人工培植的,或確認它們是此類動物或植物的一部分,或是它們的衍生物,該管理機構出具的關於上述情況的證明書可以代替按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的各項規定所要求的許可證或證明書。
6. 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在本國管理機構註冊的科學家之間或科學機構之間進行非商業性的出借、饋贈或交換的植物標本或其他浸製的、乾製的或埋置的博物館標本,以及活的植物材料,但這些都必須附以管理機構出具的或批准的標籤。
7. 任何國家的管理機構可不按照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允許用作巡迴動物園、馬戲團、動物展覽、植物展覽或其他巡迴展覽的標本,在沒有許可證或證明書的情況下運送,但必須做到以下各點:
(a) 出口者或進口者向管理機構登記有關該標本的全部詳細情況;
(b) 這些標本系屬於本條第2款或第5款所規定的範圍;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八條 締約國應採取的措施
1. 締約國應採取相應措施執行本公約的規定,並禁止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標本貿易,包括下列各項措施:
(a) 處罰對此類標本的貿易或佔有,或兩者均予處罰;
(b) 規定對此類標本進行沒收或退還出口國。
2. 除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措施外,違反本公約規定措施的貿易標本,予以沒收所用的費用,如締約國認為必要,可採取任何辦法內部補償。
3. 締約國應儘可能保證物種標本在貿易時儘快地通過一切必要手續。為便利通行,締約國可指定一些進出口岸,以供對物種標本進行檢驗放行。各締約國還須保證所有活標本,在過境、扣留或裝運期間,得到妥善照管,儘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4. 在某一活標本由於本條第1款規定而被沒收時:
(a) 該標本應委託給沒收國的管理機構代管;
(b) 該管理機構經與出口國協商後,應將標本退還該出口國,費用由該出口國負擔,或將其送往管理機構認為合適並且符合本公約宗旨的拯救中心,或類似地方;
(c) 管理機構可以徵詢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在其認為需要時,與秘書處磋商以加快實現根據本款第b項所規定的措施,包括選擇拯救中心或其他地方。
5. 本條第4款所指的拯救中心,是指由管理機構指定的某一機構,負責照管活標本,特別是沒收的標本。
6. 各締約國應保存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記錄,內容包括:
(a) 出口者與進口者的姓名、地址;
(b) 所發許可證或證明書的號碼、種類,進行這種貿易的國家,標本的數量、類別,根據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的名稱,如有要求,在可行的情況下,還包括標本的大小和性別。
7. 各締約國應提出執行本公約情況的定期報告,遞交秘書處;
(a) 包括本條第6款第b項所要求的情況摘要的年度報告;
(b) 為執行本公約各項規定而採取的立法、規章和行政措施的雙年度報告。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九條 管理機構和科學機構
1. 各締約國應為本公約指定:
(a) 有資格代表該締約國發給許可證或證明書的一個或若干個管理機構;
(b) 一個或若干個科學機構。
2. 一國在將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付保存時,應同時將授權與其他締約國和秘書處聯繫的管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通知保存國政府。
3. 根據本條規定所指派的單位名稱,或授予的權限,如有任何改動,應由該締約國通知秘書處,以便轉告其他締約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條 與非公約締約國貿易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一條 締約國大會
1. 在本公約生效兩年後,秘書處應召集一次締約國大會。
2. 此後,秘書處至少每隔兩年召集一次例會,除非全會另有決定,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締約國提出書面請求時,秘書處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3. 各締約國在例會或特別會議上,應檢查本公約執行情況,並可:
(a) 做出必要的規定,使秘書處能履行其職責;
(b) 根據第十五條,考慮並通過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正案;
(c) 檢查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的恢復和保護情況的進展;
(d) 接受並考慮秘書處,或任何締約國提出的任何報告;
(e) 在適當的情況下,提出提高公約效力的建議。
4. 在每次例會上,各締約國可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下次例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5. 各締約國在任何一次會議上,均可確定和通過本次會議議事規則。
6.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總署以及非公約締約國,可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大會的會議,但無表決權。
7. 凡屬於如下各類在技術上有能力保護、保持或管理野生動植物的機構或組織,經通知秘書處願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大會者,應接受其參加會議,但有三分之一或以上締約國反對者例外:
(a) 政府或非政府的國際性機構或組織、國家政府機構和組織;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二條 秘書處
1. 在本公約生效後,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籌組一秘書處。在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和範圍內,可取得在技術上有能力保護、保持和管理野生動植物方面的政府間的或非政府的,國際或國家的適當機構和組織的協助。
2. 秘書處的職責為:
(a) 為締約國的會議做出安排並提供服務;
(b) 履行根據本公約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委託給秘書處的職責;
(c) 根據締約國大會批准的計劃,進行科學和技術研究,從而為執行本公約做出貢獻,包括對活標本的妥善處置和裝運的標準以及識別有關標本的方法;
(d) 研究締約國提出的報告,如認為必要,則要求他們提供進一步的情況,以保證本公約的執行;
(e) 提請締約國注意與本公約宗旨有關的任何事項;
(f) 定期出版並向締約國分發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的最新版本,以及有助於識別這些附錄中所列物種標本的任何情報;
(g) 向締約國會議提出有關工作報告和執行本公約情況的年度報告,以及會議上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報告;
(h) 為執行本公約的宗旨和規定而提出建議,包括科學或技術性質情報的交流;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三條 國際措施
1. 秘書處根據其所獲得的情報,認為附錄Ⅰ、附錄Ⅱ所列任一物種,由於該物種標本的貿易而正受到不利的影響,或本公約的規定沒有被有效地執行時,秘書處應將這種情況通知有關的締約國,或有關的締約國所授權的管理機構。
2. 締約國在接到本條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應在其法律允許範圍內,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秘書處,並提出適當補救措施。締約國認為需要調查時,可特別授權一人或若干人進行調查。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四條 對國內立法及各種國際公約的效力
1. 本公約的規定將不影響締約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a) 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取得、佔有和轉運、在國內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或完全予以禁止;
(b) 對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未列入的物種標本的貿易、取得、佔有和轉運,在國內採取限制或禁止的措施。
2. 本公約的規定,將不影響締約國在國內採取任何措施的規定,也不影響締約國由於簽署了已生效或即將生效的涉及貿易、取得、佔有或轉運各物種標本其他方面的條約、公約或國際協議而承擔的義務,包括有關海關、公共衞生、獸醫或動植物檢疫等方面的任何措施。
3. 本公約的規定不影響各國間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建立同盟或區域貿易協議的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中所作的規定或承擔的義務,上述同盟或區域貿易協議是用來建立或維持該同盟各締約國之間的共同對外關税管制或免除關税管制。
4. 本公約的締約國,如果也是本公約生效時其他有效的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的締約國,而且根據這些條約、公約和協定的規定,對附錄Ⅱ所列舉的各種海洋物種應予保護,則應免除該國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對附錄Ⅱ所列舉的,由在該國註冊的船隻捕獲的、並符合上述其他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的規定而進行捕獲的各種物種標本進行貿易所承擔的義務。
5. 儘管有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凡出口依本條第4款捕獲的標本,只需要引進國的管理機構出具證明書,説明該標本是依照其他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規定取得的。
6. 本公約不應妨礙根據聯合國大會2750C字(XXV)號決議而召開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從事編纂和發展海洋法,也不應妨礙任何國家就海洋法以及就沿岸國和船旗國的管轄權的性質和範圍提出的主張和法律觀點。
[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五條 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
1. 下列規定適用於在締約國大會的會議上對附錄Ⅰ和附錄Ⅱ修改事宜:
(a) 任何締約國可就附錄Ⅰ或附錄Ⅱ的修改提出建議,供下次會議審議。所提修正案的文本至少應在會前一百五十天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依據本條第2款第b項和第c項之規定,就修正案同其他締約國和有關機構進行磋商,並不遲於會前三十天向各締約國發出通知;
(b) 修正案應經到會並參加投票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此處所謂“到會並參加投票的締約國”係指出席會議,並投了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國。棄權的締約國將不計入為通過修正案所需三分之二的總數內;
(c) 在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修正案,應在該次會議九十天後對所有締約國開始生效,但依據本條第3款提出保留的締約國除外。
2. 下列規定將適用於在締約國大會閉會期間,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事宜:
(a) 任何締約國可在大會閉會期間按本款的規定,以郵政程序就附錄Ⅰ和附錄Ⅱ提出修改建議,要求審議;
(b) 對各種海洋物種,秘書處在收到建議修正案文本後,應立即將修正案文本通知締約國。秘書處還應與業務上和該物種有關的政府間機構進行磋商,以便取得這些機構有可能提供的科學資料,並使與這些機構實施的保護措施協調一致。秘書處應儘快將此類機構所表示的觀點和提供的資料,以及秘書處的調查結果和建議,通知締約國;
(c) 對海洋物種以外的物種,秘書處應在收到建議的修正案文本後,立即將其通知締約國,並隨後儘快將秘書處的建議通知締約國;
(d) 任何締約國於秘書處根據本款第b或第c項的規定,將其建議通知締約國後的六十天內,應將其對所提的修正案的意見,連同有關的科學資料和情報送交秘書處;
(e) 秘書處應將收到的答覆連同它自己的建議,儘快通知締約國;
(f) 秘書處依據本款第e項規定將上述答覆和建議通知締約國後三十天內,如未收到對建議的修正案提出異議,修正案即應在隨後九十天起,對所有締約國開始生效,但依據本條第3款提出保留的締約國除外;
(g) 如秘書處收到任何締約國提出的異議,修正案即按本款第h、第Ⅰ和第j項的規定,以郵政通信方式交付表決;
(h) 秘書處應將收到異議的通知事先告知締約國;
(i) 秘書處按本款第h項的規定發出通知後六十天內,從各方收到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總數必須佔締約國總數一半以上,否則,修正案將提交締約國大會的下一次會議上進行審議;
(j) 如收到締約國投票數已佔一半,則修正案應由投贊成或反對票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k) 秘書處將投票結果通知所有締約國;
(l) 如修正案獲得通過,則自秘書處發出修正案被接受的通知之日起後九十天,對各締約國開始生效。但按本條之第3款規定提出保留之締約國除外。
3. 在本條第1款第c項,或第2款第l項規定的九十天期間,任何締約國均可向公約保存國政府以書面通知形式,對修正案通知提出保留。在此保留撤銷以前,進行有關該物種的貿易時,即不作為本公約的締約國對待 。
[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六條 附錄Ⅲ及其修改
1. 按第二條第3款所述,任何締約國可隨時向秘書處提出它認為屬其管轄範圍內,並由其管理的物種的名單。附錄Ⅲ應包括:提出將某些物種包括在內的締約國的名稱、提出的物種的學名,以及按第一條第b項所述,與該物種相聯繫的有關動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或衍生物。
2.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提出的每一份名單,都應由秘書處在收到該名單後儘快通知締約國。該名單作為附錄Ⅲ的一部分,在發出此項通知之日起的九十天後生效。在該名單發出後,任何締約國均可隨時書面通知公約保存國政府,對任何物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持保留意見。在撤銷此保留以前,進行有關該物種,或其一部分,或其衍生物的貿易時,該國即不作為本公約的締約國對待。
3. 提出應將某一物種列入附錄Ⅲ的締約國,可以隨時通知秘書處撤銷該物種,秘書處應將此事通知所有締約國,此項撤銷應在秘書處發出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後生效。
4.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一份名單的任何締約國,應向秘書處提交一份適用於此類物種保護的所有國內法律和規章的抄本,並同時提交締約國對該法律規章的適當解釋,或秘書處要求提供的解釋。該締約國在上述物種被列入在附錄Ⅲ的期間內,應提交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任何修改或任何新的解釋。
[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七條 公約之修改
1. 秘書處依至少三分之一締約國提出的書面要求,可召開締約國大會特別會議,審議和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案。此項修正案應經到會並參加投票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此處所謂“到會並參加投票的締約國”係指出席會議並投了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國。棄權的締約國將不計入為通過修正案所需三分之二的總數內。
2. 秘書處至少應在會前九十天將建議的修正案的案文通知所有締約國。
3. 自三分之二的締約國向公約保存國政府遞交接受該項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後,該項修正案即對接受的締約國開始生效。此後,在任何其他締約國遞交接受該項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後,該項修正案對該締約國開始生效。
[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八條 爭議之解決
1. 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之間就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議,則涉及爭議的締約國應進行磋商。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十九條 簽署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條 批准、接受、核准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一條 加入
本公約將無限期地開放加入,加入書應交公約保存國保存。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二條 生效
1. 本公約自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文書交存公約保存國政府九十天後開始生效。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三條 保留
1. 對本公約的各項規定不得提出一般保留。但根據本條或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可提出特殊保留。
2. 任何一國在將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文書交託保存的同時,可就下述具體事項提出保留。
(a) 附錄Ⅰ、附錄Ⅱ或附錄Ⅲ中所列舉的任何物種;
(b) 附錄Ⅲ中所指的各物種的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四條 廢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五條 保存國
1. 本公約正本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應交存公約保存國政府,該政府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送致本公約的簽字國,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2. 公約保存國政府應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生效和修改、表示保留和撤銷保留以及廢止的文書籤署交存情況通知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秘書處。
3. 本公約生效後,公約保存國政府應立即將核證無誤的文本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轉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和公佈。
各全權代表受命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波恩修正案
《公約》締約國大會於1979年6月22日通過了一份針對《公約》文本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建議在《公約》第十一條第3款a項的末尾插入“並通過有關財政規定”的字詞,並相應讀作:
3. 各締約國在例會或特別會議上,應檢查本《公約》執行情況,並可:
a) 做出必要的規定,使秘書處能履行其職責,並通過有關財政規定;……
根據《公約》第十七條第3款,波恩修正案在1979年6月22日時已屬《公約》締約國的50個國家中的34個國家(即三分之二)遞交其表示認可的法律文書後60天生效,即1987年4月13日。當時也只是對那些接受修正案的國家(不論其何時成為締約國)生效。但是,修訂後的《公約》文本則對在修正案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任何國家自動適用。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哈博羅內修正案
《公約》締約國大會於1983年4月30日(第四次締約國大會的最後一天)在博茨瓦納的哈博羅內召開了其第二次特別會議,以對一份針對《公約》第二十一條而提議的修正案進行研究,該修正案提議允許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加入《公約》。
締約國大會經過一些修改後採納提案,批准將另五段文字(即2到6款)加入到文本第二十一條的修訂,如下:
1. 本公約將無限期地開放加入,加入書應交公約保存國保存。
2. 本《公約》應對由主權國家組成的經濟一體化組織開放加入。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其締約國授權,擁有就國際條約中由其締約國轉交的事務及本《公約》所包含的事務開展談判、決策和實施的權限。
3. 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在加入《公約》的法律文書中聲明其關於《公約》所轄事務的權限範圍。這些經濟一體化組織還應通知保存國政府任何關於其權限範圍的實質性更改。保存國政府則應將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就其關於《公約》所轄事務的權限範圍及相關更改情況所遞交的通知轉發給各締約國。
4. 就其權限範圍內的事務,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應行使相應的權力並履行《公約》賦予其各締約國(均屬本《公約》締約國)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各締約國必須統一(而非各自)行使此類權力。
5. 在其權限範圍內,經濟一體化可按擁有等同於其締約國(亦為本《公約》締約國)數量的票數行使表決權。如果由其各締約國行使表決權,則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不應再行使表決權,反之亦然。
6. 本《公約》第一條h項所用“締約國”及本《公約》所指的“國家”∕“各國”、“聯邦下的締約國”∕“聯邦下的各締約國”等術語應被解釋為包含任何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其締約國授權,擁有就國際條約中由其締約國轉交的事務及本《公約》所包含的事務開展談判、決策和實施的權限)的含意在內。
遵照公約文本第十七條第3款,哈博羅內修正案已於2013年11月29日生效,即在1983年4月30日加入公公約的80個締約國中的54個(三分之二)遞交了接受該項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後。那時候,修正案只對那些接受修正案的國家生效。修正案文本對任何在2013年11月29日後加入公約的締約國自動生效。對在此日期前加入公約的且未接受修正案的締約國,修正案僅在其接受後的60天生效。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締約國名錄
CITES是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自願遵守的國際協議。同意受公約約束的國家(“加入的”CITES)被稱為締約方。儘管CITES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換句話説,它們必須執行公約——但它並不能取代國家法律。相反,它提供了一個每個締約方都必須遵守的框架,締約方必須通過自己的國內立法來確保CITES在國家層面得到實施。
# | 締約國 | ISO碼 | 地區 | 進程狀態 | 加入日期 | 生效日期 |
---|---|---|---|---|---|---|
1 | US | 北美 | 批准 | 1974年1月14日 | 1975年7月1日 | |
2 | NG | 非洲 | 批准 | 1974年5月9日 | 1975年7月1日 | |
3 | CH | 歐洲 | 批准 | 1974年7月9日 | 1975年7月1日 | |
4 | TN | 非洲 | 批准 | 1974年7月10日 | 1975年7月1日 | |
5 | SE | 歐洲 | 批准 | 1974年8月20日 | 1975年7月1日 | |
6 | CY | 歐洲 | 批准 | 1974年10月18日 | 1975年7月1日 | |
7 | EC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5年2月11日 | 1975年7月1日 | |
8 | CL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5年2月14日 | 1975年7月1日 | |
9 | UY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5年4月2日 | 1975年7月1日 | |
10 | CA | 北美 | 批准 | 1975年4月10日 | 1975年7月9日 | |
11 | MU | 非洲 | 批准 | 1975年4月28日 | 1975年7月27日 | |
12 | NP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75年6月18日 | 1975年9月16日 | |
13 | PE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5年6月27日 | 1975年9月25日 | |
14 | CR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5年6月30日 | 1975年9月28日 | |
15 | ZA | 非洲 | 批准 | 1975年7月15日 | 1975年10月13日 | |
16 | BR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5年8月6日 | 1975年11月4日 | |
17 | MG | 非洲 | 批准 | 1975年8月20日 | 1975年11月18日 | |
18 | NE | 非洲 | 批准 | 1975年9月8日 | 1975年12月7日 | |
19 | MA | 非洲 | 批准 | 1975年10月16日 | 1976年1月14日 | |
20 | GH | 非洲 | 批准 | 1975年11月14日 | 1976年2月12日 | |
21 | PG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1975年12月12日 | 1976年3月11日 | |
22 | DE | 歐洲 | 批准 | 1976年3月22日 | 1976年6月20日 | |
23 | PK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76年4月20日 | 1976年7月19日 | |
24 | FI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976年5月10日 | 1976年8月8日 | |
25 | IN | 亞洲 | 批准 | 1976年7月20日 | 1976年10月18日 | |
26 | 剛果(金) | CD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76年7月20日 | 1976年10月18日 |
27 | NO | 歐洲 | 批准 | 1976年7月27日 | 1976年10月25日 | |
28 | AU | 大洋洲 | 批准 | 1976年7月29日 | 1976年10月27日 | |
29 | GB | 歐洲 | 批准 | 1976年8月2日 | 1976年10月31日 | |
30 | IR | 亞洲 | 批准 | 1976年8月3日 | 1976年11月1日 | |
31 | PY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6年11月15日 | 1977年2月13日 | |
32 | SC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77年2月8日 | 1977年5月9日 | |
33 | GY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977年5月27日 | 1977年8月25日 | |
34 | DK | 歐洲 | 批准 | 1977年7月26日 | 1977年10月24日 | |
35 | SN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77年8月5日 | 1977年11月3日 | |
36 | NI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977年8月6日 | 1977年11月4日 | |
37 | GM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77年8月26日 | 1977年11月24日 | |
38 | MY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77年10月20日 | 1978年1月18日 | |
39 |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 VE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7年10月24日 | 1978年1月22日 |
40 | BW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77年11月14日 | 1978年2月12日 | |
41 | EG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78年1月4日 | 1978年4月4日 | |
42 | MC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978年4月19日 | 1978年7月18日 | |
43 | FR | 歐洲 | 試用 | 1978年5月11日 | 1978年8月9日 | |
44 | PA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8年8月17日 | 1978年11月15日 | |
45 | TG | 非洲 | 批准 | 1978年10月23日 | 1979年1月21日 | |
46 | KE | 非洲 | 批准 | 1978年12月13日 | 1979年3月13日 | |
47 | JO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78年12月14日 | 1979年3月14日 | |
48 | ID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78年12月28日 | 1979年3月28日 | |
49 | LK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79年5月4日 | 1979年8月2日 | |
50 | BS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979年6月20日 | 1979年9月18日 | |
51 | BO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9年7月6日 | 1979年10月4日 | |
52 | IT | 歐洲 | 批准 | 1979年10月2日 | 1979年12月31日 | |
53 | GT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79年11月7日 | 1980年2月5日 | |
54 | TZ | 非洲 | 批准 | 1979年11月29日 | 1980年2月27日 | |
55 | LI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979年11月30日 | 1980年2月28日 | |
56 | IL | 歐洲 | 批准 | 1979年12月18日 | 1980年3月17日 | |
57 | JP | 亞洲 | Acceptance | 1980年8月6日 | 1980年11月4日 | |
58 | CF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0年8月27日 | 1980年11月25日 | |
59 | RW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0年10月20日 | 1981年1月18日 | |
60 | SR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980年11月17日 | 1981年2月15日 | |
61 | ZM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0年11月24日 | 1981年2月22日 | |
62 | PT | 歐洲 | 批准 | 1980年12月11日 | 1981年3月11日 | |
63 | CN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81年1月8日 | 1981年4月8日 | |
64 | AR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81年1月8日 | 1981年4月8日 | |
65 | LR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1年3月11日 | 1981年6月9日 | |
66 | MZ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1年3月25日 | 1981年6月23 日 | |
67 | ZW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1年5月19日 | 1981年8月17日 | |
68 | CM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1年6月5日 | 1981年9月3日 | |
69 | PH | 亞洲 | 批准 | 1981年8月18日 | 1981年11月16日 | |
70 | CO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批准 | 1981年8月31日 | 1981年11月29日 | |
71 | Guinea | GN | 非洲 | 正式加入 | 21 Sep 1981年 | 20 Dec 1981年 |
72 | Bangladesh | BD | 亞洲 | 批准 | 20 Nov 1981年 | 18 Feb 1982年 |
73 | Austria | AT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7 Jan 1982年 | 27 Apr 1982年 |
74 | Malawi | MW | 非洲 | 正式加入 | 05 Feb 1982年 | 06 May 1982年 |
75 | Sudan | SD | 非洲 | 批准 | 26 Oct 1982年 | 24 Jan 1983年 |
76 | Saint Lucia | LC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5 Dec 1982年 | 15 Mar 1983年 |
77 | Thailand | TH | 亞洲 | 批准 | 1983年1月21日 | 21 Apr 1983年 |
78 | Congo | CG | 非洲 | 正式加入 | 31 Jan 1983年 | 01 May 1983年 |
79 | Belgium | BE | 歐洲 | 批准 | 03 Oct 1983年 | 01 Jan 1984年 |
80 | DZ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83年11月23日 | 21 Feb 1984年 | |
81 | Luxembourg | LU | 歐洲 | 批准 | 1983年12月13日 | 12 Mar 1984年 |
82 | Trinidad and Tobago | TT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9 Jan 1984年 | 18 Apr 1984年 |
83 | Benin | BJ | 非洲 | 正式加入 | 2月28日1984年 | 28 May 1984年 |
84 | Netherlands | NL | 歐洲 | 批准 | 4月19日1984年 | 7月18日1984年 |
85 | Honduras | HN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5 Mar 1985年 | 13 Jun 1985年 |
86 | Hungary | HU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9 May 1985年 | 1985年8月27日 |
87 | Afghanistan | AF | 亞洲 | 正式加入 | 30 Oct 1985年 | 28 Jan 1986年 |
88 | Somalia | SO | 非洲 | 正式加入 | 02 Dec 1985年 | 02 Mar 1986年 |
89 | Spain | ES | 歐洲 | 正式加入 | 30 May 1986年 | 28 Aug 1986年 |
90 | Belize | BZ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Succession | 19 Aug 1986年 | 21 Sep 1981年 |
91 | Singapore | SG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86年11月30日 | 2月28日1987年 |
92 | Dominican Republic | DO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7 Dec 1986年 | 3月17日1987年 |
93 | El Salvador | SV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30 Apr 1987年 | 7月29日1987年 |
94 | Burundi | BI | 非洲 | 正式加入 | 8月8日1988年 | 06 Nov 1988年 |
95 |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 VC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11月30日1988年 | 2月28日1989年 |
96 | Chad | TD | 非洲 | 正式加入 | 02 Feb 1989年 | 03 May 1989年 |
97 | Gabon | GA | 非洲 | 正式加入 | 2月13日1989年 | 14 May 1989年 |
98 | Ethiopia | ET | 非洲 | 正式加入 | 05 Apr 1989年 | 04 Jul 1989年 |
99 | Malta | MT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7 Apr 1989年 | 16 Jul 1989年 |
100 | New Zealand | NZ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5月10日1989年 | 8月8日1989年 |
101 | Vanuatu | VU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17 Jul 1989年 | 15 Oct 1989年 |
102 | Burkina Faso | BF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0月13日1989年 | 11 Jan 1990年 |
103 | Poland | PL | 歐洲 | 批准 | 12月12日1989年 | 12 Mar 1990年 |
104 | United Arab Emirates | AE | 亞洲 | 正式加入 | 2月8日1990年 | 5月9日1990年 |
105 | Cuba | CU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4月20日1990年 | 7月19日1990年 |
106 | Brunei Darussalam | BN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90年5月4日 | 8月2日1990年 |
107 | Guinea-Bissau | GW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6 May 1990年 | 14 Aug 1990年 |
108 | Namibia | NA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2月18日1990年 | 18 Mar 1991年 |
109 | Bulgaria | BG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6 Jan 1991年 | 16 Apr 1991年 |
110 | Mexico | MX | 北美 | 正式加入 | 02 Jul 1991年 | 30 Sep 1991年 |
111 | Uganda | UG | 非洲 | 正式加入 | 7月18日1991年 | 10月16日1991年 |
112 | Russian Federation | RU | 歐洲 | Continuation | 13 Jan 1992年 | 01 Jan 1992年 |
113 | Djibouti | DJ | 非洲 | 正式加入 | 07 Feb 1992年 | 07 May 1992年 |
114 | Equatorial Guinea | GQ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0 Mar 1992年 | 08 Jun 1992年 |
115 | Estonia | EE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2 Jul 1992年 | 10月20日1992年 |
116 | Greece | GR | 歐洲 | 正式加入 | 08 Oct 1992年 | 06 Jan 1993年 |
117 | Barbados | BB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09 Dec 1992年 | 09 Mar 1993年 |
118 | Slovakia | SK | 歐洲 | Succession | 02 Mar 1993年 | 01 Jan 1993年 |
119 | Czech Republic | CZ | 歐洲 | Succession | 14 Apr 1993年 | 01 Jan 1993年 |
120 | Republic of Korea | KR | 亞洲 | 正式加入 | 7月9日1993年 | 07 Oct 1993年 |
121 | Viet Nam | VN | 亞洲 | 正式加入 | 20 Jan 1994年 | 4月20日1994年 |
122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KN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2月14日1994年 | 15 May 1994年 |
123 | Mali | ML | 非洲 | 正式加入 | 7月18日1994年 | 10月16日1994年 |
124 | Romania | RO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8 Aug 1994年 | 16 Nov 1994年 |
125 | Eritrea | ER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0月24日1994年 | 1月22日1995年 |
126 | Sierra Leone | SL | 非洲 | 正式加入 | 28 Oct 1994年 | 26 Jan 1995年 |
127 | Côte d'Ivoire | CI | 非洲 | 正式加入 | 21 Nov 1994年 | 19 Feb 1995年 |
128 | Comoros | KM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1月23日1994年 | 21 Feb 1995年 |
129 | Dominica | DM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04 Aug 1995年 | 02 Nov 1995年 |
130 | Belarus | BY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0 Aug 1995年 | 08 Nov 1995年 |
131 | Mongolia | MN | 亞洲 | 正式加入 | 05 Jan 1996年 | 4月4日1996年 |
132 | Saudi Arabia | SA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2 Mar 1996年 | 10 Jun 1996年 |
133 | Georgia | GE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3 Sep 1996年 | 12月12日1996年 |
134 | Turkey | TR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3 Sep 1996年 | 22 Dec 1996年 |
135 | Latvia | LV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月11日1997年 | 12 May 1997年 |
136 | Eswatini | SZ | 非洲 | 正式加入 | 26 Feb 1997年 | 5月27日1997年 |
137 | Jamaica | JM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23 Apr 1997年 | 22 Jul 1997年 |
138 | Yemen | YE | 亞洲 | 正式加入 | 05 May 1997年 | 8月3日1997年 |
139 | Myanmar | MM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3 Jun 1997年 | 11 Sep 1997年 |
140 | Cambodia | KH | 亞洲 | 批准 | 04 Jul 1997年 | 1997年10月2日 |
141 | Antigua and Barbuda | AG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08 Jul 1997年 | 06 Oct 1997年 |
142 | Uzbekistan | UZ | 亞洲 | 正式加入 | 7月10日1997年 | 08 Oct 1997年 |
143 | Fiji | FJ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30 Sep 1997年 | 29 Dec 1997年 |
144 | Mauritania | MR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998年3月13日 | 11 Jun 1998年 |
145 | Azerbaijan | AZ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1月23日1998年 | 21 Feb 1999年 |
146 | Grenada | GD | 中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正式加入 | 30 Aug 1999年 | 28 Nov 1999年 |
147 | Ukraine | UA | 歐洲 | 正式加入 | 30 Dec 1999年 | 29 Mar 2000年 |
148 | Iceland | IS | 歐洲 | 正式加入 | 03 Jan 2000年 | 4月2日 2000年 |
149 | Kazakhstan | KZ | 亞洲 | 正式加入 | 20 Jan 2000年 | 4月19日2000年 |
150 | Slovenia | SI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4 Jan 2000年 | 23 Apr 2000年 |
151 | Croatia | HR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000年3月14日 | 12 Jun 2000年 |
152 | North Macedonia | MK | 歐洲 | 正式加入 | 04 Jul 2000年 | 10月2日2000年 |
153 | Republic of Moldova | MD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9 Mar 2001年 | 6月27日2001年 |
154 | Qatar | QA | 亞洲 | 正式加入 | 08 May 2001年 | 8月6日2001年 |
155 | Sao Tome and Principe | ST | 非洲 | 正式加入 | 09 Aug 2001年 | 11月7日2001年 |
156 | Lithuania | LT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0 Dec 2001年 | 09 Mar 2002年 |
157 | Ireland | IE | 歐洲 | 批准 | 2002年1月8日 | 4月8日2002年 |
158 | Kuwait | KW | 亞洲 | 批准 | 12 Aug 2002年 | 10 Nov 2002年 |
159 | Bhutan | BT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5 Aug 2002年 | 13 Nov 2002年 |
160 | Libya | LY | 非洲 | 正式加入 | 28 Jan 2003年 | 4月28日2003年 |
161 | Syrian Arab Republic | SY | 亞洲 | 正式加入 | 30 Apr 2003年 | 7月29日2003年 |
162 | Albania | AL | 歐洲 | 正式加入 | 6月27日2003年 | 9月25日2003年 |
163 | Lesotho | LS | 非洲 | 批准 | 01 Oct 2003年 | 30 Dec 2003年 |
164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 LA | 亞洲 | 正式加入 | 01 Mar 2004年 | 30 May 2004年 |
165 | Palau | PW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16 Apr 2004年 | 7月15日2004年 |
166 | Samoa | WS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09 Nov 2004年 | 07 Feb 2005年 |
167 | San Marino | SM | 歐洲 | Acceptance | 22 Jul 2005年 | 10月20日2005年 |
168 | Cabo Verde | CV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0 Aug 2005年 | 08 Nov 2005年 |
169 | Serbia | RS | 歐洲 | Continuation | 06 Jun 2006年 | 03 Jun 2006年 |
170 | Solomon Islands | SB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26 Mar 2007年 | 24 Jun 2007年 |
171 | Montenegro | ME | 歐洲 | Succession | 26 Mar 2007年 | 03 Jun 2006年 |
172 | Kyrgyzstan | KG | 亞洲 | 正式加入 | 04 Jun 2007年 | 02 Sep 2007年 |
173 | Oman | OM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 Mar 2008年 | 17 Jun 2008年 |
174 | Armenia | AM | 歐洲 | 正式加入 | 2008年10月23日 | 1月21日2009年 |
175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BA | 歐洲 | 正式加入 | 1月21日2009年 | 21 Apr 2009年 |
176 | Bahrain | BH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9 Aug 2012年 | 2012年11月17日 |
177 | Maldives | MV | 亞洲 | 正式加入 | 12月12日2012年 | 12 Mar 2013年 |
178 | Lebanon | LB | 亞洲 | 正式加入 | 25 Feb 2013年 | 26 May 2013年 |
179 | Angola | AO | 非洲 | 正式加入 | 10月2日2013年 | 2013年12月31日 |
180 | Iraq | IQ | 亞洲 | 正式加入 | 05 Feb 2014年 | 06 May 2014年 |
181 | 歐洲an Union | EU | 歐洲 | 正式加入 | 09 Apr 2015年 | 08 Jul 2015年 |
182 | Tajikistan | TJ | 亞洲 | 正式加入 | 30 Mar 2016年 | 30 Mar 2016年 |
183 | Tonga | TO | 大洋洲 | 正式加入 | 10月20日2016年 | 10月20日2016年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國加盟
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中國於1980年年12月25日加入了CITES公約,並於1981年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因此,中國不僅在保護和管理該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動植物種方面負有重要的責任,而且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除了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已經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隸屬於附錄Ⅲ。為此中國還規定,該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所列的原產地在中國的物種,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規定的保護級別執行,非原產於中國的,根據其在附錄中隸屬的情況,分別按照國家Ⅰ級或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例如,黑熊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被列在附錄Ⅰ中,但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被列為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以應按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又如非洲鴕鳥並非原產於中國,但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中,所以應按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8]
2023年4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國際部獲悉,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秘書處發佈第2023/047號通知:呼籲申請參與中國CITES科學機構人才交流計劃(Talent Exchange Programme for CITES Scientific Authorities,TESA)。
[1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相關會議
2022年3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髮會”“綠會”)國際部獲悉,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第二十屆締約方大會(CoP20)預計將於2025年舉行。
[9]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oP18修訂版
中國綠髮會是CITES的觀察員機構,長期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為推動中國深度參與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推動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中國綠髮會國際部現將相關內容整理發佈,供讀者參考。
1. 在“附錄二所列物種標本的重大貿易審查”範圍內,常務委員會定期建議對它認為未能執行《公約》第四條的國家暫停貿易。秘書處最近一次公佈受這些建議影響的國家和物種名單是在2019年5月6日向締約方發出的第2019/027號通知中。
2. 2022年3月在法國里昂召開的第74屆會議常務委員會上,常務委員會獲悉,老撾要求該出版物對源代碼W、F和R的標本實行零出口配額,同意撤回其關於暫停該締約方獼猴分種貿易的建議。如果老撾希望恢復任何這些源代碼下的貿易,它必須將此告知秘書處和動物委員會主席,並提出達成協議的理由(包括NDF)。
3. 在第74屆常委會上,常務委員會在得知光果蘇鐵(Cycas thouarsii)並非莫桑比克本土物種後,同意撤銷其暫停光果蘇鐵貿易的建議。
4. 被建議暫停貿易的締約方的完整名單可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網站“文件/暫停貿易”一欄查閲。
5. 請締約方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網站上可供使用的暫停貿易建議清單通知其執法部門和海關當局,以避免無意中接受受該建議限制的物種樣本。還鼓勵要求為附錄二物種的標本貿易簽發進口許可證的締約方在處理申請時查閲清單。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oP19
2022年10月21日消息,CITES秘書處於2022年9月5日發佈了將於2022年11月召開的第19屆締約方大會(CITES CoP19)上審議的52項提案的初步評估結果。這份評估以及隨後將提出的提案,旨在幫助CITES所有締約方在11月巴拿馬CITES CoP19召開之前考慮它們對該提案的立場。
[12]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虛擬學院
2022年7月,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虛擬學院已經更新並重新啓動。
虛擬學院最初成立於2011年,歐盟提供財政支持,西班牙和安達盧西亞國際大學(UNIA)提供專家貢獻。本次新賦予了它新的功能,更智能、更適合移動設備。
虛擬學院設置了鑑定指南、參考資料和對CITES公約的獨特工具之一“非致危性判定”(NDF)的全面考察。在NDF中,有關當局進行研究,以確保潛在的貿易不會對物種保護產生不利影響。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裏,將增加更多的培訓材料,以幫助CITES管理和科學當局舉辦研討會和課程,既介紹公約,又更深入地瞭解公約的運作方式。
[11]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相關通知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發佈2023年4號通知:象牙庫存標記、庫存和安全
1. 本通知旨在提醒締約方注意關於大象標本貿易的第10.10號決議( CoP18修訂版)第7 (e)段的規定,其中除其他規定外,還包括以下規定。
a) 對大象象牙進行標記和切割的建議;
b) 在每年2月28日之前提交政府持有的象牙庫存和大量私人持有的象牙庫存清單,以及庫存與前一年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
2. 提交清單的要求針對的是“其管轄範圍內存在象牙雕刻業、合法的國內象牙貿易、不受監管的象牙市場或非法象牙貿易,或存在象牙庫存的締約方,以及被指定為象牙進口國的締約方”。
3. 在同一項決議中,締約方大會還指示秘書處在現有資源的情況下,向締約方提供技術援助,在提出要求時支持政府持有的象牙庫存的安全和登記。
4. 如第10.10號決議(CoP18修訂版)所述,希望尋求秘書處協助保管和登記庫存的締約方可直接與秘書處聯繫。
5. 本通知附件1載有第10.10號決議(CoP18修訂版)的摘錄,其中載有上述規定的全文。
6.締約方可用於在2023年2月28日前向秘書處報告其象牙庫存的示範表載於本通知附件2。
7. 還請締約方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期間銷燬的象牙庫存信息,特別是原象牙和加工象牙的數量及其處置方式。
8. 秘書處發佈了基於締約方提交的2021年庫存的摘要數據,按區域(不包括國家)分類,包括CITES網站上按重量計算的象牙庫存總量。
- 參考資料
-
- 1. 2019年CITES附錄中文版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2019-11-26[引用日期2021-09-23]
- 2. List of Contracting Parties .CITES[引用日期2021-09-23]
- 3. What is CITES? .CITES[引用日期2021-09-23]
- 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ES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官網)[引用日期2021-09-23]
- 5. The CITES species .CITES[引用日期2021-09-23]
- 6. How CITES works .CITES[引用日期2021-09-23]
- 7. Willern Wijnstekers.the Evolution of CITES.布達佩斯:國際野生動物保護委員會(CIC),2011
- 8. 温戰強. 從跟跑到領跑,中國CITES履約為世界提供借鑑[J]. 中國林業, 2018(5):10-13.
- 9. CITES第二十屆締約方大會預計將於2025年舉行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2-03-25]
- 10. CITES發佈常務委員會對於審查附錄二所列物種重大貿易的建議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2-05-03]
- 11.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虛擬學院已經更新並重新啓動 .百家號.2022-07-07
- 12. 多國建議將非洲草原象從附錄II轉為附錄I | CITES CoP19觀察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2-10-21]
- 13. 象牙庫存標記、庫存和安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發佈2023年4號通知 .百家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2023-01-27[引用日期2023-01-27]
- 14. 中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科研機構人才交流計劃 .百家號.2023-04-21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