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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指令

鎖定
REACH指令是“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的英文簡稱。REACH指令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於2007年6月1日實施。歐盟委員會於2001年2月提出的化學白皮書REACH,並於2007年第一季度正式出台有關規定,在各成員國中生效執行。 [1] 
中文名
REACH指令
外文名
REACH
簡    稱
REACH
正式生效
2007年6月1號
正式實施
2008年6月1號

REACH指令基本含義

這是一個涉及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提案,法規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以及研發無毒無害化合物的創新能力,防止市場分裂,增加化學品使用透明度,促進非動物實驗,追求社會可持續發展等。REACH指令要求凡進口和在歐洲境內生產的化學品必須通過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一組綜合程序,以更好更簡單地識別化學品的成分來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該指令主要有註冊、評估、授權、限制等幾大項內容。任何商品都必須有一個列明化學成分的登記檔案,並説明製造商如何使用這些化學成分以及毒性評估報告。所有信息將會輸入到一個正在建設的數據庫中,數據庫由位於芬蘭赫爾辛基的一個歐盟新機構———歐洲化學品局來管理。該機構將評估每一個檔案,如果發現化學品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影響,他們就可能會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根據對幾個因素的評估結果,化學品可能會被禁止使用或者需要經過批准後才能使用。
據介紹,與RoHS指令不同,REACH涉及的範圍要寬得多,事實上它會影響從採礦業到紡織服裝、輕工、機電等幾乎所有行業的產品及製造工序。REACH要求製造商註冊產品中的每一種化學成分,大約共有3萬種--並要衡量其對公眾健康的潛在危害。REACH建立了這樣的理念:社會不應該隨便引入潛在危害是不確定的新的材料、產品或技術。
2006年12月18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即REACH法規),對進入歐盟28個成員國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該法規已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主管機關是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此標準要求任何一種年使用量超過1噸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在商品中的含量不能超過總物品總重量的0.1%,否則需要履行註冊、通報、授權等一系列繁瑣的義務。此外,該法規將原指令集 76/769/EC 併入其附錄17,從而對一系列對人體、環境危害較大的化學品的使用情況進行了非常嚴格的限制。
根據REACH認證法規,有下列之一的物質,可以被視為非常高關注物質(SVHC)的:
CMR類:致癌物致突變物、對生殖系統有毒的物質;
vPvB類:永久性和高生物積累物質;
可能對人類健康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物質;
2012年的SVHC候選名單
一個會員國主管機關或機構可以建議列入物質SVHC候選清單上的上述物業準備卷宗。然後邀請有興趣的人士評論的檔案,已經準備的物質。這個鑑定過程中產生的結果是建立一個確定的物質,然後將這些視為授權的候選人名單。 (SVHC候選清單“)。
授權,並從候選人名單中的一些物質,將優先列入附件XIV(SVHC的授權清單“)。授權名單的物質,不會被允許使用,投放市場後,要設置的,除非該公司被授予授權之日起或進口到歐盟的。

REACH指令REACH法規

歐盟EC/1907/2006《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簡稱REACH)認證
REACH標誌指令 REACH標誌指令
已於2007 年6 月1 日正式生效,並從2008 年6 月1 日起在歐盟正式實施。它是歐盟最新的化學品法規,被認為是20 年立法中最重要的法規,據估計它產生的影響將會是RoHS 指令的12 倍,並將影響全球包括電子行業在內的眾多行業。
從10月28日起,REACH法規下的新義務隨着第一份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的正式發佈開始生效。
對於進入候選清單中高關注度物質的相關義務如下所示:公司必須為歸入授權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承擔相應義務。這些義務針對的不僅僅是物質本身,同時還針對存在於配製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質。
物品
1. 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質量百分濃度大於0.1%,則歐盟範圍內此類物品的供應商必須向顧客提供其可獲取的充足信息;或者,應消費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內向其提供可獲取的充足信息。這類信息應保證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質的名稱。
2. 從2011年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該物質質量百分濃度大於0.1%,並且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1噸/年/公司,則歐盟範圍內此類物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
3. 在2010年12月1日前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報;
4.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後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歸入後的六個月內完成通報。
物質
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之中,則歐盟範圍內該物質的供應商必須向他們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數據表SDS)。
配製品
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根據1999/45/EC指令,配製品本身不被分類為危險品,但配製品中至少含有一種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單個物質的質量百分濃度在非氣體配製品中不低於0.1%,在氣體配製品中不低於0.2%,則歐盟範圍內該配製品的供應商在收到配製品的接收者的請求時,須向其提供一份安全數據表(SDS)。
* 要跟蹤關注REACH高度關注物質名單的修訂,加強對REACH法規涉及高度關注物質的鑑別標準的研究,根據法規要求,適時提交授權申請並提供規定的信息資料;
* 要預測歐盟今後SVHC名單的未來走向,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在產品設計上選用環保材料,結構設計上加快產業升級,更須加大開發力度,在有害物質使用上尋找安全替代物質。
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嚴格管控,勢必提高家電、紡織、服裝、鞋業、玩具、製藥等多個行業的出口成本,雖然SVHC通報比註冊簡單很多,但儼然已成為出口商證明產品安全性的一種義務。因此,面對不斷迫近的SVHC通報要求,相關企業須加緊應對步伐。對已經確認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產品企業,* 要對照歐盟SVHC清單,瞭解自身輸歐盟產品的特性,檢測其中的物質含量,排除所用的物質可能被定義為SVHC的可能性;
REACH要求
REACH主要內容是要求證明日用產品中不含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因此,凡是在歐盟生產的或者是進口到歐盟市場的日用產品,其中主要是指紡織品,必須通過有害化學物質含量的註冊、檢驗和批准,一旦超過規定的含量就不得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註冊
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註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
評估
包括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檔案評估是核查企業提交註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質評估是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性;
許可
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並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包括CMR(致癌性、誘變性和生物毒性物質)、PBT(持久性、生物富積和毒性化學物質)、vPvB(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積化學物質)等;
限制
如果認為某種物質或其配置品、製品的製造、投放市場或適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
REACH涵蓋產品範圍
歐盟REACH將涉及3萬種化學物質,即歐盟市場上現存的10萬種化學物質的近1/3。檢測將採取漸進的方式,在3、6年或11年間逐漸增加檢測物質的種類,但是在2013年前,將優先檢測最有害的或者進口量最大的物質。3年內,將從每年1噸的量檢測起,凡是含有最危險物質的產品,如致癌物質致突變物質和再生產時有毒物質,必須先登記備案、通過檢測。
REACH和SVHC的關係
SVHC簡單的説就是REACH註冊前的一項高度關注物質的物質清單,那麼第三方檢測機構常説的REACH檢測其實指的就是高度關注物質SVHC檢測,檢測機構會根據歐盟每年都更新的SVHC清單對產品進行檢測,而這個清單正不斷的增加。 [2] 

REACH指令更新曆程

2008年10月28日,ECHA發佈第一批SVHC清單,共15項;
2010年01月13日,ECHA發佈第二批SVHC清單(14項),共計29項;
2010年03月30日,ECHA將丙烯酰胺列入第二批SVHC清單,共計30項;
2010年06月18日,ECHA發佈第三批SVHC清單(8項),共38項;
2010年12月15日,ECHA發佈第四批SVHC清單(8項),共計46項;
2011年06月20日,ECHA發佈第五批SVHC清單(7項),共計53項;
2011年12月19日,ECHA發佈第六批SVHC清單(20項),共計73項;
2012年06月18日,EHCA發佈第七批SVHC清單(13項); 同時,將第二批中的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Al-RCF)和氧化鋯硅酸耐火陶瓷纖維(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
清單中,即,將第二批SVHC清單減少為13項,共計84項;
2012年12月19日,ECHA發佈第八批SVHC清單(54項),共計138項;
2013年06月30日,ECHA發佈第九批SVHC清單(6項),共計144項;
2013年12月16日,ECHA發佈第十批SVHC清單(7項),共計151項;
2014年06月16日,ECHA發佈第十一批SVHC清單(4項),共計155項;
2014年12月17日,ECHA發佈第十二批SVHC清單(6項),共計161項;
2015年06月15日,ECHA發佈第十三批SVHC清單(2項),共計163項;
2015年12月17日,ECHA發佈第十四批SVHC清單(5項),共計168項;
2016年06月20日,ECHA發佈第十五批SVHC清單(1項),共計169項;
2017 年07 月10 日,ECHA 發佈第十七批1 項 SVHC 清單,共計 174 項,同時,對已在清單中的雙酚 A,BBP,DEHP,DBP,DIBP 這五個物質,增加了對人體的內分泌干擾屬性;
2018 年 01 月15 日,ECHA 發佈第十八批7項SVHC 清單,共計 181 項。同時對已在清單中的雙酚A進行了更新。
2018年6月27日, ECHA 發佈第十九批10項SVHC 清單,共計 191 項。
2019年1月15日,ECHA發佈第二十批6項SVHC清單,共計197項。
2019年7月16日,ECHA發佈第二十一批4項SVHC清單,共計201項。
SVHC清單物質新情況
非金屬產品169項檢測
2016年6月20日,ECHA正式公佈1種物質作為高關注度物質(SVHC)。至此REACH 法規授權候選清單上SVHC物質已增加至169種,合計15批。
金屬產品55項檢測
如果物品中含有“候選清單”中所列物質,並且含量超過0.1%,則物品的供應商需要向客户和消費者提供物品的安全使用信息。此外,從2011年6月1日起,該類產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在某些情況下,有責任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進行通報。

REACH指令背景和目的

(1)歐盟原有化學品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在REACH 法規頒佈之前,歐盟的化學品管理體系是由不同時期的指令和法規拼湊起來的。之前歐盟以1981 年為節點將化學品分成了兩類:“現有化學品”和“新化學品”。所有在1971 年1 月1 日至1981年9 月18 日之間己上市的化學物質稱為“現有化學品”(列入歐盟商用化學物質庫),共有100,204 種;在1981 年之後進入市場的化學品稱為“新化學品”(超過3,800 種)。歐盟規定“新化學品”進入市場前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測試,但是,對“現有化學品”卻無此要求,這種差別造成的結果是:人們對“現有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信息的瞭解非常缺乏。歐盟對在市場上被大量使用的141 種高產量 “現有化學品”進行調查後發現,其中僅3%的化學品進行了測試,測試信息和安全信息的缺乏增加了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危害的風險。
另一方面,對化學物質的風險評估主要由政府承擔,這造成了風險評估的緩慢、繁複。從1993 年起,僅有140 個生產或進口量超過1,000 噸的化學品被選擇作為優先進行風險評估的物質,但只有約70 個
化學物質得到了最終評估報告。為了提高評估效率,歐盟將證明化學品可以被安全使用的責任由政府轉由工業界承擔以確保對人體健康環境風險被消除或得到充分的控制。
其次,由於涉及新的化學物質,現有的體系也已經阻礙了研究和創新。對於生產數量低至10 kg 的新化學品也需進行繁複的測試,使得歐盟的化學業界在新產品開發方面滯後於美國和日本的同行。
(2)REACH 法規的主要目的
歐盟頒佈REACH 的兩個最主要目的是:加強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保護,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在2001 年2 月出版的白皮書《歐盟未來化學品發展戰略》整個框架中確認七個主要實施目標:
1. 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2. 保持和加強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
3. 預防內部市場的分裂;
4. 增加透明度;
5. 與國際接軌;
6. 促進非動物實驗
7. 符合歐盟在WTO 下的國際義務。

REACH指令管控範圍

REACH 法規管控的範圍相當廣泛,它覆蓋了幾乎所有行業中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不僅包括工業中的化學物質,也包括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學物質生產得到的產品,如清潔劑,油漆、服裝、傢俱、電子電氣產品等。因此對全球各個行業包括電子電氣行業將產生巨大影響。
REACH 管控的物質範圍包括除少數物質外的其它所有化學物質。不在REACH 管控範圍內的化學物質包括:放射性物質,不可分離中間體,廢物,受海關監督的物質,運輸過程中的危險物質,以及某些應國防需要豁免的物質。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2010 年 8 月 30 日公佈了確定新 11 種高度關注物質及可能列入候選物質清單的建議。詳細的建議內容可通過本文引用的鏈接訪問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官方網頁。有興趣的相關人員或機構可於 2010.10.14 前提交相關的建議議案。
歐盟成員國-奧地利,德國,荷蘭已經提出建議確定新的 11 類化學物質為高度關注物質。任何人都可以在隨後的 45 日內對這些建議發表評論。評論應着眼於這些物質被確定為高度關注的有害特性。此外,有興趣的團體或人士可就用途、暴露風險以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質或技術提出進一步的信息。他們應該知道這些方面將在下一過程(如選擇合適的物質進行授權使用等)得到主要關注,包括新一輪的公眾諮詢。該成員國委員會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這些物質列入候選物質清單(在候選物質清單中將會挑選某些物質列入授權物質清單中)之前徵求將這些物質列入授權物質時將會審查這些評論意見。授權的高度關注物質在正式列入 REACH 法案附件 XIV 之後,在過渡期之後,僅可用於被授權的特定領域中。
在候選清單中已經存在 38 種/類物質。一旦被列入該清單,意味着銷售包含該類物質的產品(混合物或物品)需要提供新的信息要求。這些物質之所以被建議列入清單是因為他們潛在的嚴重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的影響。其中八類為致癌、致畸、生殖毒性類 物質(CMR 物質),其他三類為相當於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殖毒性化學物質。這些物質的名稱、被建議列入 SVHC 的類別

REACH指令美國REACH

REACH 在歐盟的實行對其它國家如美國和日本的化學品政策也產生了深遠影響。在美國,2008 年9 月29 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施瓦辛格簽署了兩項法案(AB 1879 和SB 509),這兩項法案旨在減少和消除有害化學品在消費產品中的使用,使加州走向全面綠色化學之路。新法案的出台將保證加州政府在識別、分析和管理消費品中的化學品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這項計劃的原型來源於歐盟的REACH 法規,它對受管控的化學品和消費品生產商將產生巨大影響。
AB 1879 法案要求在2011 年1 月1 日前,加州有毒物質控制局(DTSC)負責建立法規來確定哪些物質為“受關注化學物質”,並且建立如何減少這些化學物質的暴露或減輕危害程度的評估方法。在考慮將哪些化學物質列為“受關注化學物質”時,DTSC 將考慮以下因素:
﹥加州用於商業用途的該化學品的數量
﹥消費產品中存在該化學品的可能性
﹥對敏感人羣的潛在影響,包括嬰兒和兒童
在進行評估時,DTSC 將對該化學物質造成的以下方面的影響進行評估:
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包括臭氧形成化合物,顆粒物,有毒空氣污染物和温室氣體
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副產品和廢棄物的處置或利用
﹥工人安全和公眾健康影響
﹥其他可預期的環境影響
在評估的基礎上,DTSC 將得出結論:不需要採取任何行動,或制定一系列法規如:
﹥要求提供更多有關產品暴露方面的信息
﹥要求產品進行標識等
﹥限制該化學物質在消費品中的使用
﹥禁止該化學物質在消費品中的使用
﹥控制該化學物質的暴露途徑
﹥要求製造商對廢棄後的產品進行管理
而SB 509 則進一步反映了REACH 對加州的影響。這個法案的目標是由DTSC 負責在英特網上建立有毒物質信息交流平台,使公眾可以獲得更多化學物質的風險信息。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將負責評估並收集化學物質的危險特性和環境、毒理學終點,並在2011年1 月1 日前完成信息收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環保局和其他各州也非常可能效仿加州,對消費產品中的化學品增加監督和管理。AB 1879 和SB 509 的制定,將有可能成為美國對化學品增加監督和管理的開端。

REACH指令豁免註冊

1. 1噸/年/人的物質  2. 放射性物質  3. 海關監管下的不做任何處理或加工的:(1)為再出口而暫存的,或保税區保税倉庫中的;或(2)過境的  4. 非分離中間體  5. 運輸危險物質運輸工具  6. 廢棄物  7. 成員國因國防之因而豁免的  8. 醫藥或獸藥  9. 食品或飼料中的添加劑、食品調味劑和動物營養劑  10. 附件 IV中的物質(已知風險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質  12. 再次進口已註冊的物質本身或製品中的物質  13. 已註冊的物質本身、製品或物品中的物質再次加工時(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應商中未註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於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除外)  15. 僅用於產品或研發的化學物質(PPORD)(5+5/10年)  16. 只用於植保產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輔料(co-formulants)(視為已註冊)  17. 只用於生物殺滅劑中的活性成分(視為已註冊)  18. 根據79/831/EEC指令,已做過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物質(視為已註冊)

REACH指令申請流程

一、 填寫
1、實驗委託單1、要求字跡清晰,工整。如數字0與英文字母O、數字2與英文字母Z需標示清楚;
2、 根據您的需求將委託單每一項詳細地填寫清楚,確保資料準確無誤;
3、選擇報告形式:需中文報告,請用中文填寫;需英文報告,請用中英文對照填寫;如無英文公司名及地址且翻譯有困難,可委託我公司翻譯;從貨號至目的國等項目可隨客户要求,自行選擇,非必填項目。
4、 選擇樣品檢驗後處理方式和報告交付方式,請在備註欄註明投遞報告單位聯繫方式,以便更準確地投寄報告;
5、 如報告需註明其它信息或訂單號批號,請予以説明;
6、 選擇服務要求:正常工作週期5—7個工作日,加急服務1-3個工作日,加急服務只適合部分測試項目,且需加收100%檢測費用;
7、 委託方經辦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二、 郵遞樣品方式辦理測試
1、 客户將填寫清晰的委託單和樣品一起快遞到我中心,快遞費用自付;
2、 收到樣品和委託單後,雙方認可本次試驗的技術方案和費用後安排測試,本中心將收費通知單以傳真形式發給客户,客户在報告簽發前儘快安排付款,並將付款憑證複印件傳真到我中心以便對賬;
3、 收到無誤的付款憑證傳真後,按時將報告傳真給客户;
4、 報告正本及發票(待財務確認到賬後開出)按客户的要求方式自取或快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