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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筋鳳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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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筋鳳髓判》一書,以唐時駢體文寫就,並且徵引大量文獻掌故。全書按照《唐六典》“官領其屬,事歸於職”的原則編排,形成獨特的編撰體例,給後世以重要影響。書中共分為四卷:第一卷共收集中書省、門下省等十二個中央部門的22條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館、金吾衞等十個中央與地方部門的18條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禮部、祠部等十一箇中央部門的21條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衞率府、太廟等十七個中央與地方部門的18條判例案由。總計4卷79條判例案由。
中文名
龍筋鳳髓判
作    者
張𬸦
類    別
文獻古籍
裝    幀
平裝
編寫時間
唐代
作品體裁
駢體文

龍筋鳳髓判其人其書

張𬸦盛唐時期享譽國內外的著名法律學家,因他編撰《龍筋鳳髓判》,才使唐朝編例得以傳世,併為宋元明清各代奉為圭臬;其影響所及,又遍於日本朝鮮諸國,從而豐富了中華法系的內容。張𬸦在封建法制建設上能夠取得顯著成就,絕非偶然。這與他幼小聰敏好學,長成後勇於任事,並善於研究律學有直接關係。
張𬸦其人
張𬸦,字文成,深州陸澤(今河北省深縣)人,幼年“聰警絕倫,書無不覽”。唐初貞觀年間生人,高宗李治調露初年,即公元680年,考取進士及第。後因“對策尤工”,首選考功員外郎。 [1]  據《新唐書·百官志》載:考功員外郎從六品上,為唐朝尚書省吏部考功司副職長官。輔佐正職長官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掌握外官課考,課考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進等有賞退等有罰。至開元二十四年科舉考試移屬禮部前,考功員外郎一直成為科舉主考官員。由於張𬸦博採羣書,學識淵博,才思敏捷,一入仕途,便顯現出傑出的行政司法方面的才能。以至謇味道稱之為“如此生,天下無雙矣!” [2] 
以後,張𬸦調任岐王府參軍,凡應對“下筆成章”,“詞高文苑等科”,他“凡應八舉,皆登甲科”,因工作成績顯著,先授長安尉,又遷鴻臚丞,在參加吏部對在職官吏的銓試時,張𬸦“凡四恭選判,榮為銓府(吏部)之最”。成為當時律學精湛而又出類拔萃的官員。主持銓試的吏部員外郎員半千曾對人説:“張子之文,如青錢,萬簡萬中,未聞退時”。而當時各界名流都非常倚重,稱為“青錢學士”。以其字值千金,下筆如有神。
值得一提的是,張𬸦具有豐富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實踐經驗。他在任南陽縣尉時,還智斷失驢案,併為倉督馮忱洗冤,將盜賣官粟呂元繩之以法。 [3] 
正因張𬸦才高遭忌,加之他本人性格“偏躁”,得罪權臣,又被御史彈劾,坐貶嶺南。後因刑部尚書李日知據理奏論,使張𬸦得以移於近處。開元中期,入為刑部司門員外郎主持審判複核工作,後卒於任上。
《龍筋鳳髓判》其書
由上可知,張𬸦成就《龍筋鳳髓判》,得益他博學多才,律師學功底深厚。同時他又有豐富的閲歷和司法實踐經驗,從封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深切的體驗,故能對書中的每一條判例內容,都能引經據典,從律學的高度加以闡釋,對每一案例所包含的刑罰適用原則都能明晰地加以説明;對每項案件的裁決,都提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判決意見。當然,他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從對封建綱常禮教的原則出發,來審視每一個案例,難免有偏頗之處。但這畢竟是歷史的侷限。並不妨礙人們從他編撰的《龍筋鳳髓判》中,看到它完善唐朝法律制度,豐富中華法系內容的光彩奪目的一面。並不妨礙後世人民對這位距今一千一百多年前的才華橫溢的律學家所擁有的崇敬之情。
其次,書後附有(1)《張𬸦傳》,(2)左右衞將軍,(3)軍器監,(4)《陳情表》,(5)《滄州弓高縣實性寺釋迦像碑文》等,使人能瞭解書的原貌。從全書內容看,每卷的每條判例都由兩個部分構成。第一,為盛行一時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為張𬸦等針對此案例所撰寫的判詞批語,以及適用律條與司法解釋等。每條判例都具名具姓,記載所犯罪名,以及審判的簡略過程。
譬如:卷一、《中書省》第一條載有:
“中書舍人王秀泄露機密,斷絞,秀不服,款於掌事張會處傳得語,秀合是從,會款所傳是實,亦非大事,不伏科”。
針對王秀不服判決,請以從犯減輕處罰的訴訟要求,張𬸦作了如下批語與解釋:
“張會過言出,駟馬無追。王秀轉漏於人,三章莫舍。若潛謀討襲,理實不容,漏彼諸蕃,情更難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許準法勿論,待得指歸,方可裁決”。
唐朝張𬸦這種用解釋判例的方法,同秦漢乃至於魏晉南北朝均有明顯不同。
秦《睡虎地竹簡》中的“廷行事”,是當時依例審案的重要根據,但只規定比附方法,沒有引徵法律規定和便於適用的司法解釋。諸如:凡罪人格殺捕盜官,按“廷行事”,作為賊盜兇殺重犯從嚴懲處。毆打曾祖父母的罪犯,一律按照毆打祖父母的成例,黥為城旦舂。漢朝首開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引經決獄之例盛行開來。如:1981年9月甘肅武威縣出土的《王杖詔書令》中規定:凡欺凌由君主授予王杖的高年老人,不分官民,一律依例判棄市死刑。如過誤傷父,非出本心,則可比照董仲舒引經決獄的成例減輕處罰,不再依律梟首示眾。
通過與秦漢以例斷案比較,可以明顯看出,伴隨唐朝步入封建社會鼎盛時期,當時的封建罪刑法定主義有了明顯加強。以《貞觀律》為基礎的唐律,以《永徽律》為基礎的司法解釋,構建了唐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時期發揮了實質性的法律依據作用。而判例的發展則受到相應的限制,特別是在唐高宗李治當政的永徽年間,曾經以“條章備舉”為由,將刑部少卿趙仁恕上奏的《法例》三卷,“廢而不用”,(《新唐書·刑法志》)。但至中唐時期,由於百年來唐朝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的明顯變化,使得唐初制定的律文有些不適應。這不僅要求開元時期的當政者對律文疏議進行重新刊定,同時也要求有成熟的判例與司法解釋來解決《唐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各類案件,彌補法典審案的不足,以及靈活解決個案的要求。
但是,判例與司法解釋的運用,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即“待得指歸,方可裁決”。反對司法官吏以例為奸,破壞法律的正常運作。
再次,如按現代法學分類標準,《龍筋鳳髓判》的內容,可以分為如下方面:第一,處理職務犯罪方面的判例;第二,處理民事糾紛方面的判例;第三,處理涉外經留糾紛方面的判例;第四,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判例;另外,誕生於盛唐時期的《龍筋鳳髓判》,既有同現今比較接近之處,同時又有古代中國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內容當中,還有涉及其它方面的判例。譬如:第一,處理違反封建綱常禮教方面的判例;第二,處理不應言而上言方面的判例;第三,處理科舉考試方面的判例等;因此,我們有必要綜合以上內容,對《龍筋鳳髓判》作一比較全面的分析研究。

龍筋鳳髓判語言特色

(一)語言精練
古代中國自春秋戰國興起封建法典化運動以來,經歷了秦朝的進一步發展,到漢代,其法律體系日益龐大,就法律形式而言,已有律、令、格、式四種。從律文來看,共有四類,即《九章律》、《傍章律》、《越宮律》、《朝律》,總計有六十篇之多。據《漢書·刑法志》載,當時共有律令359章,大辟(死刑)409條182事,死刑決事比13472事。因此,“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與前相比,法典化的進步是顯而易見的,但同時,也帶來了體系龐雜、內容重複、語焉不詳的缺陷。自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經過四百多年的改革,法典化運動有了新的發展,其總趨勢是精簡或合併律文,變漢律六十篇為唐律的十二篇;變律令359章為唐律的502條。無論從律文本身,以及法律內容、法律語言,都進行了改革,法律語言也變得更加精練。
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作為唐朝最著名的法典,也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反映了唐朝立法司法的成熟化與定型化。《龍筋鳳髓判》則是唐朝成功運用判例審案的集中體現,法典化的語言和判例化的語言兩者相輔相成,集中體現了唐代乃至古代中國法律語言的特色,其中,比較突出的特色是語言的精練。七世紀的唐王朝,是開放性的盛世王朝,其首都長安是國際性的大都市。各國使節、留學生、商人云集於此。外國僑民之間發生民事與刑事爭端在所難免。為合理解決這些爭端,《唐律·名例律·化外人有犯》做了明確的規定,即“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段文字加上標點共總二十九個字符,但它卻高度概括了處理外國僑民在華涉及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時的處理原則,即同屬一個國家的外國僑民,發生爭端時,按照唐律的規定,由唐朝司法機關,按照外僑本國法律加以裁判,適用法律的原則是屬人主義。當不同國家僑民發生爭端時,則由唐朝司法機關按照唐律的規定加以裁判,適用法律的原則是屬地主義。應當指出,外國僑民在華髮生的爭端問題是非常複雜的訴訟問題,既要考慮到國內法律的運用問題,又要考慮到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問題。從唐律上述規定中,人們會驚奇地發現,涉及外國僑民,不論是一國的,還是不同國家的複雜爭端問題,唐律則用極其精練的語言,表達了屬人與屬地主義相結合,妥善處理外國僑民在華的爭端問題,用於構建和諧的國內法律秩序與國際法律秩序的意境。使人們感受到唐朝法律學家運用法律語言的高超水平,以及唐朝法律文字經過反覆斟酌,已達到如此凝練的地步,使人感嘆不已。
不僅如此,唐律語言精練還表現在其它方面。例如《唐律疏議》卷十八《賊盜律·夜無故入人家》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死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鬥殺傷二等”。該條共四十個字符,就將無故入室的情況下,主人有權正當防衞,及防衞過當和不當防衞都做了精確的規定。首先,唐律規定故意殺人者,處斬。這項規定排除了正當防衞的特例。凡是夜半無緣無故闖入人家,要處以笞四十的處罰,同時允許主人行使正當防衞。這種權利的行使,又有嚴格的界定,即必須是當場格鬥而將入室者殺死的。超過這個限度就是防衞過當。此外,如果明知入室者並沒有盜竊、搶劫等侵犯意圖,而將入室者殺傷,該室主人應當承擔不當防衞的責任,即按照鬥殺傷罪,減二等處罰。從而用極其精練的語言,把刑法中各種防衞現象做了精確的描述,既讓讀者感到一目瞭然,又使執法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使人充分認識到,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法律語言如此精妙與簡練,確實值得後人在立法與司法方面加以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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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筋鳳髓判總目介紹

四卷(浙江鄭大節家藏本)
張𬸦撰。𬸦字文成,自號浮休子,深州陸梁人。甘露初登進士第。授襄陽尉,累官四門員外郎,終於龔州長史。事蹟具莫休符桂林風土記》,《唐書》附其孫張薦傳中。稱其兒時夢紫文大鳥止其庭。大父曰:吾聞紫文,鸑𬸦也。若壯,當以文章瑞朝廷乎?遂命以名。員半千稱其文詞猶青錢,萬選萬中,時號青錢學士。日本新羅使至,必出金帛購其文。然所著作不?見,存於今者惟《朝野僉載》及此書。《僉載》已竄亂失真,惟此書尚為原帙。其文臚比官曹,條分件系,組織頗工。蓋唐制以身、言、書、判詮詩選人,今見於《文苑英華》者頗多,大抵不著名氏。惟白居易編入文集,與𬸦此編之自為一書者,最傳於世。居易判主流利,此則縟麗,各一時之文體耳。洪邁容齋隨筆》嘗譏其堆垛故事,不切於蔽罪議法。然𬸦作是編,取傋程試之用,則本為隸事而作,不為定律而作,自以徵引賅洽為主。言各有當,固不得指為𬸦病也。原本附有註文,為明劉允鵬所輯。採撮頗詳,而稍傷冗漫。以別無他注,姑仍其舊錄之。允鵬本名繼先,字敬虛,武定人。嘉靖辛卯舉人。嘗著有《續事類賦》,今未見傳本。惟此注附𬸦之書,尚存於世雲。

龍筋鳳髓判歷史地位

張𬸦為盛唐時期享譽國內外的著名法律學家,因他編撰《龍筋鳳髓判》,才使唐朝編例得以傳世,併為宋元明清各代奉為圭臬;其影響所及,又遍於日本朝鮮諸國,從而豐富了中華法系的內容。
參考資料
  • 1.    見《桂林風土記》與《舊唐書·張薦傳》附《張鷟傳》。
  • 2.    《舊唐書·張鷟傳》。
  • 3.    參見《折獄龜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