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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律

鎖定
鑑於《武德律》已不能適應當時形勢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剛一即位,便命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礎上修訂新的法典,經前後10年的時間,於貞觀十一年完成,頒行天下,稱為《貞觀律》,全篇共十二篇,500條。
中文名
貞觀律
當政者
唐太宗李世民
基    礎
《武德律》

目錄

貞觀律改動

《貞觀律》對《武德律》的改動包括:第一,廢除斬趾酷刑,增設加役流;第二,大大減少了舊律中重刑條款的數量;第三,縮小了族刑連坐的範圍;第四,確立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當、免及化外人有犯、類推、死刑復奏等基本原則和制度。

貞觀律制定過程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李淵廢除了隋煬帝的《大業律》,命裴寂劉文靜等人依照隋文帝的《開皇律》,修訂了一部新律令,並於武德七年(公元624)正式頒行,是為《武德律》。《武德律》雖然對《開皇律》有所損益,但基本上一仍其舊,沒有太大發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後,立即着手對《武德律》進行完善。他採納了魏徵“專尚仁義,慎刑卹典”(《貞觀政要》卷五)的建議,依據儒家的仁政思想 [1]  ,進一步加強“德主刑輔”的立法原則,於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法律,積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頒行了一部嚴密而完備的法典——《貞觀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領銜,以《貞觀律》為藍本,修訂並頒佈了《永徽律》。稍後,鑑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李治又下令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統一而詳細的解釋。這些內容稱為“律疏”,附於律文之下,於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頒行天下,律疏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部法典當時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議》(簡稱《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秉承李世民遺訓,在貞觀立法原則的指導下,按照《貞觀律》的基本精神修訂的。直至唐玄宗時,人們仍然認為《貞觀律》與《永徽律疏》是“至今並行”的。由此可見,《唐律》實際上是定型於貞觀時期,而完善於永徽年間。
《貞觀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訂和頒行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們確立了中國古代刑法的規範,並且影響遍及朝鮮日本越南等亞洲各國,乃至在世界法律體系中也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為獨樹一幟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議》為圭臬,雖代有損益,但終不敢越出其規範之外。元代律學家柳贇説:“所謂十二篇雲者,裁正於唐,而長孫無忌等十九人承詔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範甚詳,節目甚簡,雖總歸之唐可也。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於唐!”(《唐律疏議·序》)
清代律學家吉同鈞也説:“論者謂《唐律疏議》集漢魏六朝之大成,而為宋元明清之矩矱,誠確論也!”(《律學館大清律例講義·自序》)
由此可見,定型於貞觀時期、完善於永徽年間的《唐律疏議》,在後世法學家的眼中確實是歷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