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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學

(明朝南京刑部尚書)

鎖定
陳其學(1512年3月11日-1593年2月1日 [1]  ),字宗孟,號行庵,登州蓬萊人。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進士,官至南京刑部尚書。 [2] 
陳其學博聞強識,沉靜自守,不事趨謁。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任湖廣道監察御史,彈糾權貴。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至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間,先後調任慶陽榆林肅州大同陝西等地,管理邊防軍政。隆慶年間,陳其學升宣大總督。總督軍務期間,曾多次擊退蒙古軍隊,繳獲大量馬牛器械,修築明長城達八十四里,建造墩台、營舍數以千計。隆慶四年(1570年)升南京刑部尚書,次年致仕。 [2] 
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去世,諡“恭靖”。 [3] 
概述內圖片來源 [4] 
本    名
陳其學
宗孟
行庵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出生地
登州蓬萊
出生日期
1512年3月11日
逝世日期
1593年2月1日
主要成就
彈糾權貴、革除時弊、戍邊禦敵
祖    籍
寧國宣城
諡    號
恭靖

陳其學人物生平

陳其學早年經歷

陳其學生於正德七年二月二十四日(1512年3月11日),少時在登州府求學,治《詩經》。 [5]  他天資聰穎,博聞強識,寫的文章很有條理,沒有浮華奢侈的生活習慣。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中進士,授行人。同科進士有的廣交人脈、追求美名,但陳其學沉靜自持,不討好、拜訪權貴。 [6]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陳其學被選為湖廣道監察御史。十月,他彈劾時任錦衣衞掌衞事都督同知陸炳,歷數對方的罪行:一、命錦衣衞到驛站裏驅逐寓居京城的流動人口。二、私立錢法,禁止百姓行使中錢,使得市場癱瘓。三,接受奸商徐二的賄賂,任其勾結京山侯崔元加抽白鹽、阻撓上納。 [7] 
其實,陳其學指控的前兩件事言過其實了。錦衣衞的職責之一,就是禁錮、發配京城中的不務生計的遊民,防止他們擾亂治安。 [8]  因此陸炳並不是私自下達逐客之令。至於“中錢”,是當時市場上流通的劣幣和假幣。早在嘉靖六年(1527年),世宗就下旨禁止流通中錢。 [9]  因此,陸炳並非私立錢法。但劣幣已經氾濫,等到陸炳強制執行這條法令時,就造成了市場癱瘓的後果。
儘管如此,陸炳的第三條罪狀是無從抵賴的。嘉靖帝朱厚熜得知情況後,下令將徐二下鎮撫司拷訊,讓陸炳、崔元各對狀。不久兩人認罪。由於朱厚熜寵愛這兩位臣子,兩人認罪後都”供職如故“,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7]  但兩人因此”凜然敬憚“陳其學,行事有所收斂。 [10] 

陳其學巡按鹽法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陳其學轉任兩淮巡鹽御史,巡按兩淮鹽法。 [11]  兩淮鹽政弊端很多,他提出了亟須改進的四件要事,得到了皇帝的批准。他在維揚期間,只談論工作有關的事情,只做工作有關的事,推行的都是切合實際的政策。 [12] 

陳其學督理軍務

嘉靖二十九年(1549年)二月,陳其學升陝西按察司僉事,鎮守慶陽。 [13-14]  又升榆林參議。蒙古忌憚他的威名,不敢放肆。不久他升肅州兵備副使。當哈密少數民族作亂時,他親自披上甲冑,出嘉峪關三百餘里,直奔敦煌,化解了危機。又升本省參政,鎮守了三年花馬池。嘉靖四十年(1561年)七月,陳其學由山西按察使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蒙古將領兀慎進犯左衞,他令將軍劉漢等人親自射箭投石,並授以方略,斬獲俘虜的敵人很多。兀慎退卻。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五月升右副都御史巡撫陝西。適逢蒙古進犯洛川等地,陳其學和參將孟鸞擊敗了他們,斬首百餘級。 [15]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四月,陳其學總督南京糧儲,提出了三條有關漕務的建議,方便了百姓的生活。 [16-17]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升户部右侍郎 [18]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十月,陳其學改兵部左侍郎,總督陝西三邊軍務。 [19]  因考評優秀,升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仍然總督軍務。蒙古進犯花馬池等地,號稱有二十萬兵力,他領兵防禦,斬獲三百七十多人。適逢別部偏將丟失兵馬,供詞牽連到他,於是他停職接受調查。 [20] 
隆慶年間,案情水落石出,陳其學便復職就任宣大總督。任職期間,蒙古將領丘富進犯弘賜堡,他監督趙總兵迎戰,擊敗了蒙古軍隊,斬首一百七十八級。隆慶四年(1570年),明穆宗召他入京協理京營戎政。不久他升任南京刑部尚書。 [21] 
隆慶五年(1571年)八月,陳其學致仕。 [22] 

陳其學壽終正寢

陳其學退休後,絕口不提兵事,閉門讀書,不耽於享樂。明神宗賞識他,每月賜給他祿米,還下詔慰問。萬曆二十一年正月十日(1593年2月1日)病逝,年八十一。明神宗聽到訃聞,悼念痛惜。賜祭葬如例,諡恭靖(按《弇山堂別集·諡法》稱“敬順事上,寬樂令忠” [23]  )。 [3] 

陳其學主要成就

彈糾權貴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十月,陳其學上疏彈劾錦衣衞首領陸炳,指控對方的三大罪狀。 [24] 
除了陸炳以外,陳其學還彈劾過奉國將軍融燸。融燸因其彈劾被廢為庶人後,拒捕作亂,於是陳其學將他正法。 [25]  此外,陳其學還揭發過總兵李某縱容盜匪,奉御王某騷擾驛站的行為。 [26] 
革除時弊
陳其學巡按兩淮鹽法期間,新修了通泰的蓄水大壩,廢除了兩淮的過路税,減少了冗積的餘鹽,打擊江滁地區的私鹽商販。這都是實惠於國計民生的政策。 [12]  呂梁地區的洪夫存在冗員問題,河漕大臣的人事調動不當,他都一一指出。皇帝採納了他的建議。 [27] 
戍邊禦敵
陳其學戍邊多年,先後擒斬蒙古士兵九百多人,招降二千三百餘人,繳獲大量馬牛器械,修建墩台總共二千四百餘座,修繕並修築戰壕、長城共計八十四里五萬四千餘丈,修築營舍共計六千餘間。 [28] 

陳其學人物評價

許松皋:此君大有乃父風節。 [2] 
餘繼登:公生有異質,摶聞強記,為制義會文切理,一鏟浮靡之習。諸士或廣交脩名,公獨沉靜自守,不事趨謁。九聲震夷虜,而退歸田裏,絕口不言兵事,門巷蕭然,課耕讀之外無一切聲色之奉,若初未嘗顯貴者。以周士清風篤行,望廬者式焉。 [2] 

陳其學親屬成員

家世
五世祖
四世祖
陳珠
曾祖
陳安
七品散官
祖父
陳善
父親
陳鼎
弘治乙丑進士、應天府尹、贈都御史 [2] 
母親
王氏

平輩
長兄
陳其可

次兄
陳其愚
三弟
陳其立

四弟
陳其居

妻子
王氏

(注:陳其學家世資料參考來源:《嘉靖二十三年進士登科錄》陳其學一節。) [5] 

陳其學史籍記載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八·南京刑部尚書行庵陳公其學志銘(餘繼登)》 [2] 
《明世宗實錄》 [29] 
《明穆宗實錄》 [30] 
《明神宗實錄》 [31] 
參考資料
  • 1.    按《嘉靖二十三年進士登科錄》所載,陳其學生於明武宗正德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按《南京刑部尚書行庵陳公其學志銘》所載,其卒於明神宗萬曆二十一年正月十日。據台灣中研院“兩千年中西曆轉換”換算其生卒年,分別為公元1512年3月11日、1593年2月1日。
  • 2.    《國朝獻徵錄卷之四十八·南京刑部尚書行庵陳公其學志銘(餘繼登)》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9-10-22]
  • 3.    《陳其學墓誌銘》:九聲震夷虜,而退歸田裏,絕口不言兵事,門巷蕭然,課耕讀之外無一切聲色之奉,若初未嘗顯貴者。耕入有餘,則倡族人剏大忠祠,以祀少保京兆兩公。其又餘則市學?,以周士清風篤行,望廬者式焉。兩台使者,薦□無虛歲。天子嘉之,予月米,特賜詔存問。萬曆二十一年正月十日,以疾終於正寢,得年八十有奇。訃聞,天子悼惜。俞宗伯議賜葬致祭如例,仍諡恭靖。
  • 4.    陳久全.陳其學傳略:山東人民出版社,2013
  • 5.    龔延明主編,邱進春點校.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點校本·中).寧波:寧波出版社,2016:793
  • 6.    《陳其學墓誌銘》:公生有異質,摶聞強記,為制義會文切理,一鏟浮靡之習。甲辰戊進士,授行人。諸士或廣交脩名,公獨沉靜自守,不事趨謁。
  • 7.    《明世宗實錄》:(嘉靖二十六年十月)己未,湖廣道試御史陳其學,劾錦衣衞掌衞事都督同知陸炳,假竊威福,矯下遂(閣本為逐)客之令。凡寓京邑者,概責屏出,致旗校東(閣本東作乘,是也)風騷驛。已又自立錢法,禁民行使中錢,至罷市肆,道路以目。及長蘆解到年例鹽,復受歇户徐二等請託,任其黨結(閣本為結黨)京山侯崔元,加抽白鹽,沮撓上納。乞明正炳罪。即敕户部會議錢法,務在便民,並究治元等。詔以徐二等執下鎮撫司拷訊,炳與元各對狀。尋炳等引罪。命供職如故。
  • 8.    廖元琨.明代錦衣衞行為研究[D].蘭州:西北師範大學,2007 .
  • 9.    《明世宗實錄·卷八十三》:(嘉靖六年十二月甲辰條)户部尚書鄒文盛奏:"……若中等舊錢一百四十文準銀一錢,如輪郭周正而大者,半其數,與國朝通寶隨宜行用,庶民情便安,錢法無阻。……”上以“文盛議皆可行,第餘鹽官買未審於民便否,令巡鹽御史及運司官再議以聞。自後有奏討殘鹽者,户部及該科參奏重治。錢禁私販,惟禁私鑄之偽惡者,餘不必禁。所議‘中錢一百四十抵好錢七十’,奸斃終難禁革,錢法終難通。自今令市中惟用好錢,以七十文抵銀一錢,與制錢相兼通用。下以是輸納,上以是支放,毋以不堪者混之。督收官鑄。若令私鑄地方開爐鑄造,則奸弊愈滋。户部仍會同工部查累朝未鑄銅錢,俱為補鑄,與嘉靖通寶兼用。如民間敢有阻抑不行,使制錢者緝捕重治。”
  • 10.    《陳其學墓誌銘》:有詔下徐某獄,而責炳元各對狀。事雖得釋,而權奸凜然敬憚之。
  • 11.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四十二》:(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兩淮巡鹽御史陳其學言:“兩淮民灶田中多混淆,賦役不均。”
  • 12.    《陳其學墓誌銘》:戊申,巡按兩淮鹽法。兩淮鹽利甲天下,弊竇百出。公廉得其窽要為四事,上之,悉報可。公在維揚,□以內無言不行,職以外無事不言。如增通泰之堰,清過淮之税,減餘鹽之價值,禁江滁之私販,種種皆一時實政。
  • 13.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五十七》:(嘉靖二十九年二月)升湖廣道御史陳其學、南京户部署郎中許用中俱為按察司僉事,其學、用中俱陝西。
  • 14.    《陳其學墓誌銘》:庚戌,升陝西按察司僉事,鎮慶陽。
  • 15.    《陳其學墓誌銘》:復升榆林參議。虜憚公威名,歛不敢縱。公亦嚴為之備,五載秋防,邊境無事,所繕修邊堡,兩鎮賴之。尋升肅州兵備副使。時哈密諸夷倡亂,躬擐甲冑出嘉峪關三百里,直抵敦煌,防其猖獗,邊關恃以無虞。升本省參政,守花馬池,秋防者三,虜人懾服。尋升山西按察使,晉左僉都御史,巡撫大同。適虜酋俺答兀慎入犯左衞,公督將軍劉漢等親?矢石,並授方畧,斬首捕虜過當,虜遁去。癸亥,升右副都御史,巡撫陝西。適大虜入中部洛川等處,公與參將孟鸞大敗之,斬首百餘人。
  • 16.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四十五》:(嘉靖四十四年四月)癸未,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陳其學總督南京糧儲。
  • 17.    《陳其學墓誌銘》:某年,以本官總督南京糧儲。公條上三事,皆切漕務。至請本拆兼收,民尤稱便焉。
  • 18.    《明世宗實錄·卷五百五十六》:(嘉靖四十五年三月)丁未,升總督南京糧儲右副都御史陳其學為户部右侍郎。
  • 19.    《明世宗實錄·卷五百六十三》:(嘉靖四十五年十月)丙戌,以總督陝西三邊兵部左侍郎陳其學、總督薊遼東兵部右侍郎劉燾三年考滿,各升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總督如故。
  • 20.    《陳其學墓誌銘》:以考績升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總督如故。虜大舉寇花馬池等處,號二十萬。公提兵御之,斬獲三百七十餘人。會別部偏將有失士馬者,詞連公,公歸待勘。
  • 21.    《陳其學墓誌銘》:事既白,即以厚官總督宣大軍務。逆酋丘富等入犯弘賜堡,公督趙總兵迎戰,敗之,斬首一百七十有八。詔理京營戎政。復升南京刑部尚書,以積勞三上疏,乞罷政。上憫其勞,特予致仕。
  • 22.    《明穆宗實錄·卷六十》:(隆慶五年八月庚寅朔)壬辰,南京刑部尚書陳其學乞致仕,許之。
  • 23.    《弇山堂別集·卷七十二·諡法三》  .文學100網[引用日期2019-10-23]
  • 24.    《陳其學墓誌銘》:丁未,選湖廣道監察御史,糾彈不避權貴。緹帥陸炳,倚勢作威,縱諸校乘傳驛騷,道路以目;至自立錢法,禁民間錢不得行,民為罷市;又使其私人徐某結京山侯元,專擅鹽利,以撓鹽政。人無敢言者。公數其罪,亟攻之。
  • 25.    《陳其學墓誌銘》:先是韓藩初建,歲□財六萬,而宗室日繁,漸增至十二萬,歲額不及其年,積逋至六十萬。至是,奉國將軍融燸等百四十人至會城,大噪。公不為動,徐檄藩司借帑金四萬七千,分給之,又疏請留贓罰鹽鈔年例課税諸銀,以賑其□,並列其狀。得旨,悉如公議,而廢融燸為庶□。□而融燸不受詔,逐逮者,且執平涼知府祈天敍,毆之。百姓恇擾,競言諸王子反。卒之,不動聲色戢亂而正法者,公之力也。
  • 26.    《陳其學墓誌銘》:而總兵李某縱容羣盜則有疏,奉御王某騷擾驛逓則有疏。
  • 27.    《陳其學墓誌銘》:於呂梁二洪夫則疏其額設之濫,於河漕二大臣則疏其遷轉之非。詔皆允之。
  • 28.    《陳其學墓誌銘》:公自蕃臬至制府,身不離塞恆,先後擒斬虜九百有奇,招降二千三百餘人,奮獲馬牛器械甚眾,修完墩台凡二千四百餘座,繕修濠牆凡八十四里又五萬四千餘丈,修築營舍凡六千餘間。
  • 29.    《明世宗實錄》  .明清小説網[引用日期2020-02-26]
  • 30.    《明穆宗實錄》  .明清小説網[引用日期2020-02-26]
  • 31.    《明神宗實錄》  .明清小説網[引用日期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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