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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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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事,漢語詞彙,拼音是qiān shì,解釋是官名。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中文名
僉事
拼    音
qiān shì
出    處
《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
解    釋
官名

目錄

僉事解釋

官名。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清代初期沿置,乾隆十八年(1753)廢。清末改制,部分機關有設,地位高低不一,多在參事之下,職務相當於科長。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各部亦設僉事,薦任,分掌各廳、司事務,常兼任科長,地位則略高於科長。如魯迅曾任教育部僉事。
同時,在明代衞所體系中,亦有僉事之職,如都指揮僉事(秩正三品)、衞指揮僉事(秩正四品),兩者均為指揮使之助手,一般分掌訓練、軍紀。如明代名將戚繼光十八歲時擔任世襲的登州衞指揮僉事。《台灣文獻叢刊·偏安排日事蹟》:“先是,銓部升樞(袁可立子袁樞)山東僉事,户部題留;奉旨:『準留,不準加銜』。”
僉事:相當於副職或者助理等職。

僉事出處

《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朱國楨枉勘平人謝二六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眾證明白。”
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三》:“有明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系以同知、僉事及千户、百户、鎮撫之級。”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魯迅《墳·從鬍鬚説到牙齒》:“我曾經是教育部的僉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