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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事
鎖定
- 中文名
- 僉事
- 拼 音
- qiān shì
- 出 處
- 《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
- 解 釋
- 官名
僉事解釋
官名。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清代初期沿置,乾隆十八年(1753)廢。清末改制,部分機關有設,地位高低不一,多在參事之下,職務相當於科長。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各部亦設僉事,薦任,分掌各廳、司事務,常兼任科長,地位則略高於科長。如魯迅曾任教育部僉事。
同時,在明代衞所體系中,亦有僉事之職,如都指揮僉事(秩正三品)、衞指揮僉事(秩正四品),兩者均為指揮使之助手,一般分掌訓練、軍紀。如明代名將戚繼光十八歲時擔任世襲的登州衞指揮僉事。《台灣文獻叢刊·偏安排日事蹟》:“先是,銓部升樞(袁可立子袁樞)山東僉事,户部題留;奉旨:『準留,不準加銜』。”
僉事:相當於副職或者助理等職。
僉事出處
《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朱國楨枉勘平人謝二六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眾證明白。”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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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僉事 .詞典網[引用日期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