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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炳
(明朝錦衣衞首領)
鎖定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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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太保
陸東湖
陸武惠 - 字
- 文孚(一説文明)
- 號
- 東湖
- 所處時代
- 明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湖北安陸(今湖北荊門鍾祥市)
陸炳人物生平
陸炳早年經歷
陸炳的祖父陸墀,以軍籍隸錦衣衞,父親陸松襲職,母親則是明世宗的乳孃。
[3]
正德五年十月十五日(1510年11月16日),陸炳生於湖北安陸(今湖北鍾祥市)。
[5]
他從小就隨母親進入王府,稍稍長大後,便每天侍奉在世宗左右。陸炳健壯勇猛,身材高大,膚色火紅,走路像鶴。
[6]
世宗即位後,他也隨父親來到京城,十幾歲就在錦衣衞擔任舍人。
[7]
都指揮使王佐器重他的才華和相貌,親自教他撰寫審訊筆錄、辦案案卷和交接公文之類,並對他説:“錦衣衞首領一定要精通公文寫作。”陸炳很感激他。
[8-9]
嘉靖十一年(1532年),陸炳中武進士,授署所鎮撫,贊畫薊州。嘉靖十三年(1534年)春,蒙古韃靼部攻打冷觜關,陸炳斬敵一人,以軍功升為副千户。嘉靖十五年(1536年)八月,陸松去世。
[5]
[10]
陸炳世襲為指揮僉事,不久改為暫代指揮使一職,執掌南鎮撫司事務。嘉靖十七年(1538年),世宗拜謁皇陵,命陸炳管理錦衣衞的事務,扈從在側。同年冬,實授他錦衣衞指揮使一職。
[11]
陸炳官場鬥爭
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壬寅宮變。陸炳聞訊趕去救駕,使謀逆者伏法。明世宗甦醒後聽聞此事,十分高興。
[13]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冬,陸炳升都指揮同知,暫時代掌錦衣衞印,提督官校。
[14]
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閏正月,他正式取代陳寅執掌錦衣衞。
[15]
五月,何維柏因彈劾嚴嵩被世宗下獄。
[16]
陸炳有心袒護何維柏,於是在處理此案時只進呈了奏本,未呈交啓本。世宗將他召至無逸殿責問,陸炳認罪。
[17]
七月,陸炳升為都督僉事。
[18]
十二月,他又因緝捕之功,升為都督同知。
[19]
陸炳驟然顯貴,他的同僚多是父輩,陸炳表面上很尊敬他們,卻逐步用計謀除去那些輕視他的人。他曾杖斃兵馬指揮
[20]
,被御史彈劾,明世宗下詔不問
[21]
;又能得閣臣夏言、嚴嵩的歡心,所以日益被重用
[22]
。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十月,湖廣道試御史陳其學彈劾陸炳驅逐寓居京城的流動人口,私立禁止百姓使用中錢的錢法,並收受奸商徐二的賄賂,任其勾結崔元增加鹽税。
[23]
其實,他指控的前兩條罪名都言過其實了。錦衣衞的職責之一,就是禁錮、發配京城中的不務生計的遊民,防止他們擾亂治安。
[24]
因此陸炳並不是私自下達逐客之令。至於“中錢”,是當時市場上流通的劣幣和假幣。早在嘉靖六年(1527年),世宗就下旨禁止流通中錢。
[25]
因此,陸炳並非私立錢法。但劣幣已經氾濫,等到陸炳強制執行這條法令時,就造成了市場癱瘓的後果。
[23]
儘管如此,陸炳確實收受了賄賂。世宗命陸炳和崔元各自陳述事狀,不久二人認罪。於是世宗下令逮捕徐二下鎮撫司拷訊,而讓崔元和陸炳供職如故。
[23]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陸炳幫助嚴嵩一起扳倒夏言。
[26]
二月,他參劾錦衣衞千户段崇文拖延逮捕曾銑的時間,段崇文因此被降職閒住。
[27]
曾銑下獄後,陸炳奉命進行審問。三月,他在上報的審訊結果中稱,夏言收受曾銑賄賂、串通邊防將領的事都屬實,於是夏言被判死罪
[28]
。嚴嵩感激陸炳,便任由陸炳妄為,和他一起謀劃事務、收受賄賂。
[26]
是年冬,陸炳升為右都督。
[29]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庚戌之變,俺答軍隊逼近通州,陸炳上書請急令兵部發兵應戰,户部撥發糧餉,薊鎮守臣伺機伏擊俺答軍隊,並令巡按御史王忬記錄功過。明世宗深以為然,並催促户部
[30]
。俺答軍臨京城時,城中惡少密謀作亂,陸炳察知後抓捕了為首者,平息了此事
[31]
。此外,他還勸明世宗打開城門,放城外數以萬計的難民入城。
[32-33]
嘉靖三十年(1551年),陸炳因緝獲功升左都督。
[34]
當時,仇鸞因在庚戌之變中勤王而得寵,凌駕於嚴嵩之上,但獨怕陸炳。
[35]
陸炳曲意奉承他,不敢與他分庭抗禮,卻暗中刺探他的一舉一動,即使很小的過錯也知道得一清二楚。
[36]
當時嚴嵩和仇鸞互相爭鬥,於是嚴嵩聯合陸炳一起對抗仇鸞。
[37]
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仇鸞病重,陸炳趁機揭發了他圖謀不軌的情狀。明世宗大驚,立即收回給仇鸞的敕印。仇鸞憂懼而死後,陸炳嚮明世宗報告錦衣衞掌握的仇鸞“通虜納賄”罪證,明世宗命陸炳會同三法司審理此案,結果以謀反律定罪,仇鸞被剖棺戮屍。
[38]
陸炳時已晉升為左都督,後來給他記擒獲哈舟兒立功,被進封為太子太保,又以揭發仇鸞的密謀,被加封為少保兼太子太傅,每年給予伯爵的俸祿。
[39]
陸炳權傾一時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十一月,陸炳上書歷數鋪户、甲役的勞累,提出“均甲役、革鋪長、照實給價”的方針
[43]
,明世宗命工部按陸炳所言實行
[44]
。十二月,浙江道御史張巽言因玄修事宜觸怒了世宗,世宗下令錦衣衞逮捕他,陸炳卻未執行。世宗大怒,責備陸炳故意放走張巽言,但又不忍責罰他,便把陸炳、朱希孝以下的錦衣衞官員全都罰俸三月。張巽言最終被廷杖貶謫。
[45]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陸炳上疏彈劾司禮監宦官李彬侵盜施工場材料,營造墳墓,其規格僭擬於皇陵,結果李彬和他的黨羽杜泰等三人被判斬刑,財產被抄沒,得白銀四十餘萬兩,金珠珍寶無數。同年,他致力於治理錦衣衞中的“三冗”現象,以提高錦衣衞的辦事效率和節省衞所的開支。根據明代制度規定,錦衣衞諸所及二鎮撫司中有管事官和帶俸官。陸炳上疏請求“汰管事官之年老有疾者俾帶俸閒住,以清冗員;而其帶俸官十年以上者給半俸,十五年以上者量給俸三分之一,二十年以上者月給米一石,以省冗費。又請令輸粟授總旗者不得注錦衣衞,以杜冗濫。”他的建議得到了世宗的認可。
[47]
八月,世宗加封陸炳為太保兼少傅,仍掌錦衣衞。
[5]
[48]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大同右衞保衞戰打響。右衞城被俺答圍困,糧草耗盡,情況危及。陸炳得知情況後,立刻向世宗報告。於是,世宗命陸炳選派兩位軍官前去參謀軍事、補充物資,又調集援軍援助右衞。最終大同之圍得解。
[49]
陸炳猝死任上
嘉靖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1560年12月27日),陸炳在任上猝死,享年五十一歲。
[1]
世宗非常悲痛,對着陸炳的畫像哭泣
[50]
,並親筆寫詔書,稱讚他為國效力、揭發逆賊、盡忠職守、撰寫青詞的功勞,追贈他為忠誠伯,諡“武惠”(意為“折衝禦侮,施勤無私”
[51]
)。
[52]
世宗賜給他的祭品有十六壇,相當於皇親的規格
[53]
;又賜齋糧麻布五十石匹;還命工部給他準備棺材、建造墳墓。
[54]
此外,世宗還讓兵部任命他的兒子陸繹為本衞指揮僉事,囑咐朱希孝照拂他的家人。
[52]
陸炳人物成就
陸炳從明世宗的兒時玩伴起步,依靠救世宗於火海的功勞得到世宗的恩寵,逐漸成為朝野中的舉足輕重的人物。他先後令內閣首輔夏言、大將軍仇鸞兩人身首異處,其後又成功彈劾司禮監宦官李彬。
[55]
在他屢起大獄之後,朝野上下都敬畏他。當時,不管是吏部、兵部的官員升降,還是户部、工部的收付結算,乃至刑部的審訊斷案,都要經過他的裁決;朝廷有一半的言官都是他的門生。
[56]
《明史》因此稱他“勢傾天下”。而明世宗多次製造大案,陸炳又常保護一些人,禮賢下士,不曾陷害一人, 因此朝中人士多稱讚他。
[55]
陸炳人物評價
陸炳官史評價
《明史》:炳任豪惡吏為爪牙,悉知民間銖兩奸。富人有小過輒收捕,沒其家。積貲數百萬,營別宅十餘所,莊園遍四方,勢傾天下。時嚴嵩父子盡攬六曹事,炳無所不關説。文武大吏爭走其門,歲入不貲,結權要,周旋善類,亦無所吝。帝數起大獄,炳多所保全,折節士大夫,未嘗構陷一人,以故朝士多稱之者。
[59]
陸炳個人評價
徐階:①公生而器宇軒豁,志氣雄偉,長才遠識,文武兼備。②公為人忠義正直,視國家之事,苟可效尺寸,必竭其力;禍福生死,無少惕於心,見有奸於法、亂於紀者,疾之如仇,搏擊無少避;故觀其持己,行法若剛,不可犯,而介然與物無情者。然其侍奉繼母,能以色養,對待其弟太僕少卿陸煒,友愛周至,惟恐拂其情;施於朋舊,拯難周急,有其人意望所不及,與自謀之所不逮者。尊賢禮士,問遺造請,不計有無,不憚寒暑,有危急務保全之;其謙恭委曲,視前所為若兩人,然蓋炳讀書明理道。故義之所激,千萬人必往,而禮之所在,輒巽懦如書生,非獨其天性然也。
[47]
嚴世蕃:嘗謂天下才,惟己與陸炳、楊博為三。
[61]
沈煉:昔平原降節於侯生、陳思折簡於吳質,其在前史以為美談,竊惟明公秉躬明哲,兼資文武,英才振世,盛德寡倫,擁旌雙闕之間,鷹揚百服之表,使袨服荷戟者魄奪而潛消,環列侍衞者交臂而受事。海內人士莫不談誦聲名,傾心向往,而乃下察簿書之材,垂情珥筆之吏,其於平原陳思何啻過之?
[62]
聶豹:凡事關機密,他人不得而知。獨承審諭雷電,以章克黨上心。至於替決大計,潛消禍本,調和公卿,扶植善類,獨苦之心神之臨之也。太保長身玉立,瞳光炯炯貫日,位極人臣,才兼文武,詩稱虎臣。無愧矯矯宜其壽考,無疑也。
[63]
董份:①公以精忠,適與神謀,翊戴扶衞,其功烈亦奇。②其振飭綱紀,勇於屏惡,衞善類如此。③天下知、不知,皆以公之自持有素絲氷玉之操,其事上有斷金匪石之節,故內外推服,上下嘉慕,其誠信於人者素也。④遂贊幃幄以資平定之業,非公威名夙着、忠義有本者,何克堪此?⑤夫內為沉思,而外多下士,遡其學術之所發,明其淵源遠矣。⑥然則予所謂忠義大節,內持國家之重而外系安危,深於文武而有得於道者,非公也歟?
[64]
尹台:公之望重乎朝廷也,翊衞權綱,足以耀雷霆不震之威;公之功盛乎社稷也,寢折逆謀,足以遏龍蛇欲起之機。夫望以才重,故下久誦之而弗衰;功以忠盛,故上篤信之而弗疑。
[65]
張瀚:蓋陸方寵貴,權傾中外,搢紳鹹側目,餘以折節禮下士夫,其恭謹有可嘉者。且當世廟時,每逮搢紳下錦衣鞫訊,或詔譴庭杖,彼皆緩刑以俟上怒之解,賴其保全者甚眾,不可謂無功於搢紳也。時亦以餘言,為公論雲。
[66]
王世貞:陸氏始由裨校拔起主緹騎,其敏鋭有以結主知而威眾耳目,內閣大臣鹹有連。既屢起大獄,中外鹹重足而立,側目而起。凡吏兵之黜陟,户工之出納,刑曹之讞比,鹹取諮決。給事御史半由其門進矣。可畏哉!
[56]
徐學謨:按炳衞輝負上之功,亦云偉矣,即一死可贖。而隆慶間言官欲剖棺戮屍,舉朝不聞出一公論,吾黨之束濕武弁類如此。況當炳親倖之日,士大夫昏夜乞哀其門者甚眾,而調停廷杖官不至於死,功亦有可錄。其請戮屍者,安知非前乞哀之徒也?
[67]
沈德符:然炳才智實高人數等,至今有惜之者。
[68]
朱國楨:炳在禁近二十餘年,上英明,時有不測,祗事無頃刻敢怠,夜半呼陸炳即甚。寒暑風雪,披衣馳馬,縋宮城入矣。與權貴綢繆,纖悉周到,折節廣交,惟恐若失,重以應酬雜遝酒色留連,自非石人,能得久乎?存則蟻聚,歿則星散,受禍者、嫉妒者,環視而起,上恩愈隆,眾怒愈甚。
[69]
陸炳軼事典故
陸炳肱骨之臣
天生神將
仇鸞暗中豢養死士,圖謀不軌。陸炳得到准許後,就在宮門外訓練士卒來震懾他。明世宗在西苑聽見士卒的呼喝聲,就問陶仲文:“這是陸炳嗎?”陶仲文答:“天生神將,來備陛下肘腋。”世宗聞言大喜,更加倚重陸炳。
[5]
[69]
無假可休
陸炳小時候和朱厚熜一起睡覺,每天侍奉在他左右。
[70]
長大以後,世宗依然一天也離不開陸炳
[63]
,三更半夜還要叫他來議事。
[71]
有一天,陸炳深感自己這輩子無假可休,寫了一首打油詩:“大臣未賜我獨有,羣臣放假我獨無。雷聲天上忽貫耳,往捧神龍頜下珠。”有個門客想要唱和這首詩。陸炳阻止了他,説:“這不過是些訴苦的話,怎麼可以外傳呢?要是被皇上聽見了,我就死定了。”
[72]
保護士人
嘉靖時期,世宗常處罰官員,陸炳會推遲廷杖官員的時間,待皇帝的怒氣稍微平息,他就為這些官員説情
[73]
。直言進諫的官員進了詔獄,他還為他們送去傷藥,精心調理
[74]
。有一次,世宗問他:“你的杖下從來沒有死人,這是為什麼呢?”陸炳回答説:“之前陛下刻《衞生簡易方》賜給羣臣,臣等都服用了這個藥方。占卜的道士説:‘真主發願,天官護佑,皆不死。’正因陛下先向上天請了願,所以臣就算用嚴刑,杖下的官員也會仁壽安康的。”當時世宗正迷信長生之術,便信以為然。
[5]
[69]
此外,陸炳還為被貶外地的官員報銷路費、食宿費。
[75]
由此得到保全的士大夫很多
[55]
,俞大猷就是其中之一。
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俞大猷被人誣害,將要有牢獄之災。陸炳暗中籌集了千兩黃金相助。他凌晨四點到達嚴府,敲門而入。嚴府的看門人問:“太尉為什麼來這麼早呢?太師(嚴嵩)和侍郎(嚴世蕃)還在睡覺,如果不是宮中有旨意,我不敢叫醒他們。你最好先回去,過段時間再來。”陸炳説:“我好幾天沒有睡覺了。我在深夜齋戒焚香,占卜再三,卦象説今天來見太師、侍郎,他們一定會答應我的請求。”看門人進去了。
[76]
過了很久嚴世蕃才出來,揉着眼睛伸着懶腰説:“親家你為什麼來這麼早呢?我才剛睡下。”陸炳又説:“我好幾天沒有睡覺了。我在深夜齋戒焚香,占卜再三,卦象説今天來見太師、侍郎,你們一定會答應我的請求。”嚴世蕃問:“誰的事?”陸炳説:“俞大猷的事。”嚴世蕃説:“你為什麼和俞大猷交好呢?他徒有虛名,輕視朝廷,趨附徐階而不親近我們父子。你為何要替他説情呢?”陸炳説:“俞大猷已經知道錯了。他一開始拜會徐階,是因為他以為自己是得罪了徐階才惹上這樁官司,於是去疏通關係。現在他知道了他得罪的人是您,難以脱罪,便暗中託我帶着賠禮來説情。看在我的面子上,你就放過他吧。”
[76]
嚴世蕃聽完後,已經在心裏答應了他。過了一會兒,嚴嵩起牀,問了陸炳一樣的話,陸炳也用回答嚴世蕃的話回答他。嚴嵩聽了高興,答應了他的請求。陸炳出門,立刻叫俞大猷進去拜見嚴世蕃,嚴世蕃則讓俞大猷去感謝陸炳。第二天早晨,陸炳又騎馬去了嚴府,磕頭數十下才起身。嚴嵩父子為之動容。
[76]
陸炳世事翻覆
身後春秋
陸炳去世後,親家們欺負陸炳的兒子陸繹年幼,瓜分了陸炳的家產。
[79]
隆慶四年(1570年)
[80]
,高拱出於牽連陷害政敵徐階的目的,指使言官彈劾陸炳。
[79]
[81]
明穆宗聽從了御史張守約的意見,追論陸炳之罪,削去他的官階,抄沒他的財產,奪陸繹和其弟太常寺少卿陸煒的官銜,判陸炳貪污數十萬並將陸繹等人關押起來,令他們賠償,不久他們財物喪盡。萬曆三年(1575年),陸繹上書請求免罪。張居正等人説,陸炳救駕有功,而且法律規定非謀反叛逆奸黨之徒,不抄沒家產;況且抄家和追贓二罪並坐,不合法律。明神宗憐憫他,陸繹遂得免罪。
[82]
施惠有報
陸炳禮遇士大夫。名士張瀚去京城赴任時,陸炳派使者遠迎,還為他準備住所,設宴招待。張瀚在京任職期間,陸炳多次造訪,執禮甚恭。張瀚感懷於心,在陸炳喪父時為之撰寫了祭文,並於萬曆三年(1575年)幫助陸家平反
[66]
。
陸宣公祠
洪鐘的孫子在西湖邊有一處園子,陸炳買來以後用來祭祀先祖陸贄,還塑了自己的雕像放在閣前。
[83]
這處陸宣公祠規模宏大,吞吐湖山;台榭軒敞,整個西湖周圍都沒有能和它相比的。隆慶年間,陸家敗落,這座祠堂被充公,因為陸炳有賢明的名聲,才沒有被廢棄。御史謝廷傑用這座祠堂增祀兩浙有名的先賢,包括嚴光、林逋、宋濂等人。
[84]
李偉治第
陸炳造房子時,軍匠李偉親自揹負土石修築。後來陸家被抄家,這處房產也被抄沒入官。而李偉的女兒李氏此時已經入了宮,生了兒子也就是明神宗,封貴妃。明神宗即位,李氏成為了李太后,將陸炳的這處故居賜給了父親李偉。
[85]
所以説世事的興衰是無法預料的。
陸炳親屬成員
關係 | 姓名 | 簡介 | |
先祖 | |||
祖父 | |||
父親 | 陸松 | ||
母親 | 範氏 | ||
弟弟 | 陸煒 | ||
妹妹 | 陸氏 | ||
妻子 | 原配 | 吳氏 | |
繼室 | 黃氏 | ||
張氏 | |||
趙氏 | |||
妾 | 李氏 | ||
兒子 | 長子 | 陸經 | |
次子 | 陸紳 | ||
三子 | |||
四子 | 陸彩 | ||
女兒 | 長女 | 陸氏 | |
次女 | 陸氏 | ||
三女 | 陸氏 | ||
四女 | 陸氏 | ||
五女 | 陸氏 | ||
侄子 | 陸緒 |
陸炳人物墓址
此外,他還有一衣冠冢位於平湖市新埭溪漾村,墓冢在文革時期被嚴重破壞。墓地正中偏北為墓室,南為神道,兩側分列文官像、武官像各一對,石馬兩對。神道南有石牌坊,匾額上刻有“忠誠伯祖塋”銘文,牌坊東北有祠堂,南有石獅、石龜各一對。墓園四周有圍牆,總面積約2700平方米。該墓冢為研究明代的喪葬制度、習俗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實物資料,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價值,於2010年被定為平湖市文保單位。
[97]
陸炳人物爭議
字號爭議
關於陸炳的字有兩種不同的史料記載。一種為“字文孚”,見於陸炳姻親、大學士徐階所撰的陸炳墓誌銘,以及明代談遷所撰的《國榷》。一種為“字文明”,出自清代張廷玉等所撰的《明史》,和清代彭潤章修、葉廉鍔撰的《平湖縣誌》。從史料時間上看,前一種更為可信。
[5]
武舉時間
關於陸炳中武舉的時間有兩種相異的記載,一種為“嘉靖八年(己丑1529年)”,見於清代張廷玉等撰《明史》、明代張萱撰《西園聞見錄》等;另外一種為“嘉靖十一年(壬辰1532年)”,見於清代彭潤章、葉廉鍔撰《平湖縣誌》、大學士徐階撰《世經堂集》、明代談遷撰《國榷》等。
[5]
根據《明史·李默傳》、《國朝獻徵錄·陸炳傳》、《名山藏》、《石匱書》等史料記載,陸炳武舉出李默門下。而《明世宗實錄》記載:“嘉靖十一年五月,吏部驗封郎中李默以武舉同考試官晏於兵部,與尚書王憲爭禮。”由此得出,李默擔任武會試同考官的時間正好和嘉靖元年(1522年)規定的武舉鄉試、會試考試日期相吻合,進而佐證了陸炳中武舉的時間。通過對陸炳中武舉方面的有關史料進行考證,初步認定他高登武舉會試的時間是在嘉靖十一年(1532年)。
[5]
坐劾始末
《明世宗實錄》記載,陸炳被彈劾後,此案全程由世宗親自批決,未見夏言參與。
[23]
而《明史》則記載,陳其學彈劾陸炳後,夏言即起草聖旨要將陸炳逮捕治罪。陸炳勢窘,便以三千兩黃金行賄夏言以求脱罪,但夏言不允,陸炳便長跪哭泣謝罪,夏言這才同意。陸炳從此對夏言恨之入骨,暗中便和嚴嵩勾結欲圖害死夏言。這兩種説法彼此矛盾。
[26]
[99]
查閲相關的史料,可以看到《大明律》規定,凡是京官或軍官犯罪的,若是需要笞決罰俸的輕罪,則犯官應當交錢抵罪,稱為收贖;若是需要廷杖或以上刑罰的重罪,則司法部門必須上奏給皇帝,請旨處置,不得擅自審訊拿問。
[100-102]
如果有官吏不奏請皇帝就擅自處置犯官,則這名官吏按律應當被處以絞刑。
[103-104]
適用本案,則無論陸炳犯的是輕罪還是重罪,夏言都無權逮捕他,佐證了《實錄》説法。另外,《明史》中陸炳陷害夏言的説法,也與其對陸炳“未嘗構陷一人”的評價自相矛盾。
[55]
三公三孤
第三,陸炳是明朝第一個以公兼孤的官員。
[4]
《明史》中的話可解釋為,是在陸炳之前,還沒有這樣的先例,只是這一殊榮從陸炳開始出現。《世經堂集》和《弇山堂別集》都記載,世宗為了開此先河,還特地降下手諭説:“以公兼孤亦可。”
[109-110]
死因爭議
陸炳的死因有四種説法,俱非第一手史料,而其中三種與飲酒有關。
[5]
《萬曆野獲編》中有兩説:一説陸炳晚上在楊博府上飲酒時,被他和嚴世蕃鳩殺;一説陸炳在酒席上被楊博持罪證威脅,於是服毒自盡。
[111-112]
而《國榷》稱陸炳是在晚上飲酒後因痰疾身亡。
[113]
最後一種出自《西山日記》,稱陸炳因被世宗訓斥,驚悸嘔血而亡。
[114]
墓址爭議
陸炳藝術形象
《醉醒石·第十五回(王錦衣釁起園亭 謝夫人智屈權貴)》,講述了陸炳侵奪王佐遺產未遂一事。
[117]
戲劇:《一捧雪》、《審頭刺湯》。
網文:《明朝那些事》、《錦衣之下》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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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徐階《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所載,陸炳“庚申十二月十一日暴卒,距生正德庚午十月十五日,享年五十一。”據台灣中研院“兩千年中西曆轉換”換算其生卒年,分別為公元1510年10月16日、公元1560年12月27日。
- 2. 【廉吏權臣】陸 炳(1510-1560) .平湖市人民政府.2017-11-30[引用日期2020-01-04]
- 3. 陸炳 .平湖市政府門户網[引用日期2018-02-10]
- 4. 《萬曆野獲編·卷五·勳戚·忠誠伯》:炳嗣職,從世宗幸承天府,塗次行殿失火,炳從煙焰中負上出,從此寵冠一時,至以公兼孤領緹騎,古未有也。
- 5. 趙浩林.陸炳研究[D].臨汾:山西師範大學,2017.
- 6.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世宗始生,松妻為乳媪,炳幼從母入宮中。稍長,日侍左右。炳武健沉鷙,長身火色,行步類鶴。
- 7. 徐階《世經堂集·卷一七·東湖陸公墓誌銘》:公生而器宇軒豁,志氣雄偉,長才遠識,文武兼備,以舍人當都督。
- 8. 《皇朝經世文統編·卷一百六·雜着部二》:明都指揮使王佐掌錦衣,篆愛其副陸松之子炳,薦代己位。
- 9. 《皇明大事記·卷三十六》:王佐在事,炳為之屬,年未二十。佐器其才貌,教以爰書公移之類。曰:“錦衣帥不可不精於刀筆。”炳甚德之。
- 10. 《明世宗實錄·卷一百九十》:嘉靖十五年八月癸卯,賜故錦衣衞都督僉事陸松祭葬如例。
- 11.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中嘉靖壬辰武舉,授署所鎮撫,贊畫薊州。甲午春,虜犯冷觜關,公斬虜一人,升副千户。都督卒,上念舊錄勞,命公世襲指揮僉事。兵部合公武舉所得署級請於上,改署指揮使,管南鎮撫司事。戊戌,上謁諸陵,命公管衞事,扈從以行。其冬,實授指揮使,賜誥命冊。天禮成,加俸若服色一級。
- 12.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十八年從帝南幸,次衞輝。夜四更,行宮火,從官倉猝不知帝所在。炳排闥負帝出,帝自是愛幸炳。屢擢都指揮同知,掌錦衣事。
- 13. 《皇明大事記·卷三十六》:壬寅宮變之夕,炳心動,帶衞士急趨候門外。門開,皇后懿旨出,立應,縛逆人正法。上蘇,聞之甚喜。
- 14.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甲辰冬,命署衞印提督官校,升都指揮同知。
- 15. 《明世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五》(嘉靖二十四年閏正月):命錦衣衞都指揮同知陸炳掌本衞事。
- 16. 《明世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九》:(嘉靖二十四年五月)乙丑,先是,巡按福建御史何維柏論劾大學士嚴嵩奸邪宜罷……上曰:“維柏雖曰劾卿,實奸欺巧詐,以伺覘朕意,豈可中彼之計?”令錦衣衞官校捕械來京問。
- 17. 《明世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九》:(嘉靖二十四年五月)己巳,上召錦衣衞掌衞事都指揮同知陸炳至無逸殿,責問曰:昨有旨,取何維柏逆。所司但將奏本入,啓本當同入,乃留與其黨貼抄,和助(校本:何耶)?爾衞廠,宜察發其奸,何得容隱?炳退具認罪。上曰維柏雖攻輔臣,實本欺訕朕躬。奸邪無道,人皆知之。自後,爾宜嚴督官校廉訪,勿得畏避。
- 18.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一》:(嘉靖二十四年七月)甲子,錦衣衞都指揮同知陸炳升都督僉事仍掌衞事。
- 19.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六》:(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甲午,以提督緝訪功升錦衣衞掌衞事署都督僉事陸炳為都督同知。
- 20. 彭智.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對古代刑訊的幾點考察[J]. 河南公安學刊,1994,S1:8-10.
- 21.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嘗捶殺兵馬指揮,為御史所糾,詔不問。
- 22.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未幾,擢署都督僉事。又以緝捕功,擢都督同知。炳驟貴,同列多父行,炳陽敬事之,徐以計去其易己者。又能得閣臣夏言、嚴嵩歡,以故日益重。
- 23.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二十九》:(嘉靖二十六年十月)己未,湖廣道試御史陳其學,劾錦衣衞掌衞事都督同知陸炳,假竊威福,矯下遂(閣本為逐)客之令。凡寓京邑者,概責屏出,致旗校東(閣本東作乘,是也)風騷驛。已又自立錢法,禁民行使中錢,至罷市肆,道路以目。及長蘆解到年例鹽,復受歇户徐二等請託,任其黨結(閣本為結黨)京山侯崔元,加抽白鹽,沮撓上納。乞明正炳罪。即敕户部會議錢法,務在便民,並究治元等。詔以徐二等執下鎮撫司拷訊,炳與元各對狀。尋炳等引罪。命供職如故。
- 24. 廖元琨.明代錦衣衞行為研究[D].蘭州:西北師範大學,2007 .
- 25. 《明世宗實錄·卷八十三》:(嘉靖六年十二月甲辰條)户部尚書鄒文盛奏:"……若中等舊錢一百四十文準銀一錢,如輪郭周正而大者,半其數,與國朝通寶隨宜行用,庶民情便安,錢法無阻。……”上以“文盛議皆可行,第餘鹽官買未審於民便否,令巡鹽御史及運司官再議以聞。自後有奏討殘鹽者,户部及該科參奏重治。錢禁私販,惟禁私鑄之偽惡者,餘不必禁。所議‘中錢一百四十抵好錢七十’,奸斃終難禁革,錢法終難通。自今令市中惟用好錢,以七十文抵銀一錢,與制錢相兼通用。下以是輸納,上以是支放,毋以不堪者混之。督收官鑄。若令私鑄地方開爐鑄造,則奸弊愈滋。户部仍會同工部查累朝未鑄銅錢,俱為補鑄,與嘉靖通寶兼用。如民間敢有阻抑不行,使制錢者緝捕重治。”
- 26.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言故暱炳,一日,御史劾炳諸不法事,言即擬旨逮治。炳窘,行三千金求解不得,長跪泣謝罪,乃已。炳自是嫉言次骨。及嵩與言構,炳助嵩,發言與邊將關節書,言罪死。嵩德炳,恣其所為,引與籌畫,通賕賂。
- 27.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三十三》:(嘉靖二十七年二月)癸酉,降錦衣衞千户叚崇文職三級閒住,以都督陸炳參其代捕曾銑遲延故也。
- 28.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三十四》:(嘉靖二十七年三月癸巳條)錦衣衞鎮撫司鞫上曾銑獄情,謂:“銑交結大學士夏言,令其子曾淳先後持金數萬,託言妻父蘇綱致之言所,朋謀為奸,妄議復套,其前後掩覆失事、冒報功捷,具如咸寧侯仇鸞所訐。”上曰:“曾銑妄議開邊、隱匿喪敗、殃虐百姓、欺蔽朕躬,罪在不宥。法司會同九卿、錦衣衞堂上官,從重議擬蘇綱發煙瘴地面充軍。夏言令錦衣衞差官校逮繫來京問。”已法司會擬:“銑罪律無正條,宜比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斬。”上曰:“銑情罪異常。”有旨重擬,乃稱:“律無正條,固可置不問乎?仍依所犯正律議擬以聞。”於是法司請當銑交結近侍官員律。詔可。
- 29.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戊申,以聖節恩加光祿大夫柱國。冬,以緝獲功升右都督,蔭次子紳為總旗。
- 30.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六十四》:錦衣衞掌衞事右都督陸炳言:“大虜睥睨通州,未即渡河,所恃者仇鸞兵扼其前耳。今相持已久,遠卒飢疲,饋餉不繼,可為寒心。宜趨令兵部發兵應援,令户部發銀充餉,令薊鎮守臣伺虜歸路遮擊之。事寧之日,巡按御史王忬紀錄功過以聞。”上深然之,因切責户部。
- 31.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虜遊騎薄城下,城中惡少密相結,乘時為亂,有期日將發,公廉知其狀,縛魁渠置諸獄,遂以無事。”
- 32. 王世貞《弇州四部稿·卷八十六·明故錦衣衞經歷贈奉議大夫光祿寺少卿青霞沈公墓誌銘》:當寇掠近郊時,都門閉。公急謂陸公勿閉門,閉門予敵民矣。陸公為言於上,而許之,所入男女以鉅萬計。
- 33.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庚戌秋,虜犯京師,警始聞,當事者盡閉諸城門,民走入保不得,啼號之聲載道。公亟啓門以納,凡活數萬人。
- 34.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辛亥,以緝獲功升左都督。
- 35. 《弇州四部稿·卷七十九·錦衣志》:咸寧侯仇鸞以大同帥入援,總天下兵權,勢張甚,無所不狎侮,視大學士嵩蔑如也。而獨意憚炳。炳亦曲奉之,不敢與鈞禮。
- 36.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八十八》:(嘉靖三十一年八月辛亥朔,乙亥條)大學士徐階因密鸞通倭誤國狀。上覽之大驚,命掌錦衣衞事都督陸炳密訪。炳素惡鸞,常使人微伺鸞動靜,及其左右用事者,銖兩之奸悉知之。鸞且死前一日,炳欲發其事,恐按驗無實,乃陰令人訹鸞家丁時義、侯榮,令亟逃虜中避禍,不然且擒。義等信之。各逃至中途,炳遣人遮縛之。乃悉發鸞初鎮大同與虜私通要約虜貨幣諸物,虜亦遺鸞箭纛,持此為他日不犯大同信契。義等各承遣往來,今懼事發,逃入虜中,欲勾引入犯狀。且以上聞。
- 37. 《明通鑑》:鸞亦陳嵩、世蕃貪橫狀。上稍疏嵩,嵩入直不召者數日,至在第中父子對泣。時陸炳掌錦衣衞,方與鸞爭寵,嵩乃結炳共圖鸞。
- 38.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後仇鸞得寵,陵嵩出其上,獨憚炳。炳曲奉之,不敢與鈞禮,而私出金錢結其所親愛,得鸞陰私。及鸞病亟,炳盡發其不軌狀。帝大驚,立收鸞敕印,鸞憂懼死,至剖棺戮屍。
- 39.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炳先進左都督,錄擒哈舟兒功,加太子太保。以發鸞密謀,加少保兼太子太傅,歲給伯祿。
- 40.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自庚戌之變,虜數垂涎京師之南關。上用羣議作重城,命公提督。公陳拓基建、建樓關、集伕役、增工食、嚴明賞罰、給醫藥等六事。上皆從之。
- 41.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九十六》:(嘉靖三十二年閏三月)丙辰,兵部等衙門尚書聶豹等言:“臣等欽遵於本月初六日,會同掌錦衣衞都督陸炳、總督京營戎政平江伯陳圭、協理戎政侍郎許論、督同欽天監監生楊緯等,相度京城外四面宜築外城約計七十餘里。”“掌錦衣衞事左都督陸炳、總督軍營戎政平江伯陳圭,各不妨原務提督修築。”
- 42.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三十三年命入直西苑,與嚴嵩、朱希忠等侍修玄。
- 43.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二十八》:(嘉靖三十四年十一月)癸巳,掌錦衣衞事陸炳亦請處鋪户均甲役、革鋪長,以恤民窮。
- 44.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二十八》:(嘉靖三十四年十一月)癸未,錦衣衞都督陸炳言:“在商人比因估價虧折,領銀過期,上納不前,率多逃竄,不得已審編鋪户,乃有力者。百計營免,惟貧民坐受其困。乞敕該部照時估外,量加羨餘,依限給價,使民樂趨。”詔從其言。仍命工部將鋪户納過錢糧、未經領銀者查給。於是工部議將□人僉換,三年更替。上曰:“鋪户見充者,不必更選。惟貧乏者審實退換。”
- 45.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三十》:(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 逮户科左給事中楊允繩下鎮撫司獄論死,降浙江道御史張巽言為河南武陟縣丞,改先祥寺丞胡膏為四川重慶府通判。時允繩與巽言巡視光祿,論膏收鵝混周子老偽僧物價至數百金,宜正其侵冒之罪事。下法司驗問。膏言:“玄典隆重,所用品物不敢從取充數。前月,子鵝嫩小,故全收老鵝。允繩增臣揀取大精,斥言諸物不過齊事之用,取具可耳,何必精擇?其欺謗玄修如此。”上覽其大怒,詔錦衣衞逮膏、允繩等俱送鎮撫司,從公掠治,不得畏避。鎮撫司具獄詞上。上以該衞不逮巽言,詰問掌衞事左都督陸炳,責其故脱,以直贊宥之,其右都督朱希孝以下各奪俸三月。允繩等送法司擬罪。於是刑部尚書何鰲等奏:“允繩坐儀伏內訴事不實者絞引例,發邊衞充軍;膏妄費受贓,為民。”上詔允繩依律處絞,系詔獄,仍同御史巽言杖之於廷。巽言降二級,與膏俱調外任。
- 46.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三十五年三月賜進士恩榮宴。故事,錦衣列於西。帝以炳故,特命上坐,班二品之末。
- 47. (明)徐階.《世經堂集》卷一七,《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79冊.濟南:齊魯書社,1997:734-740
- 48.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明年疏劾司禮中官李彬侵盜工所物料,營墳墓,僭擬山陵,與其黨杜泰三人論斬,籍其貲,銀四十餘萬,金珠珍寶無算。尋加炳太保兼少傅,掌錦衣如故。
- 49.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戊午春,虜攻圍大同,右衞致仕參將尚表率諸將士固守。而城中乏食,勢不能支。會千户張大用奉命逮總督楊順還,具以告公。公疏聞。上諭公選官往勞,而語總督江公東急運謀救之。公復譴大用及百户謝麟以行。大用等至,宣上德意。會江公所市芻糧亦集。大用等因與江公及其鎮巡選調士馬會於左衞城,歃血盟諸將,以四月十五日鼓行而西。虜懼遁去,遂以其夕入右衞,説者謂遲五日則右衞不守矣。
- 50. 《陸氏景賢祠司空譜·錦衣支世系》:及卒,上取其像,對之痛泣,命成國公經紀其喪,諭祭者四,賜葬六里屯。
- 51.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七十一·諡法二》:【武惠】(武臣)太保兼少傅左都督贈忠誠伯陸炳(嘉靖),右折衝禦侮施勤無私。
- 52.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九十一》:(嘉靖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壬寅,掌錦衣衞事太保兼少傅左都督陸炳卒。……累升至前職,及是暴卒。上深悼之,手詔稱其為國發逆、盡忠直撰之功。追贈忠誠伯,諡武惠,祭葬有加。仍命兵部官其子繹為本衞指揮僉事。命左都督朱希孝經紀喪事,護其家。
- 53. 《明史·卷三十六·賜祭葬》:《會典》,凡一品官,祭九壇。……勳臣祭葬,皇親出自上裁。駙馬都尉祭十五壇。公、侯、伯在內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有殊勳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會典》。公、侯十六壇,伯十五壇,掌府坐營總兵有勳勞者七罈,掌府坐營年勞者五壇,掌府坐營而政跡未著者四壇。……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僉事、錦衣衞指揮祭三壇,署都督同知僉事一罈,餘推類行之。
- 54. 徐階《世經堂集·東湖陸公墓誌銘》:於是上有詔曰:炳予忠國之臣,贈忠誠伯,諡武惠。賜祭十六壇,齋糧麻布五十石匹。命工部具棺造瑩,兵部蔭子繹為錦衣都督指揮僉事。已,又念繹幼,命掌衞事都督朱公保視之,並經紀其家事。
- 55.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炳任豪惡吏為爪牙,悉知民間銖兩奸。富人有小過輒收捕,沒其家。積貲數百萬,營別宅十餘所,莊園遍四方,勢傾天下。時嚴嵩父子盡攬六曹事,炳無所不關説。文武大吏爭走其門,歲入不貲,結權要,周旋善類,亦無所吝。帝數起大獄,炳多所保全,折節士大夫,未嘗構陷一人,以故朝士多稱之者。
- 56. (明)談遷著,張宗祥點校.《國榷》卷六三.北京:中華書局,1958:3951-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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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王世貞《嘉靖以來首輔傳·卷四》:世蕃尤險悍慓猾,每謂天下才,唯已與陸炳、楊博而三。
- 62. 沈煉《青霞集·卷十》寄陸宮保書 .中國哲學電子書計劃[引用日期2020-03-30]
- 63. 聶豹.《雙江聶先生文集》卷七,《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 72 冊:齊魯書社,1997:383
- 64. 董份《泌園集·卷五·贈柱國大都督東湖陸公(壽)序》 .中國哲學書電子計劃[引用日期2020-03-13]
- 65. (明)尹台.《洞麓堂集》,《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第 1277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4
- 66. 張瀚《松窗夢語》:故錦衣陸炳,都督松之子也。松故興國衞士,傳其妻有阿母保護功。松歿,上命炳代父掌衞事,亦授都督,尋加師、保,寵幸無比。歲戊午,餘往次銓曹,陸曹使者一二輩遠迎。餘曰:“誤矣。吾與乃公生平無半面之識,何故來迎?”使者曰:“不誤。”往復主命,即掃除舍館以待矣。迨入京,陸即過訪,厚饋飲食。餘曰:“僕素無交誼,足下遇之何厚也?”陸曰:“若非能知公,因公故人五台知之。”餘曰:“五台於魏郡相與善,故謬稱許。足下何信之深也?”陸曰:“五台剛直,不輕許可,每論議時務,必稱引公以為法程。僕企慕久矣,不意今日得望見顏色,以慰生平也。”自後數數過訪,執禮甚恭。後餘補官西蜀,道經承天,會陸有父喪,愧無以答其意,為文奠之。後陸歿,為時宰相傾,籍沒,其子亦逮繫。餘柄銓朝審,始釋其子。蓋陸方寵貴,權傾中外,搢紳鹹側目,餘以折節禮下士夫,其恭謹有可嘉者。且當世廟時,每逮搢紳下錦衣鞫訊,或詔譴庭杖,彼皆緩刑以俟上怒之解,賴其保全者甚眾,不可謂無功於搢紳也。時亦以餘言,為公論雲。
- 67. (明)徐學謨.《世廟識餘錄》卷八,《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 433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548
- 68. (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五《忠誠伯》.北京:中華書局,1959:142
- 69. 朱國楨.《中國野史集成續編·第08卷》(《皇明大事記》)卷三十六.成都:巴蜀書社,2000:27-33
- 70. 《皇明大事記·卷三十六》:上生於潛邸,松妻得為乳母。又三年,炳生,攜入,共寢處。上稍長,日侍左右。
- 71. 《皇明大事記·卷三十六》:炳在禁近二十餘年,上英明,時有不測,祗事無頃刻敢怠,夜半呼陸炳即甚,寒暑風雪,披衣馳馬,縋宮城入矣。
- 72. 《皇明大事記·卷三十六》:(炳)書口古曰:“大臣未賜我獨有,羣臣放假我獨無。雷聲天上忽貫耳,往捧神龍頜下珠。”門客欲和之。(炳)曰:“此自道苦耳,豈可外傳?上聞立死矣。”
- 73. 張瀚《松窗夢語·陸炳傳》:“且當世廟時,每逮搢紳下錦衣鞫訊,或詔譴庭杖,彼皆緩刑以俟上怒之解,賴其保全者甚眾,不可謂無功於搢紳也。時亦以餘言,為公論雲。”
- 74. 丁元薦《西山日記·卷一》:“構其方、制良藥,陰救之百方,左右批鱗之士多所全活。諡之曰惠不虛也,先後緹帥俱出其下。”
- 75. 何喬遠《名山藏·卷九十二·臣林雜記(二)》:“至士大夫,上意所恨,下詔獄廷杖者,炳緩之,不令即死,俟上解,即貶謫,出金錢為治道里飲食費。”
- 76. 《國朝獻徵錄·卷一百七·徵蠻將軍都督俞公大猷功行紀》 .仁者國學網[引用日期2020-03-10]
- 77. 王世貞《弇州四部稿·卷七十九·錦衣志》:炳少以力幹稱,強敏,通書、數。
- 78. 《東匯詩集》·十卷(兩江總督採進本):明呂希周撰。希周字師旦,崇德人。嘉靖丙戌進士,官至通政使。是集編於嘉靖甲寅,其子端甫《志》雲:“始自乙酉,迄今甲寅,共詩一千二百八十九首。呈於太保東湖公,欣然命付之梓。”東湖,陸炳別號也,為希周門人。朱彝尊《詩話》雲:“東匯於詩,亦沾沾自喜,其集不甚傳。”由其子請論定於陸武惠也,同裏曹秋嶽侍郎,集明三百年名公手跡,裝潢成冊,多至七百家,《東匯雜詩》在焉:比集中所載者較勝。今詳端甫《志》,希周家居至甲寅尚無恙,曹溶所集,當是其甲寅以後詩歟?
- 79. 張居正.《張太嶽集》(《論大政》).北京:中國書店出版社,2019:323
- 80. 《明穆宗實錄·卷四十九》:(隆慶四年九月)御史張守約追論故掌錦衣衞事都督陸炳:‘當先帝時,結納嚴世蕃,竊弄威權,播惡流毒,其罪有十。世蕃既以就戮,而炳乃得保首領,以當厚遺子侄。宜追戮炳屍,逮治其子繹、侄緒、家人佐,籍其家。’上詔錦衣衞捕繹、緒、佐送法司問,並逮內諸有多者。於是炳故怨家多諸闕陳。訴獄既具,刑部乃上言:‘炳心懷悖逆,連結權重,睚此殺人,顛越取償,擅侵威裏,搜匿守財,莊房田地歲入萬計,珠寶金土動至數千。信王法所不容、人心所共憤。繹、緒踵習餘虐,益肆猖狂。隱世蕃之贓,匿嚴紹庭於家,狡猾不道。繹、緒宜禠職,炳宜會三法司問議,開棺戮屍、削奪官爵、籍沒其產、追贓還官。諸內有名者,如炳弟太常寺卿煒,宜革職。惡黨支、琮等五人,宜永遠戍邊。陸顯等八人,宜徒杖。’得旨:‘炳負國擅權,播弄威福,戕害無辜,本當戮屍盡法。第身故既久,姑削其官職,追奪誥命,繹、緒、煒俱革職發原籍為民。餘如擬資產贓物,如數籍入。紹庭發口外為民,佐邊衞,永遠充軍。
- 81.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勳戚》:【陸炳卹典】陸炳以三公兼三少,歿贈忠誠伯,諡武惠,誠為濫典。但世宗追念衞輝行宮翼衞,且有發仇鸞逆狀功,恩恤不免過隆。至穆宗朝,奪爵奪諡法,如是止矣。至高新鄭再起,復嗾言路劾其罪狀,籍沒其家,且謂當斬棺戮屍,而姑宥之。蓋高與炳無大仇,特以炳為華亭故相連姻,欲誣其寄贓,而並籍之也。
- 82.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隆慶初,用御史言,追論炳罪,削秩,籍其產,奪繹及弟太常少卿煒官,坐贓數十萬,系繹等追償,久之貲盡。萬曆三年,繹上章乞免。張居正等言,炳救駕有功,且律非謀反叛逆奸黨,無籍沒者;況籍沒、追贓,二罪並坐,非律意。帝憫之,遂獲免。
- 83. 王世貞《弇州續稿·卷四十六》:錢唐獨洪襄惠之孫有二園。其一在城前……其一在西湖勝處,而陸炳錦衣復奪之,藉以祠其所冒祖宣公贄,而生塑己像於前閣。尋事敗譭棄。
- 84. 張岱《西湖夢尋(卷三)·陸宣公祠》 孤山何以祠陸宣公也?蓋自陸少保炳為世宗乳母之子,攬權怙寵,自謂系出宣公,創祠祀之。規制宏廠,吞吐湖山。台榭之盛,概湖無比。……炳物故,祠沒入官,以名賢得不廢。隆慶間,御史謝廷傑以其祠後增祀兩浙名賢,益以嚴光、林逋、趙忭、王十朋、呂祖謙、張九成、楊簡、宋濂、王琦、章懋、陳選。會稽進士陶允宜以其父陶大臨自制牌版,令人匿之懷中,竊置其旁。時人笑其痴孝。 祁彪佳《陸宣公祠》詩: 東坡佩服宣公疏,俎豆西冷蘋藻香。 泉石蒼涼存意氣,山川開滌見文章。 畫工界畫增金碧,廟貌巍峨見矞皇。 陸炳湖頭誇勢焰,崇韜乃敢認汾陽。
- 85. 褚人獲《堅瓠續集卷之三·楊李潘治第》 :明嘉靖間,大金吾陸炳於京師起第,軍人李偉親負土石。不二十年炳敗。籍其居入官。而偉女入宮,封貴妃。萬曆即位,尊為慈聖皇太后。亦以炳宅賜偉。
- 86. 徐階《世經堂集·東湖陸公墓誌銘》:東湖陸公諱炳,字文孚,浙江平湖人,唐宰相宣公之系也。
- 87. 高壽仙. 社會地位與親緣關係的交互建構——以明代科第大族平湖陸氏為例[J]. 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1):25-26.
- 88.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陸炳,其先平湖人。祖墀,以軍籍隸錦衣衞為總旗。父松,襲職,從興獻王之國安陸,選為儀衞司典仗。世宗入承大統,松以從龍恩,遷錦衣副千户。累官後府都督僉事,協理錦衣事。
- 89. 《陸氏景賢祠司空譜·錦衣支世系》:煒:字文明,號次湖。嘉靖癸卯舉人、甲辰進士。歷官太常寺卿。母夫人李氏。配劉氏,廣寧伯泰女侄,封宜人,贈恭人。
- 90. 《陸氏景賢祠司空譜·錦衣支世系》:(松)配張氏,贈一品夫人。繼範氏,封淑人,贈一品夫人,保育世宗,勤勞謹恪,上每思之。側室李氏,封夫人,生遺腹女,後適廣寧伯劉允中。
- 91. 《陸氏景賢祠司空譜·錦衣支世系》:母一品夫人範氏。配吳氏,大冢宰鵬從女弟也;繼黃氏,司禮監太監錦侄;張氏,安定伯容女;俱贈封一品夫人。側室李氏,封宜人。
- 92.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九十一》:升翰林院編修趙祖鵬為湖廣按察司僉事。祖鵬以女妻都督陸炳,度其權勢,因大為奸利事,士論恥之。至是炳卒,祖鵬遂外補。
- 93. 徐階《世經堂集·明故太保兼少傅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掌錦衣衞事贈忠誠伯諡武惠東湖陸公墓誌銘》:公初娶吳氏,繼黃氏、張氏、趙氏。子男三,長經、次紳,俱先卒。次即繹、次彩。公卒後,側室李氏,出五女,長嫁成國朱公嗣子時泰,次嫁少師嚴公孫錦衣指揮僉事紹庭,次受予子瑛聘,又次受宗伯孫公子鑲,太宰吳公子綬聘娶。孫女一嫁錦衣南鎮撫司都指揮僉事袁憲文。
- 94.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二十九年卒官。贈忠誠伯,諡武惠,祭葬有加,官其子繹為本衞指揮僉事。
- 95. 《世經堂集·卷八·明故南京禮部尚書贈太子少保諡文恪季泉孫公墓誌銘》:公其季也,諱陞。……子男五……次鑲,尚幼女。
- 96. 徐階《世經堂集·東湖陸公墓誌銘》:公存時嘗卜地於朝陽關外三里屯,至是諸姻故合而謀曰:公之意不可違也。乃以辛酉二月初七葬公,而遷張夫人以袝。
- 97. 清理河道發現明代石人石龜 是一品大臣陸炳衣冠冢 .雅昌藝術網[引用日期2015-02-08]
- 98. 《陸氏景賢祠司空譜·錦衣支世系》:炳:字文孚,號東湖。
- 99. 《明史·卷一百九十六·列傳第八十四》:最後御史陳其學以鹽法事劾崔元及錦衣都督陸炳,言擬旨令陳狀,皆造言請死,炳長跪乃得解。二人與嵩比而構言,言未之悟也。
- 100. 《大明律·卷之一·職官有犯》: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 101. 《大明律·卷之一·軍官有犯》: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 102. 《大明律·卷之一·文武官犯公罪》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 103. 《大明律·卷之一·備考》文武官犯罪,應奏請上議而不奏請上議者,以事應奏不奏律論。
- 104. 《大明律·卷之二·事應奏不奏》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從重論。
- 105. 《嘉靖以來首輔傳·卷三》:御史陳其學以鹽法事,論京山侯崔元、都督同知陸炳。言擬旨令陳狀,皆造言請死,有所進橐,炳至長跪而解。以是,皆與嵩比而謀構言,言殊不自悟。
- 106. 《弇州四部稿·卷七十九·錦衣志》:炳既歘起,代父執衞政,其同列皆父黨。炳陽為敬事之,而徐以計去其易己者。又能得閣臣心,以故日益重。嘗捶殺兵馬指揮,為御史所繩,詔弗問。大學士言故愛暱炳,炳亦事之謹甚。而亡何,御史糾炳亂鹽政、擅榜禁小錢諸不法狀,言欲從中下捕治。炳行三千金解救不得,長跪泣謝罪,乃已。炳,楚士,銜大學士言刺骨。
- 107. 《明史·卷三百十七·列傳第一百九十五》:三公無兼三孤者,僅於炳見之。
- 108. (明)王世貞撰,魏連科點校.《弇山堂別集·卷四十一·公孤表》.北京:中華書局,1985:741-760
- 109. 徐階《世經堂集·東湖陸公墓誌銘》:秋,以聖節恩加兼少傅,賜諭曰:以公兼孤雲。
- 110. 《弇山堂別集·卷七·異典述二·公孤自相兼》:嘉靖中,京山侯崔元已加太傅,左都督陸炳已加太保,二公俱兼太子太傅太保,正一品階矣。後以聖誕,前後元加少師,炳加少傅,元后同大學士嵩辭得免。炳至終身稱太保兼少傅。上時亦不安於心,有御札雲:“以公兼孤亦可。”
- 111. 《萬曆野獲編·卷五》:【大臣恣橫】嘉靖間,炳初助嚴陷夏,晚途失歡,或雲:為嚴氏所鴆。
- 112. 《萬曆野獲編·卷五》:【忠誠伯】炳一日飲於少保楊博所,醉歸暴卒。人謂博持其奸狀,席間示意將奏之,因而仰藥。或雲:楊與世蕃謀,進以鴆卮,莫能明也。
- 113. 《國榷·卷六三》:炳恃寵素驕蹇,楊博稍色抑之,炳慚惠,一夕飲後痰疾死。
- 114. 《西山日記》捲上《英斷》:世宗末年,分宜自知必敗,妄揣上意,思擁戴景邸,希定策功而不敢發,先令陸武惠炳嘗之。時裕邸有一中貴人不法,炳令衞卒擒之,先下緹騎獄,而後以聞朝廷方寢。引燭閲其疏,訝曰:得無警小主人乎?陸炳好大膽。炳候旨於宮門外小黃門,傳者踵接。 炳警悸仆地,數人掖之不能起,又明日嘔血死。嗟乎!此天威也。
- 115. 《萬曆野獲編·卷二十五》:【金瓶梅】聞此為嘉靖間大名士手筆,指斥時事,如蔡京父子則指分宜,林靈素則指陶仲文,朱勔則指陸炳,其他各有所屬雲。
- 116. 許建平.王世貞與《金瓶梅》的著作權[J].河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26(4):78-85.
- 117. 《醉醒石·第十五回》 .明清小説網[引用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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