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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司

鎖定
提刑按察使司,元明清官署名。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務。以按察使主官, 秩正三品;以按察司副使為副長官,又稱憲副,秩正四品。按察司副使輔佐按察使處理一省司法刑獄監察按劾、治理驛傳
按察司副使下設僉事,正五品,員額不定。副使與僉事平時分道巡察。各省兵備、提學、巡海、清軍,驛傳。 [1] 
提刑按察使司的內部分設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經歷司掌收納文書與勘察刑名之事,置經歷、知事各一人;照磨所掌照刷案卷,置照磨、檢校各一人;司獄司,掌檢察監獄事務,置司獄一人。清沿置,其職掌與內部組織與明同。 [1] 
有觀點認為,明代並不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稱呼,《明史》的相關記述是對提刑按察司的誤稱。 [2] 清史稿》中,除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稱呼外, [3]  也多處稱“按察使司”。 [4-5] 
中文名
提刑按察使司
別    名
按察司
性    質
官署名
年    代
明、清
特    點
按察使、按察司副使

提刑按察使司官署設置

江蘇按察使衙門舊址 江蘇按察使衙門舊址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按察司副使一人正四品。下設僉事,正五品,員數無定。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兵備、提學、巡海、清軍,驛傳、屯田等事,各設專職人 [5]  員,亦用僉事等名義。清沿置,但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僉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審核刑獄,兼領本省驛傳,與布政使同為督、撫屬員。
明代地方上分為省、府、縣、裏四級。其中,只有省一級才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構——提刑按察使司,其長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審理權限僅僅限於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報到刑部審理。
百科x混知:圖解明朝三司 百科x混知:圖解明朝三司

提刑按察使司名稱考異

明代提刑按察司
明史·職官志》同時存在“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刑按察司”兩種稱呼。 [6]  學者郭潤濤認為,明代使用的是“提刑按察司”的稱呼,即不加“使”字。他指出,不加“使”字,是承襲了前代的做法(金、元時提刑按察司等機構的長官官名已有“使”字,但機構本身不加“使”字);而按明代人的解釋,則同時表明了該機構與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的制度性區別,即按察副使按察僉事對按察使沒有明確的隸屬關係 [2]  考諸中研院校勘本《明實錄》,一般使用的表述確是“提刑按察司”,僅《明太祖實錄》中使用過一次“提刑按察使司”; [7]  另有少數地方出現了“按察使司”的表述,點校者有時也會以校勘記説明有過往的校勘者認為“使”字當刪 [8]  、或是有的版本並無“使”字。 [9] 
清代按察使司
清史稿》中既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表述, [3]  也多處表述為“按察使司”。 [4-5]  中研院點校本清實錄》中,並未出現“提刑按察使司”的説法,但“按察使司”的提法則比比皆是。 [10-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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