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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司
鎖定
提刑按察使司官署設置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按察司副使一人正四品。下設僉事,正五品,員數無定。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兵備、提學、巡海、清軍,驛傳、屯田等事,各設專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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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亦用僉事等名義。清沿置,但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僉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審核刑獄,兼領本省驛傳,與布政使同為督、撫屬員。
明代地方上分為省、府、縣、裏四級。其中,只有省一級才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構——提刑按察使司,其長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審理權限僅僅限於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報到刑部審理。
提刑按察使司名稱考異
明代提刑按察司
《明史·職官志》同時存在“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刑按察司”兩種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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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郭潤濤認為,明代使用的是“提刑按察司”的稱呼,即不加“使”字。他指出,不加“使”字,是承襲了前代的做法(金、元時提刑按察司等機構的長官官名已有“使”字,但機構本身不加“使”字);而按明代人的解釋,則同時表明了該機構與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的制度性區別,即按察副使、按察僉事對按察使沒有明確的隸屬關係。
[2]
考諸中研院校勘本《明實錄》,一般使用的表述確是“提刑按察司”,僅《明太祖實錄》中使用過一次“提刑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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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少數地方出現了“按察使司”的表述,點校者有時也會以校勘記説明有過往的校勘者認為“使”字當刪
[8]
、或是有的版本並無“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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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按察使司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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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俞鹿年 編著.中國官制大辭典·下卷.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906
- 2. 郭潤濤. 明代的提刑按察司[J]. 文史知識, 2017(10):98-104.
- 3.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志九十一·職官三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9-06-09]
- 4. 清史稿·卷十一· 本紀十一·高宗本紀二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9-06-09]
- 5.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四·志八十九·職官一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9-06-09]
- 6. 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一·職官四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9-06-09]
- 7.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四 丙申歲 七月 一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06-09]
- 8. 太宗文皇帝實錄 卷三十九 永樂三年 二月 七日 .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06-09]
- 9. 宣宗章皇帝實錄 卷九 洪熙元年 九月 十二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06-09]
- 10. 世祖章皇帝實錄 卷之五 順治元年 六月 十六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06-09]
- 11. 聖祖仁皇帝實錄·修纂凡例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06-09]
- 12. 世宗憲皇帝實錄·修纂凡例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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