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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税税率

鎖定
關税税率(rate of customs duty)是指海關税則規定的對課徵對象徵税時計算税額的比例。
中文名
關税税率
外文名
rate of customs duty
類別1
法定税率
類別2
協定税率
類別3
特惠税率

關税税率税率設置

根據新的《關税條例》規定,我國進口關税的法定税率包括最惠國税率協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
(1)最惠國税率
最惠國税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於與我國簽定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
(2)協定税率
協定税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訂有含關税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協定税率。
(3)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簽定有特殊優惠關税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2013年之前,我國對原產於孟加拉國的18個税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特税率。
普通税率適用原產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或者原產地不明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
根據新的《關税條例》規定,對特定進出口貨物,可以實行暫定税率。實施暫定税率的貨物、税率、期限,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海關總署公佈。
暫定税率的商品可分為兩類:一類無技術規格,海關在徵税時只需審核品名和税號無誤後,即可執行;另一類附有技術規格,海關在徵税時,除審核品名和税號外,還需對進口貨物的技術規格進行專業認定後才能適用。如2002年,我國對209種進口商品和23種出口商品實施了公開暫定税率,執行截止期限為2002年12月31日。公開暫定税率的貨品可直接在進口地海關審核徵税。”
3.配額税率
關税配額制度是國際通行的慣例,這是一種在一定數量內進口實行低關税,超過規定數量就實行高關税的辦法。日本採取一次關税和二次關税就是依據不同數量規定實施不同税率的關税配額制度。配額是一種數量限制措施,超過限額數量後不能進口。而關税配額就有靈活性,對於必要的數量實行低關税;對於超過一定數量的進口則實行高關税,雖然這樣關税高了,但還是允許進口,體現了關税槓桿的調節作用。這種辦法許多國家都採用,關貿總協定和其後的世界貿易組織也沒有對其限制。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討論中,也是把關税配額作為關税手段加以保留的。這種措施既可以控制總量,也比較公開透明。
根據新的《關税條例》規定,對特定進出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税配額管理。實施關税配額管理的貨物、税率、期限,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海關總署公佈。如2002年我國對小麥、玉米、豆油、羊毛等十種農產品和尿素等三種化肥實行了進口關税配額税率。
4.信息技術產品税率(下稱ITA税率
在WTO成立以後,在以美國為首的WTO成員國之間又達成了一項旨在使發展中國家關税水平進一步降低的《信息技術協議》(即ITA)。它的主要內容是將佔全世界電子信息技術產品份額80%以上的該類產品關税,在2000年以前降為零。2001年年底我國成功加入了WTO,因此也必須承擔對信息技術產品進口關税的減讓義務。
2002年我國對251個税目的進口最惠國税率實行了WTO信息技術產品協議税率,其中零税率的有221種,有15個税目的產品只有在為生產信息技術產品而進口的條件下,才可適用ITA税率。
為此,凡申報進口上述15個税目產品並要求適用ITA税率的單位,需經信息產業部出具證明並經海關確認後方可適用ITA税率。
根據新的《關税條例》規定,特別關税包括報復性關税反傾銷税反補貼税保障性關税和其他特別關税。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進口的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税或者給予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特別關税。徵收特別關税的貨物、適用國別、税率、期限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海關總署負責實施。

關税税率税率適用

1.税率的適用
新的《關税條例》規定,暫定税率優先於最惠國税率實施;按協定税率、特惠税率進口暫定税率商品時,取低計徵關税;按國家優惠政策進口暫定最惠國税率商品時,按優惠政策計算確定的税率與暫定最惠國税率兩者取低計徵關税,但不得在暫定最惠國税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按照普通税率徵税的進口貨物不適用進口關税暫定税率。
2.税率適用中的幾種特殊情況
(1)按照普通税率徵税的進口貨物,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特別批准,可以適用最惠國税率。
(2)對於無法確定原產國別(地區)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税率徵税。對於某些包裝特殊的產品,比如以中性包裝裸裝形式進口經查驗又無法確定原產國別的貨物,除申報時能提供原產地證明的可按原產地確定税率外,一律按普通税率計徵關税。
(3)對於原產地是香港、澳門和台、澎、金、馬關税區的進境貨物和我國大陸生產貨物經批准復進口需徵税的,按最惠國税率徵收關税。
3.税率適用的時間
《關税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出口之日實施的税率徵税。
對於退税和補税,一般按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税率計算。在實際運用時要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按照特定減免税辦法批准予以減免税的進口貨物,後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准轉讓、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要補税時適用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税率(以前的《關税條例》規定為原進口日)。
(2)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等屬於保税性質的進口貨物,經批准轉為內銷,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內銷之日實施的税率徵税;如未經批准擅自轉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所施行的税則税率徵税。
(3)需繳納税款的暫準進出境貨物、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税率。
(4)分期繳納税款的租賃進口貨物,適用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税率(以前的《關税條例》規定為原進口日)。
(5)溢卸、誤卸貨物事後確定需予徵税時,應按其原申報進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則税率徵税。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可適用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税率。
(6)對由於税則歸類的改變,完税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徵税款時,應按原徵税日所施行的税則税率計算。
(7)對於批准緩税進口的貨物,以後繳税時,不論是否分期還是一次繳清,都應按貨物原進口日所施行的税率計徵税款
(8)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税時,應按查獲日所施行的税則税率計徵税款。
(9)在上述有關條款中,如有發生退税的,都應按原徵税或補税日期所適用的税率計算退税。

關税税率税率運用

進口關税普通税率優惠税率。對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税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税率徵税;對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税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優惠税率徵税。
前款規定按照普通税率徵税的進口貨物,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特別批准,可以按照優惠税率徵税。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進口的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税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特別關税。徵收特別關税的貨物品種、税率和起徵、停徵時間,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並公佈施行。
進出口貨物,應當依照《海關進出口税則》規定的歸類原則歸入合適的税號,並按照適用的税率徵税。
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税率徵税。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項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税率徵。
進出口貨物的補税和退税,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税率。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