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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限制

鎖定
數量限制是非關税壁壘的主要形式,是指一國(地區)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內(通常為一年)規定某種商品進出口數量的行政措施,它是國際貿易中一種十分迅速有效的限制進出口的非關税壁壘,客觀上抑制了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因為數量限制本身缺少透明度,從而容易導致貿易保護措施的濫用。
中文名
數量限制
實    質
非關税壁壘的主要形式
具體表現方式
配額、進口許可證等
特    徵
數量性、強制性

數量限制表現方式

數量限制的具體表現方式主要有配額、進口許可證、自動出口限制、數量性外匯管制等。
1.配額。
進出口配額是一國(地區)政府對某種商品進口或出口以數量加以限制的一種行政措施。配額一般分為固定配額和關税配額。固定配額是一國(地區)政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准許某種商品進出口的最高額數量或價值,在此時期內超過限額後的進出口予以禁止。關税配額是指對規定準予按免税或低關税待遇的某種商品,在一定時期內進口數量或價值的限額,超過限額後進口的則按較高的税率徵收關税,不設限額。
2.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是指一國或地區政府為了限制某種商品進口,規定某種商品的進口必須憑證才能進口的一種管理制度。進口許可證根據其有無配額分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和無定額許可證。前者是指國家或地區當局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口配額,然後在配額的限度之內,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對於每一筆進口貨發給進口商具有一定數量或金額的進口許可證。後者為國家或地區當局預先不公佈進口配額,發放有關商品的進口許可證是在個別考慮的基礎上,而不公開配額數量的依據。
自動出口限制是指在進口方的要求和壓力下,出口方"自動"限制某種商品出口的金額或數量。自動出口限制是一種較隱蔽的非關税壁壘,其目的就是限制進口數量,保護國內市場。
4.數量性外匯管制。
數量性外匯管制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其目的在於集中外匯收入,控制外匯支出,實行外匯分配,以達到限制進口商品品種、數量和國別的目的。

數量限制比較

與關税壁壘相比,數量限制壁壘具有如下特徵:
(1)數量性。
數量限制措施如最常用的配額、自願出口限制、外國投資比例限制等通過直接對外國商品進口實行直接數量性限制的辦法來保護國內市場。
(2)強制性。
關税主要是通過價格的變動來限制進口,出口國可以通過降低成本、出口補貼等方式來抵銷關税的限制作用。而數量限制對進口實行直接數量限制,出口國沒有迴旋的餘地。
(3)歧視性。
數量限制措施往往是針對某個或幾個國家設立的,具有明顯的歧視性。
(4)隱蔽性。
數量限制措施種類繁多,許多措施往往不公開或者沒有明文規定,讓出口商難以把握。
(5)隨意性。
數量限制大都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得不到規則的約束,甚至屬於臨時性的措施。進口國往往根據實際需要,朝令夕改,隨意干涉進口活動。
從數量限制措施的上述特徵來看,它比關税壁壘更具有危害性。因此,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明令禁止使用數量限制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隨着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逐步實施,數量限制等非關税壁壘也將逐步得到消除。國內一些學者提出,在關税逐步降低的條件下應該更多地使用非關税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這一主張是片面的。從長期來看,非關税壁壘並沒有太大的使用餘地。

數量限制限制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有關數量限制的一套規則,在總協定中幾乎和關税減讓佔據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在GATT成立的50年中。締約方全體在監督各成員方清除已有數量限制方面已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然而,還應看到,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即使是在禁止數量限制之內的貨物貿易方面,當初極力倡導禁止數量限制的美歐發達國家,為保護國內產業和扭轉貿易逆差,採用了所謂“自願限制出口協定”、“有秩序的銷售安排”等新方式實行數量限制。與此同時,農產品與紡織品都擺脱了禁止數量限制的軌道,遊離於總協定規則之外。可見,儘管數量限制與貿易自由化是背道而馳的,但由於世界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貿易優勢各異,資源分佈不均,產業結構有別,完全禁止數量限制不僅是關貿總協定所做不到的,而且將是新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難於駕馭的一匹“野馬”。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主張取消或減少非關税壁壘措施;發展中國家則認為取消自動出口限制應作為更重要目標。就目前的情況看,對於非關税措施這個問題,要立即取消是不現實的。在烏拉圭回合的部長宣言中,也只規定將“維持現狀和逐步回退”作為非關税壁壘的原則。一直到此次烏拉圭回合各國才達成一些協議與共識,在一般取消數量限制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第一,採取“逐步回退”辦法逐步減少配額和許可證。通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逐步取消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中的數量限制,最後實現這類商品的貿易自由化,使背離以關税作為主要保護手段的“多種纖維安排”消亡。
第二,從取消數量限制向取消其它非關税壁壘(如貿易技術壁壘)延伸。
第三,把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擴大到其它有關協定,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該協定在市場準入部分規定:不應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不應採用數量配額方式,要求限制服務的總量等)。但上述措施的實際效用如何還有待實踐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