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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畜牧獸醫站
鎖定
- 中文名
- 鄉鎮畜牧獸醫站
- 外文名
- The villages and towns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station
- 性 質
-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 隸 屬
- 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
鄉鎮畜牧獸醫站職責
六、動物屠宰,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運輸,動物產品加工、儲存等場所、活動的防疫監督;
八、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種畜禽、草產品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九、無公害畜產品的產地、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
十一、指導、督促畜禽養殖(場)户落實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養殖備案、養殖和免疫檔案的建立、負責動物免疫標識及有關證章等領取、發放、使用的監督管理;
鄉鎮畜牧獸醫站主要業務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計劃、規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劃;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種、檢疫、消毒、化驗診斷、監督、檢查等;
(三)畜禽品種生產、供應、配種、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監護等;
(五)飼草飼料的生產、加工、銷售;
(六)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
(七)開展技術培訓、講座、諮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與指導;
(八)承擔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鄉鎮站要加強對村服務組織、民辦服務組織、科技示範户的建設和指導。支持羣眾協會、研究會和有關團體開展服務工作,發揮整體效能,加速普及科學技術
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農業部
發佈日期:1993-2-6
執行日期:1993-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四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經營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以下簡稱鄉鎮站)的管理和建設,增強其推廣服務功能,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推動農村經濟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鄉鎮站的基本職責是:宣傳貫徹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鄉鎮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開展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後各項服務;培訓指導村級服務人員、科技示範户和廣大農牧民;推廣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組織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第四條 鼓勵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
第五條 鄉鎮站應面向農村,面向生產,面向農牧民,以服務為宗旨,以發展畜牧業為目的,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推動當地畜牧業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化。
第六條 縣和縣以上畜牧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鄉鎮站的管理,協調各方關係,解決存在問題,為鄉鎮站建設與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鄉鎮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由畜牧、人事、編制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人事部(1992)農(人)字第1號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編制和補充人員由縣畜牧主管部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擠佔、截留、挪用編制。
第十條 鄉鎮站編制應主要用於安排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十一條 鄉鎮站的技術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或經過專業培訓達到相當水平。
第十二條 鄉鎮站站長由縣畜牧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協調後,由縣畜牧主管部門任命。要保持鄉鎮站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他們從事技術工作的時間,人員安排調動由縣畜牧主管部門負責,但要徵求所在鄉鎮政府意見。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站的主要業務是: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計劃、規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劃;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種、檢疫、消毒、化驗診斷、監督、檢查等;
(三)畜禽品種生產、供應、配種、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監護等;
(五)飼草飼料的生產、加工、銷售;
(六)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
(七)開展技術培訓、講座、諮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與指導;
(八)承擔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鄉鎮站要加強對村服務組織、民辦服務組織、科技示範户的建設和指導。支持羣眾協會、研究會和有關團體開展服務工作,發揮整體效能,加速普及科學技術。
第十八條 鄉鎮站要做好專業調查研究,總結羣眾生產經驗,組織和指導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鄉鎮站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獸醫衞生工作。品種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設、飼草飼料推廣應用等要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要創造條件,積極參與產後流通服務工作,推動畜牧業商品生產發展。
第四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站定性為全民事業單位後,縣畜牧主管部門要牽頭組織對鄉鎮站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進行清查,分類登記造冊,由鄉鎮站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原屬鄉鎮站的資產(包括創辦、聯營的經濟實體的資產),仍屬鄉鎮站所有,對鄉鎮站存在的債權、債務問題,仍由鄉鎮站承擔。
第二十二條 鄉鎮站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
第二十三條 鄉鎮站是經濟獨立核算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和會計制度,設置賬目、完善報表制度,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度。要堅持勤儉辦站、民主理財,講求經濟效益,不斷增加站內積累,增強服務實力和活力。
第五章 經營服務
第二十五條 經營服務項目主要是:飼草飼料、藥品藥械、畜禽品種、生產設施材料等的供應,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等。可以辦畜禽良種場、商品畜禽飼養場、飼料加工廠、藥品藥械廠、屠宰加工廠等。有條件的站可以根據當地農牧民需要,拓寬經營服務領域,興辦商業性、工業性實體。可以跨行業、跨部門經營或聯營。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完成推廣服務任務的條件下,站內職工可以從事經營服務工作,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人員。
第二十七條 經營服務收入主要用於本單位發展推廣服務事業、改善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要制定適當的積累與分配比例。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
第二十八條 鄉鎮站開展經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的財產、資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佔和平調。
第二十九條 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享受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優惠政策。各級畜牧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繼續爭取政策,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促進社會化服務向縱深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82)農業(牧)字第47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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