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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
(社會制度和法律詞彙)
鎖定
過繼,亦稱“繼”、過房、過嗣、繼嗣。一種是過繼出去,指把自己的子女繼入養父母家庭為其後嗣。另一種是過繼進來,指沒有子女的人,收養同宗或親戚的子女為後嗣。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大詩人白居易兒子白阿崔早亡無子,“以其侄孫嗣”。
過繼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是為了延續男性繼承人而為之。當一個家庭需要後嗣時,就從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無子身亡,家族仍可為其選擇一位嗣子,形成親子關係。
有些地區生下小孩難養(好生病等),也會進行過繼(形式上),認為這樣孩子好養活些。
- 中文名
- 過繼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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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
過房
- 別 名
- 過嗣
- 拼 音
- guò jì
- 類 型
- 收養行為
過繼漢語詞彙
過繼釋義
即過房。1、把子女送給無子女的宗族或親戚做子女。2、沒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親戚的子女為子女。
過繼出處
過繼例句
李劼人《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一來拜年,二來也是商量過繼承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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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歷史演進
過繼綜述
在古代,由於男尊女卑,“過繼”的多是“兒子”,稱為“嗣子”,當然也過繼女兒,稱為“嗣女”,甚少。而現在,過繼子女,基本不受男尊女卑思想影響。
過繼現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過繼過繼名人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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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過繼 .百度漢語[引用日期2018-01-23]
- 2. 恩養 (恩養)的意思 - 漢語詞典 - 千篇國學 .千篇國學[引用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