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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婦女

鎖定
失足婦女(prostitute),妓女的別稱,以性換取金錢作為謀生手段的女性。
中文名
失足婦女
外文名
prostitute
別    名
賣淫女
定義時間
2010年12月11日
定義人
劉紹武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主要人羣
女性

失足婦女金鏡頭

《失足婦女》獲“金鏡頭”生活類組照金獎 [1] 
在中國,幾乎每個大小城市都能看到她們的身影。她們中大多數人來自農村。剛開始,很多人並不願意從事這個職業,但由於自身文化低等原因,不得不以這種方式在城裏謀生。她們希望通過這種職業在短時間內改變她們貧窮的命運,期間常服藥物,早中晚各二到四次叫牀聲可謂聲聲不息。在中國,她們的職業屬於政府禁止的。所以她們的工作相對比較秘密的,辛酸、孤獨、恐懼、危險一直陪伴着她們。

失足婦女名詞來源

公安部建議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
特殊人羣也需要尊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賣淫婦女視違法程度。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徐滬介紹,公安聯合婦聯、衞生、人力資源、民政等部門一起幫助失足婦女,使她們能正常回歸社會出自古語:“一失足成千古恨”。指因種種原因誤入此途的人。

失足婦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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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1日,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羣也需要尊重。”
2010年11月28日,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全國婦聯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婦女工作。要求保護賣淫婦女人身權和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采取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婦女,要嚴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失足婦女烏龍誤區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羣眾團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羣眾性和社會性。在官方辭典中,婦女的定義是成年女子的通稱,其中“婦”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義。在中國的傳統的説法中,婦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婦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稱。不單純指已婚婦女,年滿18歲的女青年也可稱婦女,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
在《中國大百科全書》和《康熙字典》中均對婦女的定義為已婚婦女,這就有個歧義。

失足婦女各方意見

1、 劉紹武局長説的話似乎很人性化,説明他們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覺得“失足婦女”這個稱呼不妥,部分婦女可能是因為失足而賣淫,卻有很多是因為別的原因而賣淫的。
2、比如有些場所,就有不少婦女是被暴力強迫賣淫的,並沒有什麼“失足”行為,這類被迫賣淫的婦女應該被稱為“被暴力強迫賣淫女”。
3、還有更多的婦女,是被生活所迫而賣淫,也沒有什麼“失足”行為,這類婦女稱為“失足婦女”也不妥,叫做“謀生婦女”、“下層婦女”、“貧困婦女”都更加貼切。
4、關鍵是如何才能杜絕賣淫現象。改善就業,建立正確價值觀,不但要杜絕賣淫,更要杜絕包二奶
5、“賣淫女”之所以成為習慣性的稱謂,不過是因為道德貶抑、道德訓誡的心理蓋過了單純的法律訴求。長期以來,在涉黃案件中,執法抑或媒體的報道,除了宣示法律的嚴肅性之外,還習慣性地賦予了自己道德審判的任務。正是因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區別地對待,讓這類帶有侵權色彩的行為、用語屢次出現,甚至被人們潛意識裏認為是“正常”的。
當然,誰也無權隨意改變我們説話的方式。但是,至少在執法活動中,執法通報應該改換一下用語。官方措辭要儘量確保準確性和權威性;其次,它是在描述一個法律事件,而非去刻畫一種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對應的措辭應當儘量中性化。
稱謂的變化,絕不僅僅是文字遊戲。話語的邊界,有時能折射出法律與道德的邊界。前段時間,有專家討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解決“小三”問題,好像一種新的身份、新的稱謂能對婚姻財產分割構成新的挑戰。法律所對應的事實本來沒有變化,但隨着新的道德視角出現,法律好像也要隨之做出調整。這實際上也是法律、道德不分的表現。讓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首先就應當以一套法治時代的、中性的話語體系取代陳舊的、道德意味過於濃烈的原有話語體系。
這些年來,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輿論,都開始注重語言指稱的準確性“新市民”取代“農民工”,“精神障礙”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婦女”取代“賣淫女”,皆是如此。其實,為“賣淫女”正名的話語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學者、媒體和官方話語體系,開始納入“性工作者”“性從業者”等新稱謂進行替代嘗試。
日常語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但符合法律的用語往往只適宜採用更加中性的稱謂。所以,對於執法者而言,以這些更加中性的詞去取代各種道德意味濃烈的日常用語,應是一項底線性的本職工作。所以,這次改名裏也藴含着法治時代的一些基本權利訴求。

失足婦女改名

“賣淫女”是個沉重的字眼,讓人聯想到的多是生活的無奈和被迫,這個使用已久的“灰色字眼”,充滿了暴力和偏見,更多的是歧視。其實,對於“賣淫女”,其背後更多的是生活的辛酸,是生活中的貧窮。
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從某種意義上説,是在努力改造偏見,是在努力改變某種我們暫時無法改變的“窘困”,值得肯定。
令人欣慰的是,公安部規定,將視違法程度,區別情形予以處罰,對被強迫賣淫的受害婦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進行處罰,並啓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如此做,無疑是人性化舉措。但願能夠堅持下去。改名“失足婦女”的“尊重理念”值得肯定,當然,尊重,並不僅僅是改名。

失足婦女尊重

不管是我們稱之為“賣淫女”還是“失足婦女”,解決不了的是我們如何看待。不論是作為一個普通人從傳統文化心理上,還是作為國家姿態的看待,現處於一個模糊的狀態。在我們這裏,就如何正視性的問題,總是遮遮掩掩,難以啓齒。我們呼喊了很多年的“性解放”貌似已經卓見成效了,但是“性觀念”如何能解放卻還是摸着石頭過河。我們都能明白一個事實:賣淫女就是“性工作者”,問題不是怎麼稱呼,而是怎麼教育、挽救這些女子,從某種意義上説,她們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失足婦女專家

1、王彥翔
剷除滋生賣淫的土壤才是尊重
“失足”一詞牽涉的面很廣,只要是犯錯、犯罪等行為都可稱為失足。若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很容易將犯有其他錯的女子視為從事賣淫勾當,這更容易引起矛盾。在筆者看來,是否將“賣淫”改稱“失足”只涉及問題皮毛,要真正尊重這個特殊羣體,一方面要從源頭打擊賣淫嫖娼,如加強反腐力度、加強道德建設等,以最大限度地剷除滋生賣淫行業的土壤。另一方面,公安、衞生、婦聯、勞動、民政等部門應形成合力,一起從生活上、精神上、物質上幫助那些誤入歧途的人,使更多賣淫女儘早迴歸正常生活。
2、耿海軍
尊重賣淫女不在於改叫法
“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那麼“嫖娼男子”、“強姦男子”是否也改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個人或一個羣體在做什麼或者已經做了什麼,那就少不了一種界定。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本來就存在賣淫的表述,那麼一個女子或者一羣女子從事賣淫,稱呼其為賣淫女並不為過,沒包含什麼侮辱性。事實上,“賣淫女”這個稱呼即使改為其他,只要賣淫的事實並無改變,那麼新的稱呼必然還會指向這一行為特徵。最為重要的是,社會特別是公安等機構是否尊重賣淫女,不在於是否給賣淫女改稱呼,而在於這種尊重是停留在口頭上還是發自內心、付諸行動。可以説,如果執法思維不變、行動方式不變,“賣淫女”的稱呼怎麼改變都體現不出尊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