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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調製
鎖定
租調製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時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上接魏晉南北朝户調製,下啓唐代租庸調法。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實行新的賦税制,即户調製。這是在人口流散,貨幣幾近廢棄的情況下對漢代賦税制度的改革。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後,針對袁紹統治下“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的局面,重申説:“其收田租畝四升,户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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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改革,以定額田租代替漢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漢代的人頭税。租調製的田租租額較低,而且租額固定,增產不增租;户調以户為單位,增人不增調。徵收的粟帛既是當時曹操軍中急需,也是耕織結合的小農所產,免去以物易錢交税的中間損失。實行租調製後,許多小農返回故里,積極務農,精耕細作,使中原地區的農業生產有所恢復。孫吳也實行租調製,蜀國可能沿襲漢制,其數額缺乏明確記載。
法令簡介
隨着地方勢力的發展崛起,地方豪族逐漸控制鄉村社會。同時豪族攫取權利,腐蝕官僚機構。皇權丟失對鄉村社會的完全統治。豪族架空行政支配鄉民,鄉民與豪族相互依存。皇權失去對個體的完全支配,以個體為税基的賦税制度基礎崩潰。
曹操進駐冀州後試行户調製,也就是改變秦漢以來的算賦,口賦等人頭税(繳納貨幣-錢),因為漢末天下大亂,那時貨幣稀少,交錢不太現實,改成繳納絹和布,按户徵收,到西晉統一之後,正式按此頒佈了户調製,户調製通行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實際在施行中,實際上是按照九品混通制的模式,南北朝後期門閥專權,改革勢在必行,因此均田制和租調製應運而生。
北魏租調製規定: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2石、調帛或布1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