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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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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調製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時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上接魏晉南北朝户調製,下啓唐代租庸調法。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實行新的賦税制,即户調製。這是在人口流散,貨幣幾近廢棄的情況下對漢代賦税制度的改革。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後,針對袁紹統治下“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的局面,重申説:“其收田租畝四升,户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 [1]  這一改革,以定額田租代替漢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漢代的人頭税。租調製的田租租額較低,而且租額固定,增產不增租;户調以户為單位,增人不增調。徵收的粟帛既是當時曹操軍中急需,也是耕織結合的小農所產,免去以物易錢交税的中間損失。實行租調製後,許多小農返回故里,積極務農,精耕細作,使中原地區的農業生產有所恢復。孫吳也實行租調製,蜀國可能沿襲漢制,其數額缺乏明確記載。
西晉初年繼續實行曹魏的租調製,在佔田令頒佈的同時,也頒佈了新的租調製。南朝宋、齊的租調製在徵收對象、徵收方式、及徵收數量等方面,都承繼東晉之制。當時,租、調、税三項總稱為“三調”,又稱“三課”,這裏租折布、折錢繳納,這是一個重要變化。 [2] 
中文名
租調製
時    期
北魏
發佈者
孝文帝
類    型
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
法令簡介
隨着地方勢力的發展崛起,地方豪族逐漸控制鄉村社會。同時豪族攫取權利,腐蝕官僚機構。皇權丟失對鄉村社會的完全統治。豪族架空行政支配鄉民,鄉民與豪族相互依存。皇權失去對個體的完全支配,以個體為税基賦税制度基礎崩潰。
曹操進駐冀州後試行户調製,也就是改變秦漢以來的算賦,口賦等人頭税(繳納貨幣-錢),因為漢末天下大亂,那時貨幣稀少,交錢不太現實,改成繳納絹和布,按户徵收,到西晉統一之後,正式按此頒佈了户調製,户調製通行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實際在施行中,實際上是按照九品混通制的模式,南北朝後期門閥專權,改革勢在必行,因此均田制和租調製應運而生。
北魏租調製規定: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2石、調帛或布1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
租庸調製:隋朝前期和唐朝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作“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製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税收入有了保障。
參考資料
  • 1.    高敏.《魏晉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33頁
  • 2.    中國古代史(上冊) 晁福林主編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