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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税制度

鎖定
賦税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徵收的。賦税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税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税,即丁税;以户為依據的財產税,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税。 現代中國的賦税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並在“統一税法,公平賦税,簡化税制,合理分權”的税制思想指導下規範了税種,形成了五大類十八個税種的較為合理的税制體系。
路史曾經記載“神農之時,民為賦,二十而一。”是中國有徵收税收最早的傳説。而西周時,土地為貴族所有,貴族將土地依井田制劃分為公田與私田,公田的耕種收穫為貴族所有,而私田的收穫則可由耕種的庶民保留。公元前685年,齊國管仲主張“相地而衰徵”,是東周時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對農業耕地實物徵税的政策。左傳“宣公十五年秋,初税畝。”則是史書中記載魯國正式實施(西元前594年)對耕地徵税的紀錄。
中文名
賦税制度
解    釋
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手段

賦税制度中國曆代

賦税制度春秋戰國

春秋戰國時期,隨着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各諸侯國先後進行了賦税制度改革。例如魯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税畝”,就是最著名的賦税制度改革。據《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的解釋:“初者何?始也。税畝者何?履畝而税也”。這就是説,“初税畝”,就是開始按畝徵税。這一時期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徵税。其税率為收穫量的1/10,也就是所謂“什一之税”。在魯國進行賦税制度改革之後,各諸侯國都先後進行了賦税改革。楚國在公元前548年“書土田”,量入修賦;鄭國於公元前538年“作丘賦”;秦國於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賦税制度漢代

漢高祖劉邦汲取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説:“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税一”。這就是説,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税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税”。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税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税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税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税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税”。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徵的賦税。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徵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徵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徵的“人頭税”。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徵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京師之錢累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羣,……”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賦税制度曹魏

據《三國志·魏志·武帝記》記載,曹魏的賦税制度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户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曹魏的賦税制度,與漢代比較有兩個特點:(1)漢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穫量分成徵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則是按畝計算,畝收四升。(2)漢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徵收錢幣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絹二匹、綿二斤,也就是將徵收錢幣改為徵收實物。
西晉的“户調法”
西晉在滅吳統一中國後,實行課田“户調法”。也就是在佔田制的基礎上,規定賦税的數額。“賦”是户調,税是田租。據《晉書·食貨志》記載:“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減半。户調:丁男之户,歲輸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為户主的減半,即輸絹一匹半、綿一斤半。户調法的特點是:(1)以户為單位,計徵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户税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調所徵收的絹綿等實物,只是一個通用的標準,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摺合通過標準物計徵,不會只限於絹和綿。(3)西晉徵收的田租和户調,較曹魏時徵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調提高了半倍。

賦税制度南朝

南朝宋齊的賦税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的成例,採用“户調法”,即按户徵收賦税,民户繳納調粟和調布。由於南朝產麻多,桑蠶少,民間織布多,織絹少,所以改徵調布。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減半。
南朝梁陳的户調法與宋齊不同,宋齊是按民户資產定租調,而梁陳則是按人丁定租調。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調田租兩税以外,還有許多雜税和雜調。

賦税制度北朝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户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實行均田制後的户調製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徵單位。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由此可見,北魏的賦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後基本上採取按口徵税的辦法。
北齊的賦税制度,大致與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頒行均田制後,同税實行“租調法”。據《隋書·食貨志》記載:“率人一牀,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這裏所説的“一牀”,即以一夫一婦兩口為一徵收單位,仍是人口税為主。
北周的賦税制度,據《隋書·食貨志》記載:“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艱兇扎,則不徵其賦。”

賦税制度隋唐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佈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牀”,作為課税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賦税制度唐代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税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税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税。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税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税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税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鑑於當時賦税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税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户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税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税,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税,率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徵之。夏税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户增而税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税法的要點是:(1)按各户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徵税。首先要確定户籍,不問原來户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門大户蔭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動。依據各户資產情況,按户定等,按等定税。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户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釐定各等級不同税率。地税,以實行兩税法的前一年,即大曆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釐定税率徵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徵税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税收入。(2)徵税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徵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户。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户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户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徵收。(3)徵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穫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穫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税。(4)兩税徵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徵税,就必須評定各户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税的徵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徵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税法的評説:(1)兩税法是符合賦税徵課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徵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徵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税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徵的標準,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説,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資產之後,本應隨着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税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賦税制度明清

明朝
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税制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税,“併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户,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賦役徵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定,可以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生依附關係也有所鬆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佈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耕種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税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税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這樣,人頭税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入畝對我國的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賦税制度中國古代演變

我國古代的賦税制度中,初税畝、編户制、租調製的共同點是以人丁為主要徵税標準;而兩税法、一條鞭法、地丁銀的共同點是以土地財產為徵税標準。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税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税即丁税;以户為基礎的財產税,即調;以田畝為基礎的土地税,即田税;以成年男子為基礎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雜税。值得注意的是,兩税法是賦税制度上的過度時期,即以人丁為主要徵税標準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徵税標準過渡。
從西漢到清代我國賦税制度的沿革規律是:
1、徵税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税在賦税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少,以兩税法為標誌。
2、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以一條鞭法為例。
3、徵税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税法為標誌。
4、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為標誌。
5、税種由繁多逐漸減少,以一條鞭法為例
6、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税
這種演變説明,隨着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税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互反應。

賦税制度中國現行

中國大陸自1994年開始對税制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改革,根據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計23個税種。
按課税對象,可以分為流轉税、收益税、財產税、資源税和行為税五類;
按徵收管理體系,可以分為工商税、關税和農業税三類;
按税收收入支配權限,可以分為中央税(國家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類。
流轉税
增值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具體參照《增值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增值税部分貨物徵税範圍註釋》和《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消費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營業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細則》;
個人所得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實施辦法》;
環境影響税
資源消耗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資源税若干問題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
温室氣體排放税,民間討論中。
目的行為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
耕地佔用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耕地佔用税具體政策的規定》;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車輛購置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
車船使用牌照税,依據為《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
印花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契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屠宰税,該改税種於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原來的依據為《屠宰税暫行條例》;
筵席税,實際上已經停止徵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税暫行條例》。
農業税類
農業税,該改税種於2005年12月29日公佈廢止,原來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税條例》;
農業特產税,該税種於2006年2月17日廢止,原來的依據為《農業税條例》、《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税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税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
進出口税類
關税(進出口關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税,依據為《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