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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製

鎖定
租庸調製,隋朝及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税制度,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
租,即田租,每年要納粟二石。庸則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勞役二十日,這項制度原本在隋朝開皇二年(582年)試行,原是役期一個月,三年(583年)減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調是户調,男丁隨鄉土所產而納。此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繳納定額的賦税並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的制定和實施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壞,租庸調法則會隨之失敗,武周後由於人口增加,又不斷土地兼併,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安史之亂後,朝廷負擔巨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兩税法,以徵收銀錢為主。
租庸調”規定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的絹、粟,庸調由縣尉負責徵收,八月開始收斂,九月運往京師或指定地點。租即田租,則在收割後於十一月開始運送。租庸調製中以納絹來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實施下,使農民在有土地耕種的同時保證了有充足的農耕的時間,不會因為長期服役在外而耽誤農時,推動了農業的發展。
中文名
租庸調製
外文名
Zuyongdiao system
類    屬
賦役制度
取消原因
均田制的破壞
取消時間
唐中葉
徵收對象
男丁

租庸調製傳承發展

隋文帝 隋文帝
隋朝沿用北魏以來的租調製,租調數量比北周輕,農民服役時間也短。後來又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納一定的絹代替服役。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税體制,實行租庸調製。唐朝的租庸調製不再有年齡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調製時,運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但自安史亂後,户籍失修,生產破壞,國家支出大增,舊有的租庸調製已不合時宜,不得不以兩税制取代之。

租庸調製制度內容

租庸調製的內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做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做調;服徭役二十天,閏年加二日,是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可按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做庸,總體而言,“納絹代役即為庸”,也叫“輸庸代役”。國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調,加役三十天,則租調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過五十日。若出現水旱等嚴重自然災害,農作物損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損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調,損失十分之七以上,賦役全免。制度不奪農時,合理解決就業問題,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制度。
除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本質上承襲了北魏的“租調”税收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規定,每丁納“租二石、絹二丈、棉三兩” [1]  。又規定了均田制實行辦法,丁男二十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田。政府依據授田記錄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調。不論貧富,一律繳納定額的租庸調。

租庸調製取消原因

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後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製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後,土地兼併重。均田令雖然有限制土地買賣和私人佔田過限的規定,但同時也放寬了對土地買賣的限制,田地仍可出賣,使免課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併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户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徵税對象減少,削減國家税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
又租庸調製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後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户與免課户的分別,使免課户無須負擔負役,並且享有佔田佔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課户一併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税率,在人人領田一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後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一樣的税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唐代是典型的封建等級社會,唐制規定貴族、官僚户和其他特殊身份之人可以免除租調徭役,享有免税免役特權。這些特權的存在,無疑是對租庸調製的侵蝕。貴族官僚户、庇廕户的不斷擴大及其逃避租庸調行為,從一個具體方面對租庸調製造成了瓦解破壞。

租庸調製主要影響

引致租庸調製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户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户籍來徵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於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户籍,國家於是失去徵税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税,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税卻由逃亡户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循環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税。
最後,租庸調製中以男丁為徵收對象,向其徵收定額的賦役,即是説國家的收入取決於丁的多少,缺乏彈性。自安史亂後,國家支出甚大,國家無法再以租庸調製來維持經濟,於是改行另一較彈性大的兩税制,使税收可以田畝為徵收對象,確保收入來源,故租庸調不得不破壞。

租庸調製歷史評價

陸贄稱許租庸調法:“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規也簡,其備慮也周。”“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以之厚生,則不堤防而家業可久;以之成務,則不校閲而眾寡可知;以之為理,則法不煩而教化行;以之成賦,則下不困而上用足。”
總結來説,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着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湧現,再加上其它客觀因素,租庸調製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税制取而代之。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調製,有明顯的作用,主要表現 在:農民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
參考資料
  • 1.    鄧廣銘:《唐代租庸調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