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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鎖定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佈,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1] 
目錄包括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兩個部分。
中文名
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實施時間
2016年12月25日
制定機構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目錄全文

福州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2] 

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禁帶物

(一)槍支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等。
4、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及各類子彈。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2、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三)管制器具類,包括:
1、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衞器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類,包括:
3、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
4、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製品等易自燃物質
5、金屬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6、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類,包括: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標註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農業部公告(第199號)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等。
(六)腐蝕性物品類,包括:
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類
《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中規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包括: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的醫療廢物,《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規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衞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限制物品

種類
品名
限帶數量
備註
民用生活生產工具
累計不得超過2個
單品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藝刀、工具刀等
累計不得超過3把(含),並保持包裝完好
單品刀刃部分在10釐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斧頭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鋭物)、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
單品長25釐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球棒木棍等木質棍狀物品
單品長50釐米—160釐米,直徑6釐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
白酒(50度以上)
累計不得超過2公斤(含)
應當保持包裝完好
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
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
物品帶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禁止攜帶
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
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
累計不得超過5支(含)
充有可燃氣體燃料油的禁止攜帶
累計不得超過20盒(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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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發佈公告

關於公佈《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關於公佈《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關於公佈《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 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2] 
榕公綜〔2016〕433號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佈,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6年12月23日

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相關報道

根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規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摩絲髮膠染髮劑冷燙精指甲油光亮劑衣領淨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而這些物品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地鐵運營人員還特別提醒,凡包裝上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物品,無論規格大小,都屬於禁止攜帶物品。 [3] 
此外,禁帶的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還有,累計超過2公斤的白酒、累計超過5支的打火機、累計超過20盒的火柴
而對於攜帶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責令其出站。對於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