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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

鎖定
焦洪昌,男,1961年出生,北京人法學博士 [10] 
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1]  國務院參事,農工黨中央社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長期從事憲法學、人權理論、憲政理論研究 [10] 
社會職務包括: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港澳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委員等。曾作為中國中央電視台聚焦“兩會”的特約嘉賓 [2] 
中文名
焦洪昌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北京
出生日期
1961年 [10] 
畢業院校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學歷
博士
專業方向
憲法學
職    務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
學術代表作
《公民私人財產權法律保護研究》;《選舉權的法律保障》

焦洪昌人物經歷

1997年3月至6月美國杜肯大學學術訪問;
1999年11月至12月芬蘭土爾庫大學學術訪問;
2006年7月至8月荷蘭奧地利捷克等國學術訪問。 [8] 
2020年7月,被聘任為國務院參事 [10] 
2017-2023,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 [11] 

焦洪昌科研項目

  1. 兒童保護體系研究(橫向超過15萬不滿30萬,2011-11-09-報告和建議稿)
  2. 基本法教材編寫(橫向超過4萬不滿15萬,2011-12-01-教材)
  3. 中國人權法治研究(橫向超過15萬不滿30萬,2011-11-04-研究報告)
  4. 國家級精品課程《憲法學》(國家級重大項目,2009-08-01-課程成果)
  5. 殯葬法律體系建設研究(省部級其他項目,2009-06-03-報告)
  6. 中國司法體制改革(教育部重大公關項目,2008-01-16-0)
  7. 奧運立法評估(橫向超過15萬不滿30萬,2008-10-01-專項報告)
  8. 公民健康權的實現及國家義務 司法部項目(項目進行中)
  9. 完善保護公民私人財產權利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市社科項目(項目進行中)
  10. 土地權屬爭議情況調查和土地產權體系建設橫向合作項目(已結項) [6] 

焦洪昌科研成果

焦洪昌教材與專著

《港澳基本法》(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
《憲法學案例教程》(合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2007年修訂版
《憲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2006年第2版(修訂),2009年8月(第三版),2010年6月(第四版),2013年9月(第五版)
《憲法》(法碩教材)(參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選舉權的法律保障》(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11月
《公民私人財產權法律保護研究》(獨著),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憲法學案例教程》(合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
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憲法》(面向二十一世紀教材)(參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港澳台法制》(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憲法案例教學》(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 

焦洪昌論文類

《從“市管縣”到“省管縣”》,法制日報2007年8月
《政治領域反就業歧視研究》,載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蔡定劍主編課程,2007年6月
《物權法(草案)的合憲性分析》,法學,2006年第3期
《從王春立案看選舉權的司法救濟》,法學,2005年第6期
《霍布斯-社會契約論新探》,潤物無聲,2004年8月
《中國憲政的歷史經驗》,法學研究,2004年4月
《依法行政與憲政的關係》,北京黨建,2004年3月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分析》,中國法學,2004年3月
《剝奪政治權利的憲法學思考》,憲法論叢第3卷,2003年
《第四次修憲之我見》,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憲法的司法適用空間》,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
《公民對選舉改革期待的調查與分析》,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2002年12月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載俞子濤主編《憲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
《憲政背景下中國檢察權的屬性定位》(載<憲法研究>第一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
《關於“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認識》,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
《我國憲法典中公民基本權利的完善法制與社會發展》,中國法學,2002年6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認識》,中國法學,2002年第6期
《我國憲法典中公民基本權利的完善》,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6期
《論憲法的第三者效力》,廈門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公民的遷徙自由權》,中國加入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法律問題研究報告,2002年4月
《論法律人格權》
《公民集會權利》
《公民持有主張和表達自由的權利》
《公民結社自由權》
《公民的政治參與權》
《從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設置的雙軌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論“依法治國”的憲法效力——兼談“依法治國”憲法規範的界定》,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澳門對台關係的法律思考——兼評台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1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若干問題研究》,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 [6] 

焦洪昌研究領域

憲法學、人權理論、憲政理論 [6] 

焦洪昌講授課程

焦洪昌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授課 焦洪昌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授課
中國憲法、外國憲法、港澳台法制 [6] 

焦洪昌學術觀點

研究方法
蒞臨江蘇師範大學為教師授課 蒞臨江蘇師範大學為教師授課 [9]
認為憲法學的研究要從憲法哲學上追問規則的正當性、合法性;從憲法規範上解釋文本的文意、邏輯、內涵;從憲法適用上探求憲法秩序被遵守、被維護的狀態;從憲法史上找尋制度和規範的成因。
當下對憲法學的研究要着重憲法解釋學的引入和對憲法條款的規範分析:憲法解釋學的建立是現代憲法學體系發展的出發點與基礎,從憲法學發展的歷史看,現代憲法學開始於憲法解釋,終止於憲法解釋。在探討憲法學理論與體系時需要認真研究憲法解釋的價值;憲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想貫徹實施它,就要對其規範進行科學分析,從而把握該規範所調整的憲法關係的內容。因此,在憲法學研究中,規範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中國憲法解釋制度
中國憲法規定憲法解釋的權力專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決了一個制憲權、修憲權、解釋權在主體上分離的問題。但是這項權力被賦予常委會以後,並沒有排除其他機關解釋憲法的可能。論證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沒有實施憲法、適用憲法的權力(責任)。根據憲法文本,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武裝力量都有義務實施憲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當然是一個行憲的機關。既然法院也是憲法實施的機關,適用憲法的機關,那麼法院就理所當然有權適用憲法裁判案件。但同時,這個權力也不是無限的,它必須受到一定的規則的或程序的限制。具體觀點體現在《憲法的司法適用空間》,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以及《抓住契機加強憲法實施和解釋》,載《團結》,2005年第3期等文章。
選舉權救濟制度的完善
認為選舉訴訟制度的建構本身不可能一蹴而就,可將其規劃為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就近期目標而言,可以在中國現行法律的框架內,在司法體制方面尋找改革的突破口,即首先為我國的選舉訴訟建立專門的選舉法院或者選舉法庭;從遠期目標上來看,我們寄望於將來在我國設立憲法法院,果如此,則可以將選舉法庭或選舉法院歸入憲法法院的系統。具體觀點體現在《選舉權的法律保障》一書中,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對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兩會”特邀嘉賓教授 “兩會”特邀嘉賓教授
認為憲法上財產權的核心問題是對於國家税收權力的合憲性的分析。憲法中的財產權指的是在徵税之前的公民的財產。憲法所要解決的是對於國家税收及税收額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解釋。解決公民與國家之間在財產中的關係。憲法需要為國家的徵税行為提供憲法上的基礎從而證成國家的税收權。憲法對財產權的保護還涉及到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從我國憲法相關規定來看,憲法上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範圍是不同的。
我國憲法的理念不同於西方立憲主義,憲法上強調的是對公有財產的保護,在法律規範上和道德上公有財產都有高於私有財產的地位。但是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何種更有利於財產的保護?我國現在公有財產流失嚴重,要保護公有財產有兩個方案:一是加強事先防範措施和事後懲罰措施,另外可以儘量縮減公有的財產範圍,將公有財產還原為個人財產的形態,通過個人理性來實現財產權的價值和對財產權的救濟。具體觀點體現在《公民私人財產權法律保護研究——一個憲法學的視角》,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平等權
傾向於平等是一項憲法原則,認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原則,而非權利。憲法將其列於“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的首位,顯然對其他的權利具有指導意義,體現了原則性。“人人生而平等”是先於國家先於法律的價值。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解決對立法的平等問題。認為應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擴大解釋。平等原則的適用範圍和效力應該涵蓋立法領域,在我國有着現實的急迫性。否則將阻礙憲法對公民平等權保護的進程,也阻礙中國加入人權兩公約對人權平等保護承諾的實現。具體觀點體現在《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認識》,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憲法效力的第三人理論
憲法對第三人具有效力,是沒有爭議的,而爭論點在於此種效力是直接效力還是間接效力。認為憲法對第三人具有直接效力。因為憲法對第三人的直接效力是保障人權的需要,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憲法中基本權利的規定隱含了對第三人的直接效力。同時還認為憲法對第三人的效力是憲法司法化的依據。然而又指出,儘管憲法對第三人具有直接的效力,但是該效力所作用的範圍不是絕對的,要有一定合理的限制。具體觀點體現在《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之理論與實踐——兼論該理論對中國憲法司法化的指導意義》,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法院設置雙軌制
認為中國法院設置的地方化現狀,加重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泛濫和法官公正判案的難度,不利於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解決這一問題可供選擇的模式是:改革現行法院體制,實行法院設置雙軌制,即分別建立中央法院系統和地方法院系統、二者實行分權管理,各司其職,減少地方性干擾;同時,無論哪個系統的法官,都要確保迴避本籍,以利於公正執法。具體觀點體現在《從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設置的雙軌制》,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6] 

焦洪昌社會職務

中國政法大學焦洪昌教授 中國政法大學焦洪昌教授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副會長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 [3] 
北京市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4]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昌平區人大代表
北京市第二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副主任 [5-6] 
第三屆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專家委員會成員 [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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