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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縣公安局

鎖定
海安縣公安局受海安縣人民政府和南通市公安局的雙重領導 [3]  ,內設執法勤務機構11個、綜合管理機構4個、監管場所2個、派出機構25個(中心派出所6個 、派出所19個)、責任區刑偵中隊3個、交巡警中隊10個,卡口中隊6個。
中文名
海安縣公安局
人    員
575名
性    質
公安機關
地    址
寧海南路88號
隸    屬
海安縣縣政府、南通市公安局 [3] 

海安縣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規章,圍繞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中心任務,部署和落實全縣公安工作。
(二)分析研究全縣的敵情和社會治安狀況,為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政府提供敵情和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公安民警隊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制定管理公安隊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管理權限管好乾部,監督公安民警執法活動,查處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
(四)根據社會治安情況,提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措施和辦法,依法預防、制止和偵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五)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户口、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承擔的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本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槍支彈藥、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特種行業的管理。
(七)依法管理本縣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全縣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
(八)依法指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以及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有關警衞工作的組織實施。
(九)負責全縣道路交通、治安和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十)負責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監督、考察。 [1] 
(十一)監督管理計算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衞工作,負責公安機關的通信聯絡,保障通信暢通。
(十二)指導和監督全縣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羣眾性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三)指導和協調全縣公安邊防、消防、武警系統的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海安縣公安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執法勤務機構11個、綜合管理機構4個、監管場所2個、派出機構25個(中心派出所6個 、派出所19個)、責任區刑偵中隊3個、交巡警中隊10個,卡口中隊6個。
(一)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
負責全局信息通信、科技管理,負責技防體系規劃、指導、驗收工作;“110”接警和先期處警指揮。
指揮中心內設:綜合室、通信保障中隊(增掛“科技科”牌子)、接處警指揮中隊、情報信息中心。(科技情報隊)
2、國內安全保衞大隊(增掛“對外聯絡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政治安全保衞和社會穩定工作。
國內安全保衞大隊內設:綜合室、政治偵查中隊。
3、治安警察大隊
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治安管理;負責治安案件查處和指導工作;負責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負責大型活動安全保衞工作;負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派出所工作指導;負責防控體系的規劃、建設、指導工作。
治安警察大隊內設:綜合室、户政科、一中隊(案件查處中隊)、二中隊(基礎防範中隊)、三中隊(治安管理中隊)。管理公安局駐煙草辦公室。
4、經濟文化保衞大隊。負責全縣重點直管單位和重點建設工作的基礎管理、安全保衞工作、九類經文保案件的偵查、移訴,指導派出所經文保業務等工作。
經濟文化保衞大隊內設:綜合室、經保中隊、文保中隊。
5、水上警察大隊(增掛“水上派出所”牌子)
負責全縣內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查處水上案件,調處水上治安糾紛,辦理、審驗境內船泊證牌,查驗過境船的簿、證、牌。
6、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增掛“巡邏警察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城鄉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管理,負責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開展道路道路安全宣傳,維護全縣道路交通治安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公路治安巡邏,預防、制止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堵截、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先期處置發生在道路上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突發性事件,對案情簡單的治安案件依法處理。
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內設:綜合室、秩序科、事故處理中隊、科技中隊、車輛管理所(增掛“機動車檢測中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牌子)。下轄10個交巡警中隊和6個卡口中隊。
7、刑事警察大隊
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移訴、刑事技術、刑偵基礎、禁毒等工作。
刑事警察大隊內設綜合室、一中隊(重案中隊)、二中隊(技術中隊)、三中隊(情報中隊)、四中隊(禁毒中隊)。下轄3個責任區刑偵中隊(海安中隊、李堡中隊、曲塘中隊)。
8、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負責《刑法》規定的經濟類案件受理、偵查、起訴等工作。開展經常性預防經濟犯罪的宣傳、檢查活動。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內設:綜合室、經偵一中隊、經偵二中隊。管理公安局駐國税辦公室、駐地税辦公室。
9.出入境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的受理、審核、報批和發照工作;負責入出我縣境外人員的管理;參加涉外事件查處;開展境外調研,做好外事情況信息工作。
10.網絡安全保衞大隊
負責網絡違法犯罪案件偵查工作;負責網吧等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管理;協助有關警種部門破案追逃。
11.巡防大隊
負責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羣眾性事件、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以上執法勤務機構均為副科級建制;其內設機構均為股級建制。
(二)綜合管理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圍繞公安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統計、信訪、機要、文件、會議檔案、文印;管理公安信息;負責財務、裝備和機關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
辦公室內設:秘書科(增掛“檔案科”牌子)、信訪科、後勤科、財務科。
2、政治處
負責組織人事、警銜管理、黨建、對外宣傳、教育培訓、工青婦、老幹部及工資福利等工作。
政治處內設:組織人事科(增掛“老幹部科”牌子)、宣傳教育科、人民警察培訓學校(增掛“縣交通安全教育學校”牌子)。
3、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全縣公安系統警務活動督察;受理和現場處置羣眾的投訴舉報;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監督。
4、法制辦公室
負責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案件的審核;負責執法檢查指導監督、辦案把關、複議和受理賠償;負責全局所有案件的審核,辦理勞動教養案件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以上綜合管理機構均為副科級建制,其內設機構均為股級建制。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組、監察室,作為縣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同時設立審計科。紀檢組、監察室、審計科負責全局的紀檢、監察和財務內審工作。紀檢組為副科級建設,監察室、審計科為股級建制。
(三)監管場所
1.海安縣看守所
依據國家法律,負責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進行教育,管理其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看守所內設偵審中隊。
2.海安縣拘留所
負責對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看管和教育等工作。
監管場所中海安縣看守所為副科級建制,看守所內設偵審中隊及海安縣拘留所均為股級建制。
(四)派出機構
根據區域劃分和工作需要,下設6箇中心派出所(均為副科級建制)和9個派出所(均為股級建制)。
中心派出所名稱統一為“海安縣公安局XXX中心派出所”。其中,城南、城北、開發區中心派出所內設綜合室、治安中隊、社區中隊、巡邏中隊,李堡、曲塘、墩頭中心派出所內設綜合室、治安中隊、社區中隊,內設機構均為股級建制。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片所轄派出所的日常管理、中心派出所範圍內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管理、治安管理、社區防範等警務工作,協調指揮本片各警種處置重大治安案件治安事件
派出所名稱統一為“海安縣公安局XXX派出所”均為股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社區防範,掌握敵社情動態、預防各類案件和治安事件的發生,減少違法犯罪;負責社區人口管理,對特種行業、公共複雜場所、槍支彈藥、危險物品的治安管理,接受“110”的指令和羣眾報警處置等工作。
[2] 

海安縣公安局人員編制

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4名,副政委1名、紀委書記(督察長)1名。
執法勤務機構:主任2名、大隊長9名、教導員11名(副科職)。
綜合管理機構:主任3名,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科職)。
以上執法勤務機構和綜合管理機構設副主任、副大隊長、副教導員合計37名。其內設機構正股職116名,副股職56名。
監管場所設:海安縣看守所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科職),副所長2名,其內設機構正股職2名。
海安縣拘留所所長1名、指導員1名。
派出機構:中心派出所所長6名,教導員6名(副科職)。派出機構正股職51名,副股職8名。
非領導職數的設置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