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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銷售發票

鎖定
機動車銷售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發票規格是241mm×177mm。第一聯發票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税憑證),第三聯報税聯(車購税徵收單位留存),第四聯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
中文名
機動車銷售發票
類    型
電腦六聯式發票
發票規格
241mm×177mm
計算公式
增值税税額=價税合計-不含税價

機動車銷售發票發票樣式

第一聯發票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税憑證),第三聯報税聯(車購税徵收單位留存),第四聯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第一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印色為綠色,第三聯印色為紫色,第四聯印色為藍色,第五聯印色為紅色,第六聯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機動車銷售發票規格為241mm×177mm。當購貨單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時,第二聯抵扣聯由銷貨單位留存。

機動車銷售發票內容及含義

“機打代碼”應與“發票代碼”一致,“機打號碼”應與“發票號碼”一致;“機器編號”指税控器具的編號;“税控碼”指由税控器具根據票面相關參數生成打印的密碼;“身份證號碼”指購車人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指由質檢(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向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機動車並使用税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發票的,“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進口證明書號”指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號碼;“商檢單號”指商檢局進口機動車車輛隨車檢驗單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指表示機動車身份識別的統一代碼(即“VIN”);“價税合計”指含税(含增值税)車價;“納税人識別號、賬號、地址、開户銀行”指銷貨單位所屬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增值税税額”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計算出的税額,供按規定符合進項抵扣條件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抵扣税款時使用;“不含税價”指不含增值税的車價,供税務機關計算進項抵扣税額和車輛購置税時使用,保留2位小數;“主管税務機關及代碼”指銷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及代碼;“噸位”指貨車核定載質量;“限乘人數”指轎車和貨車限定的乘座人數。

機動車銷售發票計算公式

增值税税額=價税合計-不含税價
不含税價=價税合計÷(1+增值税税率徵收率

機動車銷售發票適用範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479號〕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並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税聯不得加蓋印章。” [1]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813號規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2] 

機動車銷售發票聯次設置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479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即第一聯發票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購貨單位扣税憑證),第三聯報税聯(車購税徵收單位留存),第四聯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 證),第六聯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第一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印色為綠色,第三聯印色為紫色,第四聯印色為藍色,第五聯印色為紅色,第六聯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當購貨單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時,第二聯抵扣聯由銷貨單位留存。” [1] 

機動車銷售發票重新補開要求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227號規定:“具體程序為:一、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二、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三、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