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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銷返利
鎖定
“平銷”,主要是因為商品的銷售價格通常定為其進貨價格,甚至低於進貨價格;
- 中文名
- 平銷返利
- 定 義
- 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甚至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
- 相關數據
- 銷售數量
- 性 質
- 企業術語
平銷返利規定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4]136號)規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金,應按營業税的適用税目税率徵收營業税。營改增後,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諸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和管理費等,應按不同的營改增税目計算繳税增值税。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金,不徵收營業税。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應衝減進項税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衝減進項税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税税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税税率。
舉例來説:A企業從其供貨商B處以100元/台的價格購入一批商品,並與B約定:A以100元/台的價格對外銷售該商品,每銷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
商場每台商品的增值税進項税:14.53-10/(1+17%)×17%=13.08元
商場每台商品需繳納的增值税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實際上商場平銷返利行為實際上需要繳納的增值税額,也就是返利部分衝減的進項税金,遇到相關計算時,可以適當的簡化計算。
平銷返利賬務處理
1. 收到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2. 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税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平銷返利分歧
平銷返利行為的税務處理是很明確的,但在會計上,國家始終無明確的統一規定,這也導致實務中對此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混亂不一:有的企業計入“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等,但因為平銷返利並非供貨方對商業企業的無償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顯然是不合適的,而長期在“其他應付款”掛賬就更不應該了;也有意見認為應將其作衝減“營業費用”處理,但根據會計制度規定,而返利又不屬營業費用核算內容;還有意見認為應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但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在會計上其實並不是作為“收入”,而是作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卻是與企業銷售業績直接相關的,因而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適的。那麼是否可以如諮詢人員所述,將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呢?
實際上,“其他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收入”本質是一樣的,都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別主要在於業務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業,這種主次之分又是相對的。與“主營業務收入”一樣,“其他業務收入”也應有相應的成本結轉,只不過不是通過“主營業務成本”而是通過“其他業務支出”核算的。商業企業收到的平銷返利,並不是因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貨方對其進銷差價損失的彌補;其次,將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在“其他業務支出”中並無相應的成本結轉,只是轉出進項税額。所以諮詢人員認為應將收到的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種觀點是不合適的。
由於返利是供貨商對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彌補,且一般是在商業企業將商品售出後結算的,因而商業企業作衝減“主營業務成本”處理才是比較合適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則應衝減商品成本。當然,返利形式不同,對其會計處理也是有影響的。下面分別舉例説明:
例題剖析
【例1】2006年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貨20萬元,並已經以相同價格全部對外銷售。當年甲企業收到2萬元現金返利,則應轉出進項税額2906(20000÷1.17×17%)元,同時衝減“主營業務成本”17094(20000-2906)元。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17094
假設甲企業收到實物返利,則應視乙企業是否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作不同處理:
借:庫存商品 17094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2906
貸:主營業務成本17094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2906
【例3】假設上例中乙企業向甲企業開具了普通發票,則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17094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