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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税問題的通知

鎖定
據部分地區反映,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徵收流轉税的問題,現行政策規定不夠統一,導致不同地區之間政策執行不平衡。
中文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税問題的通知 [1] 
發文機關
國家税務總局 [1] 
發文字號
國税發[2004]136號 [1] 
國税發[2004]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税或營業税: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金,應按營業税的適用税目税率徵收營業税。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金,不徵收營業税。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三、應衝減進項税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衝減進項税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税税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已徵收入庫税款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税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税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