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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鎖定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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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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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ceps criminis
-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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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
- 特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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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正犯,起幫助和促進作用
- 類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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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共犯的一種
引證解釋
“
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
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
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於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
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
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
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
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
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2]
例:在甲的策劃和指使下,乙望風,甲殺人。甲是主犯,乙是從犯。
我國刑法對其處罰採“必減主義原則”,並且無需比照主犯處罰,即《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
減輕處罰或者
免除處罰。”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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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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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銘暄 馬克昌.刑法學(第五版).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205號 100871: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8月第5版: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