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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處罰

鎖定
免除處罰(a punishment),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
它與中國刑法第十三條中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及“無罪釋放”截然不同。前者是有罪而免罰;後者是不構成犯罪,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免除處罰指免除刑罰處罰,而不是免除刑事責任
中文名
免除處罰
外文名
impunity
別    名
免予刑事處分
正    文
刑罰上的免除處罰
情    節
(1)防衞過當;(2)避險過當;(3)中止犯;(4)從犯;(5)脅從犯

免除處罰內容簡介

①刑罰上的免除處罰,即“免予刑事處分”,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某種特殊情況(如犯罪後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其前提是確認犯罪分子有罪,因此雖不判處刑罰,仍可給予其他處分。我國刑法規定了免除處罰的情節。
②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也有免除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情節作了規定。

免除處罰“應當免除”

法定“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都規定在刑法總則中,包括:
(1)防衞過當;(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2)避險過當;(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3)中止犯;(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4)從犯;(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5)脅從犯。(刑法第二十八條)

免除處罰“可以免除”

法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的包括在刑法總則中,有的在具體罪名中:

免除處罰·規定在總則中的:

(1)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十條)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十九條)
(3)預備犯;(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4)犯罪較輕並自首的;(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5)有重大立功情形的;(刑法第三十八條)

免除處罰·規定在分則中的:

(6)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7)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
(8)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
(9)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10)個人貪污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較重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
(11)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
(12)介紹賄賂人在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中國刑法中通常將免除處罰與減輕處罰,或者與從輕、減輕處罰並列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供量刑時選擇適用。刑法理論上,免除處罰有“法定免除”和“酌定免除”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