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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精神

(政治學名詞)

鎖定
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一種主流精神。“契約”一詞源來於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義為交易,其本質是契約自由的理念。
契約精神是指存在於商品經濟社會,由此派生的契約關係與內在的原則,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救濟的精神。
契約精神不是單方面強加或脅迫的霸王條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的守信精神。
中文名
契約精神
本    質
一種契約自由的理念
來    源
拉丁文
組    成
私人契約精神、社會契約精神

契約精神概念

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過程中有着極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會私主體的契約精神促進了商品交易的發展,為法治創造了經濟基礎,同時也為市民社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據私人契約精神,上升至公法領域在控制公權力,實現人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契約精神,無論是私法的契約精神在商品經濟中的交易精神,還是公法上的契約精神,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都有着積極作用。 [1] 

契約精神內容

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
西方的契約精神包含兩個重要的內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約精神,在商品社會,私人交易之間的契約精神對商品經濟的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是社會契約精神,這種起源於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所持的學説,對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構築有着深刻的影響。
契約精神
契約精神本體上存在四個重要內容: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契約自由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內容。西方人權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經濟自由中的契約自由精神。
契約自由精神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選擇締約者的自由、決定締約的內容與方式的自由。契約自由主要表現在私法領域。
契約平等精神是指締結契約的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締約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互為對待給付,無人有超出契約的特權。為了達到契約的平等精神,違背契約者要受到制裁,受損害方將得到利於自己的救濟。正因為契約體現了平等精神,才會被近代資產階級革命者作為理論武器而創造了社會契約理論,通過每個人讓渡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代為使用,雙方達成合意,建立社會契約,各自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達到社會的和諧。
契約信守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約從習慣上升為精神的倫理基礎,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和“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在契約未上升為契約精神之前,人們訂立契約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約的訂立採取的是強制主義,當契約上升為契約精神以後,人們訂立契約源於彼此的信任,當契約信守精神在社會中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主流時,契約的價值才真正得到實現。在締約者內心之中存在契約守信精神,締約雙方基於守信,在訂約時不欺詐、不隱瞞真實情況、不惡意締約、履行契約時完全履行,同時盡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顧、保管等附隨義務
契約救濟精神是一種救濟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們通過契約來實現對自己的損失的救濟。當締約方因締約方的行為遭受損害時,提起違約之訴,從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終的保護,上升至公法領域公民與國家訂立契約,即憲法。當公民的私權益受到公權力的侵害時,依然可以通過與國家訂立的契約而得到救濟。

契約精神歷史淵源

《社會契約論》作者 盧梭 《社會契約論》作者 盧梭
西方的契約精神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對後世的契約理論影響深刻。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關於正義的論述,藴含着豐富的契約思想,亞氏提出交換正義的概念。交換正義是人們進行交易的行為準則。不得損人利己是交換正義的基本原則,現代契約精神是從自願交易理論推演而來的。等價交換原則與慷慨理論,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數量,對適當對象施行財物上的給予,恪守允諾。古羅馬法學家蓋尤斯把債劃分為契約與私權兩大類。在此基礎上托馬斯·阿奎那在此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的劃分。
阿奎那不僅試圖説明信守允諾是一種德性,而且還説明何時應該恪守承諾。當代契約理論中的契約正義與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再現,都可見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約理論的影響。十六世紀末和十七世紀晚期的經院學者,運用亞里士多德與阿奎那的契約思想闡述羅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約理論。十七十八世紀,早期的自然法學者格勞秀斯、普芬道夫、多馬、波蒂埃等接受並傳播了經院學者的契約理論。法國民法典借鑑多馬和波蒂埃的理論。洛克,盧梭康德進一步發展了契約論。西方的契約精神並不僅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還被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概念運用於政治制度和社會管理手段中,這便是社會契約精神。
英國史學家梅因曾指出“迄今為止,所有社會的進步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與公權力根源於人們締結的社會契約的理論。新興的市民階級以契約為紐帶的商品生產商品交換代表了新的社會秩序。用社會契約的方式説明國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權利和義務的正當性合理性的學説。社會契約論以“天賦人權”為基礎,以“自然狀態説”為前提,人們放棄自然權利,交給一個人或某些人,締結契約來治理國家,實質上是有關權力分配與控制的理論。 [2] 

契約精神發展趨勢

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已經從傳統的私法領域發展到了公法領域,傳統的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以合意為核心,面臨着巨大的困境。1974年美國學者吉爾莫拋出了契約死亡的言論。日本學者內田貴以《契約的再生》來回應了這股浪潮,他認為死亡的是古典契約交易理論,契約沒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環境中得到重生。契約精神發生了一定變化。甚至出現了關係契約的説法。也就是將契約發展到社會人際關係中,橫跨公法和私法的領域。
市民社會的契約精神已從單純的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發展為公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市民社會不僅需要私法的契約精神,同時需要公法的契約精神。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私人主體之間,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交易。公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私主體與公權力之間,目的是為了公權力不隨意干涉。私主體的活動空間公權力微觀不介入,宏觀上進行調控,從而實現、引導、支持保護市場經濟的作用,最終有利於交易的實現。公權力在私人契約面前是一種中立的角色。無權力肆意干涉契約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觀的指導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