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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習俗
鎖定
喪葬習俗,是指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各個民族的喪葬方式、文化等,儀式有停屍儀式等。
- 中文名
- 喪葬習俗
- 分 類
- 民間習俗
- 儀 式
- 停屍儀式等
- 習 俗
- 圓墳、燒七、燒百天
喪葬習俗儀式
1.停屍儀式:他被移到正屋明間的靈牀上,在親屬們的守護下度過生命中最後的時刻,這叫做“停喪”。
3.招魂、送魂儀式:客死在他鄉的魂魄,找不到歸途。除非他的家人替他“招魂”,使他聽到那企望着他的聲音,他才能夠循着聲音歸來。
8.出喪擇日儀式:按照迷信的説法,人在剛日死,應選在柔日下葬;柔日死,應選在剛日下葬,剛日、柔日要配合好才行。
10.下葬儀式:這是死者停留在世間的最後時刻了,一般都非常鄭重其事。
喪葬習俗習俗
圓墳、燒七、燒百天、燒週年、燒三週年解析
1.自古中國喪葬習俗有:出殯日起三天原墳的習俗,即在墓地下葬的需到墓地,上樑、擺供品、上香、踩院子、燒紙等程式。(骨灰盒在殯儀館存放的,只擺供品、上香、燒紙。)
2.人死之日起,每七天燒一次紙,燒七次,過七殿,共七七,四十九天,此為燒七(也叫做七或犯七)。人們往往將做七改變為四次,即:一七(被三天原墳所代替)、三七、五七、七七(只燒單數,燒大七)。按喪事習俗,燒一七、七七,以死者兒子為主,稱做有頭有尾;三七,以死者兒媳為主;五七,以死者女兒為主(燒五盆紙花)。按喪事習俗,燒七(做七)。
還有特別需要一説的是犯七。何謂犯七?就是從亡故之日以農曆推算,若逢七之日與初七、十七、二十七這些日子重合,就叫犯七,比如三七與這些日子相合,就是犯了三七。有道是:“亡人不犯七,活人沒飯吃”,意思是説,犯七有利於活人,但亡人卻會因此而受罪遭難,所以,遇此情況,活人需要為亡人消災救難,也就是需要上墳為亡人淋七。以山西為例,其具體的做法是:用麻紙剪紙人,其數目是比亡人之壽多三個,扎於谷杆上,還要剪一把傘,一架梯子,一座橋。把這些紙人圍成一圈,扎到墳頭,中間放傘、梯和橋,然後用水澆放有核桃和棗的漏瓢以淋紙人,並虔誠地念種種提醒亡人的話語,如躲雨了、過橋了、打雷了等等。
從死者嚥氣之日算起,每七天為一“七”,“七七”之內,孝子不理髮,不修面,稱為“囚七”。每“七”均需上墳為死者燒紙錢,尤以“三七”、“五七”、“七七”最重要。七個“七”中如有一個以上的“七”與農曆日期中的“七”相吻合,稱為“犯七”,如果沒有“犯七”,孝子則要在“復山”前討足一百户人家施捨的米,用來在“復山”那天招待前來致祭的親朋。
3.燒百天、燒週年、燒三週年的意義:人死到陰曹地府後,共有十位王官(陰府之檢察官)和四位審判官,其職是:將亡者提詢,以生前所作所為,善善、惡惡、加以偵訊,共有十位王官,掌理十殿,首先要過前七殿:第一殿秦廣明王、第二殿楚江明王、第三殿宋帝明王、第四殿伍官明王、第五殿閻羅帝君、第六殿卞城明王、第七殿泰山明王、兒女燒七,希望父母在陰間能安然舒適,過王順利。做七拜明王,查其生前“善惡”的行跡,四十九天後移送陰曹法院經四審,每十日為一旬,調審一次:一審,(頭旬,第五十九天)崔氏判官;二審,(二旬,第六十九天)李氏判官;三審,(三旬,第七十九天)韓氏判官;四審,(四旬,八十九天)楊氏判官;再過一旬就是九十九天燒百天(叫做短百天,長週年),再拜,第八殿平政明王、燒一週年拜,第九殿都市明王、燒三週年拜,轉輪明王后、決定如何投生,轉入來世。
喪葬習俗輓歌
輓歌,是喪家的音樂,是手握牽引靈車繩索的人一起合唱的歌。輓歌的歌辭有《薤露》、《蒿里》二章,是漢代田橫的門客寫的。當時田橫自殺,門客哀悼他,就悲哀地唱起來了。歌辭的意思是説人就像薤上的露水,容易曬乾滅亡,又以為人死了靈魂迴歸到泰山南邊的蒿里。所以有這兩章。
原文:
喪葬習俗擇日
下葬擇日要有兩個條件:
一、墳山的坐向。
二、死者的出生年月(主要是出生年,月只作為參考,俗稱“仙命”)。
只有知道這兩條才能避免擇出來的日子與墳山及仙命相沖撞而出兇禍,並且把坐山和仙命的貴人及福祿調出來(從選擇出的年,月,日,時的天干地支裏表現出來),以使死者享安寧,生者獲富貴。但如果實在不知到死者的出生年,則按“蒙攏大吉”下葬。而墳山的坐向是一定要的,否則就不須要擇日了!
然而,埋葬先人是一件非同小可的大事,決不能草率!為了你全家人的平安,建議找一位有點名氣的風水師主理。
喪葬習俗方式
喪葬習俗土葬
土葬是我國產生最早、流傳時間最長、使用範圍最廣、最為普遍的一種喪葬民俗。
土葬產生原因:
(1)人類生存意識引起的原始生態環境保護行為產生土葬
人類喪葬民俗起源於對動物行為的模仿
動物行為屬於自然本能
人對動物的模仿屬於文化行為
(2)人性的發展,人倫情感關係進化產生土葬
“死而棄之溝壑,人之情不忍為,故有葬死之義。葬者,藏也。”
——《呂氏春秋》卷10
“蓋上世嘗有不葬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溝壑。他日過之,狐狸食之,蠅蚋嘬之,其顙有泚,睨而不視。夫泚也,非為人泚,中心達於面目,蓋返歸虆梩而掩之,掩之誠是也。”
——《孟子·滕文公上》
(3)靈魂信仰與農業社會“以土為本”的觀念
意識相結合產生土葬
植物採摘及種植生產形成“重土”意識:植物生命來自泥土;有地則生,無地則死。
(4)儒家孝道倫理維繫着土葬習俗的長期盛行
《孝經》:“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喪葬習俗火葬
產生時間: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時代
流行區域:西北地區
《墨子·節葬下》:“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燻上,謂之登遐。”
火葬習俗受宗教靈魂觀念支配。
喪葬習俗懸棺葬
概念:我國古代流行於南方地區的一種將棺木放置於懸崖峭壁之上的一種古老葬俗方式。
起源時間:商代後期(福建武夷山“船懸棺”距今3400年)
分佈區域:南方山區(西南雲、貴、川及長江以南的省區)
懸棺葬俗的演變形態:
(1)洞穴式(初始形態)
(2)鑿穴式(發展形態)
(3)樁木式(定型形態)
懸棺葬俗產生原因:
(1)靈魂觀念與特殊的地理環境相結合產生懸棺葬
高山懸崖:特殊的生活地理環境
《太平寰宇記》卷168:“僚人禮俗殊異,以巖穴為居止。”
靈魂“尋根”意識產生崖葬
對高山懸崖的崇拜(山崇拜)信仰產生了崖葬
(2)特殊的葬孝觀念產生懸棺葬俗
《朝野僉載》:“自山上懸索下柩,彌高者以為至孝。”
(清)《珙縣誌》:“懸葬崖上,子孫高顯,於是爭掛高崖以趨吉。”
生者的利益和死者的願望通過奇特葬俗方式得到和諧統一。
喪葬習俗樹葬
樹葬是一種非常古老的葬法,它的主要形式是把死者置於深山或野外的大樹上,任其風化;後來,有的稍作改進的方式是將死者陳放於專門製做的棚架上。由於置放屍體後任其風化,故樹葬也稱“風葬”、“天葬”、“掛葬”、“木葬”、“空葬”或“懸空葬”。樹葬是樹居的反映,因此,樹葬也是原始生活在葬俗上的遺存。
喪葬習俗天葬
天葬是藏族等少數民族的一種傳統喪葬方式,人死後把屍體拿到指定的地點讓鷹(或者其他的鳥類、獸類等)吞食,認為可以帶到天堂。跟土葬、水葬、火葬一樣,是一種信仰,一種表達對死者的一種方式,其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從其起源、形式、內容以及儀式的實施,都要受到自然地理環境和生業方式以及外來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民族乃至不同的社會階層都會形成不同的天葬儀式。
喪葬習俗崖葬
崖葬又名懸棺葬,是我國古代廣居南方的濮越民族的一種特殊葬俗,被認為是世界大化史上的一大奇蹟。其葬法是利用天然巖縫或人工木樁把棺木懸置在嘴壁之上,或者將棺木放在天然或人工鑿成的巖洞之中,懸棺葬的葬地都是選在面臨江河的絕壁高巖上,其葬具多為船棺,長2-3米,寬約半米多,形體似一隻船,分為頭、尾和侖三部分,頭尾翹起,倉為棺樞,安放屍體。
廣義的懸葬又指在石崖上穿鑿洞穴作為墓室的一種具地方特色的墓葬結構形式。在四川三峽崖洞中,曾發現戰國時代此類崖墓,這一階段的崖墓室,距地面高一些,低者二三米,高者一二十米,有的業於緩坡崖上,有的開於懸崖峭壁之中。墓分為單室墓,夫妻合葬有雙室墓,家族合葬的多室墓三種,通常在墓室內外崖避上雕刻有各種圖案,有的還銘刻有銘文,死者姓氏及一些吉祥語。
喪葬習俗二次葬
二次葬是在採取埋葬、火葬、風葬等等方式後,對屍體作二次或以上的處理。我國南方地區台灣、福建、廣東和廣西的漢族和壯藏,自古以來比較流行二次葬。人死後即棺殮土埋葬。待三五年後屍體腐爛後再擇吉日,發 開棺,檢取骨殖,將骨頭擦洗乾淨、晾乾。再按照次序分頭、頸、胸腰、下肢裝入特製的陶甕。俗稱“金塔”。這種二次葬又稱二次洗骨葬或二次撿骨葬,在福建、廣東、廣西的農村地區還保留此種葬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