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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課税論
鎖定
- 中文名
- 公平課税論
- 外文名
- 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
- 起 源
- 起源於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
- 類 別
- 哲學經濟
公平課税論發展
近幾十年來,對於什麼是良好税制的構成要素,經濟學家眾説紛紜,其中:居於主導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論有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課税論(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適課税論(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復興的財政交換論(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這三大理論對税制改革的設計和實施方案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政府在設計和改革税制時,必須建立這樣一種課税方法,這種方法既能按照公平原則籌措資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在西蒙斯看來,實現這種雙重目標的課税方法,關鍵在於選擇適當的税基。於是,他根據黑格(Haig,1921)和香茲(Schanz,1896)的研究成果,構想出綜合所得概念和綜合税基概念。
公平課税論理想税制
公平課税論下的理想税制,主要是根據綜合所得概念對寬所得税基課徵累進的個人直接税。就香茲—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而言,“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資和薪金、經營所得(如合夥經營所得、獨資經營所得以及農業所得等)、資本所得、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附加福利、耐用消費品的估算租金、轉讓所得、養老金所得以及贈與和遺產所得等。據説,這種寬所得税基能在不同的所得類型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和不同的活動之間實現税收中性。同時,寬税基也有助於降低名義税率,從而使税收的超額負擔或福利成本最小化。總之,公平課税論認為,以寬税基、低名義税率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這種見解被20世紀80年代的很多工業化國家的税制改革所證實。
公平課税論最適課税論
最適課税論與公平課税論的主要差別,至少表現在以下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