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
(民法術語)
鎖定
- 中文名
- 債
- 適用領域
- 民法
- 所屬學科
- 法學
- 類 別
- 債務
債債的含義
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係,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 ,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債的標的。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係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離而單獨存在。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債的關係從債權人方面説,也可稱為債權關係;從債務人方面説,也可稱為債務關係;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係。規定債的關係的立法,在各國也分別稱為債法、債權法、債務法或債權債務法。
民法上的債(16張)
債根據各種法律事實而發生。西方許多國家將債的發生根據分為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4種。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債的產生根據可分為4類: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債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根據債的主體上的特徵,可以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對於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人一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債的標的物的性質,債可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民法上的債(16張)
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完成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如交付物、給付金錢、提供勞務或不進行競爭等)稱為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的目的就達到了,債的關係也就消滅了。因此,債的履行是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債的履行須遵循親自履行、同時履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的原則。
債的不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實施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又稱債的不給付。在中國,不履行債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一種表現,債務人要負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還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不履行債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債務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天災、戰禍,可以免除責任,但須負舉證責任;對遲延履行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民法上的債(3張)
債的消滅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的民事法律事實主要有:債的履行 、債的抵消、行政命令、雙方協議、客觀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債務關係的特徵 | 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
是能用貨幣衡量的財產法律關係 | |
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即債具有相對性 | |
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 | |
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為內容 | |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
債的相對性 | 債的主體:權利人與義務人 |
債的內容:債權和債務 | |
債的標的:給付行為——指債務人的行為 | |
債權不具有優先效力 |
給付行為 | 交付財務 |
交付金錢 | |
轉移權利 | |
提供勞務或成果 | |
不作為 |
債權分為 | 財產權 |
請求權(是平等的) | |
相對權(特定的債務人) | |
平等權有 | |
期限權利 | |
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
債債的種類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21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bwlaium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