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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鎖定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受益人。無因管理發生後,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享有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受益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能引起債的發生,因此是一種法律事實。該種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故無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為。
中文名
無因管理
外文名
negotiorum gestio;spontaneous agency

無因管理定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受益人。無因管理發生後,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享有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受益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能引起債的發生,因此是一種法律事實。該種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故無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法律規定

無因管理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七十九條 【無因管理】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受益人追認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這裏所説的“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它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有關非財產的事項;可以是繼續性的事項,也可以是一時性的事項;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讓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根據事務自身的性質,可以將事務分為三類:客觀的他人事務;客觀的自己事務;客觀上無法判斷是自己的事務還是他人的事務的事務,也有人稱之為中性事務。於客觀的他人事務,得成立無因管理;於中性事務中主觀的他人事務,也可成立無因管理,但管理人應負舉證責任。
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它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例如,保存行為、改良行為、利用行為和服務行為。

無因管理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為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由於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所以對它的判明需藉助於一定的判斷標準。王利明教授認為,管理意思的判斷標準,應是本人對其事務的管理要求、事務管理的社會常識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識水平這三種因素的有機結合體。
為他人謀利益的對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的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這裏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的“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生無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二是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需指出的是:管理人雖然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但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超出義務範圍管理了他人的事務,且不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當然要求的,仍可構成無因管理;或者進行事務管理之初,管理人負有義務,但在管理事務的過程中,義務消滅的,其後的事務管理,若非誠實信用原則的當然要求,也可構成無因管理。還應指出,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當依客觀的標準確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如果負有義務而管理人誤認為沒有義務,其管理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本無義務而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其管理事務照樣構成無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務未滿足法定條件,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補償因管理事務而受到的損失。

無因管理常見問題

無因管理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
這一義務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管理人不應違背受益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進行事務管理時,不得違背受益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不構成無因管理。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民法典》第979條第2款)。第二,管理人應以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進行管理。管理方法是否有利於受益人,應從客觀上判斷,以能否避免受益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為標準。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民法典》第981條)。
2、通知義務
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事實及時通知受益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管理開始時,除確實無法通知受益人之外,管理人均應及時通知受益人。通知後,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聽候受益人的指示(《民法典》第982條)。
3、報告、計算義務
報告、計算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內容:第一,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進行狀態及時報告給受益人。管理關係終止時,應向受益人明確報告其始末。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物品、錢款及孳息應交付給受益人((民法典》第983條)。第三,管理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應交付於受益人的錢款,或者使用了應為受益人利益而使用的錢款的,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無因管理管理人的權利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受益人有利並且不違反社會常識時,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第一,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第二,管理人為受益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受益人應清償該債務;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受益人負責賠償。
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受益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的結果有利於受益人的,受益人應就實際所得的部分利益償還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不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於為受益人盡公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義務時,如代繳税款、支付撫養費等,則受益人仍應負全部償還管理費用的義務。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984條)。

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人的權利

當管理人實施管理行為的管理事務不符合無因管理構成要件,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構成不真正無因管理,其管理人享有的權利是:1、受益人對於無因管理所生的利益,仍然可以享有。2、管理人對受益人享有費用及利息的償還請求權、債務代償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以受益人所得利益為限承擔義務,超過受益部分的,受益人不負責任。

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的特徵

1、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
2、管理人的管理出於主觀上的原因,是管理人在主觀上出現了認識上的不當或者誤將他人的事務當成自己的事務,或者明知他人的事務而作為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
3、管理人將他人的事務作為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
4、不真正無因管理仍然產生債的關係,但內容有所不同,仍然享有補償的請求權,但以受益人所得利益為限。對於不真正無因管理,只要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就準用無因管理的規定。

無因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某區XX新型牆體材料廠與石鎖某等無因管理糾紛上訴案

無因管理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建設方承諾提供住房但所供房屋不符合使用功能,居住人因自行維修而造成傷害的,應認定其為無因管理人,僱主和建設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受益者——建設方和僱主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號】(2010)丹民初字第2692號;(2011)鎮民終字第128號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石鎖某。
被告(被上訴人):張雷某。
被告(上訴人):某市某區XX新型牆體材料廠(以下簡稱某材料廠)。
2008年8月30日,宿舍漏雨,原告石鎖某爬上被告某材料廠提供的窯室加接工地的宿舍屋頂進行修繕。屋頂石棉瓦斷裂,原告墜地受傷。經查明,原告作業處的窯室加接工程系張雷某從某材料廠處承接,原告受張雷某僱傭在該工程處做瓦工。原告修理的房屋系某材料廠向張雷某提供的,由張雷某安排作為原告等作業人員居住的宿舍。事故發生當時因下雨,張雷某未安排具體施工,原告自行爬上屋頂修漏。2010年8月23日,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住院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887152.32元。

無因管理裁判結果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本案中,原告石鎖某修理屋頂,非受僱主或發包方的安排與指示,與其原本所承擔的窯室建造的瓦工勞務亦無內在聯繫,故原告受傷不屬於受僱傭勞務的範圍,被告張雷某不承擔無過錯的僱主賠償責任。然而,被告張雷某自帶機械設備並自行組織人員,承接某材料廠的窯室加接工程,兩被告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張雷某安排原告等僱工在工程處施工、居住,即負有對受僱人員的組織管理及安全保護義務,對其提供的住房等設施應達到基本安全要求及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條件。張雷某實際安排原告等人居住使用的宿舍,僅有一層石棉瓦覆蓋頂面,應認為該房屋未達基本生活居住條件的要求,張雷某對原告損害後果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某材料廠作為工程發包方及施工方宿舍的實際提供者,對整個施工過程負有安全防範和安全保障責任,同時對承包協議承擔全面、適當履行義務,其將窯體建設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張雷某施工,理應對本案事故後果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自行修繕作業,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責任方的賠償責任。
綜上,酌情確認張雷某、某材料廠對原告損失各賠償30%,同時就該60%責任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40%的事故責任。判決:一、被告張雷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153077.25元。二、被告某材料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154139.70元。三、被告張雷某與被告某材料廠對上述賠償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某材料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某材料廠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問題。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從張雷某、某材料廠簽訂的協議分析,原審法院認定系建設工程合同關係並無不當。同時根據協議約定,某材料廠應當向施工人員提供安全、適合正常居住的住宿條件,即負有對施工人員的組織管理及安全保護義務,而某材料廠、張雷某實際安排石鎖某等人居住使用的宿舍,僅有一層石棉瓦作頂面覆蓋,下雨時漏雨,應認為該房屋未達基本生活居住條件要求。石鎖某作為瓦工維修該房,應當認定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特徵,某材料廠和張雷某作為受益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並無不妥。同時,石鎖某未能盡到與瓦工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因管理案件評析

一、安全保障義務產生依據
(一)合同約定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我國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一般安全義務和英美法上的注意義務理論為基礎。所謂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一種消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應作為而違反法律規定不予作為,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第1款理解,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所依法承擔的保障義務,只限於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消極侵權行為的確定,應該以行為人負有法律或雙方合同所規定的特定作為義務為依據。具體來説有以下幾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者職務上的要求,如海邊游泳場的救護員負有搶救的作為義務;三是來自先前的行為,如行為人的先前行為給他人帶來某種危險,對此,必須承擔避免危險的作為義務;四是來自雙方的合同義務,合同是當事人最大的法律,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德國法上的安全注意義務就是基於在先行為的不作為責任而產生的。英美法系國家至今依然堅持這樣的規則:“人們必須承擔不導致他人損害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行為人應該作為、能夠作為而不作為時就要承擔違反保障他人人身、健康和財產的責任。本案中,雙方合同明確約定,某材料廠為張雷某的施工隊提供居住房,因此,建設方某材料廠不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施工隊提供居住房,而且其所提供的居住房應當符合通常的使用功能,如房屋質量安全、防風防雨等。
(二)獲益風險理論確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從危險中獲取經濟利益者經常被視為具有制止危險義務的人。法國學者在古羅馬法報償理論——誰享受利益誰就應當承擔風險的理論基礎上,通過解釋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對管理下的物體”所致損害的責任時,提出一種公平學説。該説認為,一個從他支配下的某物或某項活動中獲得利益的人,應當對該物或活動(無論是親自或假他人之手進行)所致的損害承擔責任,事故是在追逐利益的過程中產生的,而獲得利益就應當對形成的風險負責,符合社會的公平觀念。根據利益和風險一致、風險和責任一致的理論,使用受僱人而獲得利益的僱主,理應負擔伴隨着獲得利益的同時所發生的損害。這些理論,均從公平角度出發,體現利益與責任相一致的精神。
本案中,僱主張雷某為自己的利益而僱傭石鎖某等人,其通過選用和使用僱員擴張自己的活動範圍並因此獲利,也相應地增加了他人因此受到損害的風險。張雷某為僱員石鎖某等人提供住房,雖然該行為與僱傭的職務活動沒有直接關係,但若未提供住房,本案僱傭活動可能難以產生。正如《解釋》第9條第2款的界定: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屬於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本案中,除了勞動外,工人必要的休息不僅是人的生理需要,更是僱員繼續提供勞動的力量源泉,加之石鎖某是外地人,在施工地域並沒有住房,因此,僱主為僱員石鎖某提供居住房是雙方僱傭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簡言之,張雷某提供居住房是其獲益的基礎部分,張雷某自應承擔提供居住房的危險責任。
(三)危險源的消滅義務理論確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謂危險源的消滅義務,是在危險發生後,特殊法律關係之下的當事人一方要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險。在物的(服務場所的硬件設施)方面,經營場所或其它社會活動場所中使用的建築物、配套服務設施、設備應當安全和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達到進行此等經營通常所需達到的安全標準。因活動的性質不同,需配備的設施、設備也有所不同,這主要是根據活動本身所需要的安全保障程度來界定。正如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第2087條規定:僱主不僅應容許執行約定的工作並支付規定的報酬,還應採取符合工作的一切措施保護僱員的健康、安全和尊嚴。簡言之,僱主要改善生產條件,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衞生標準的勞動條件。本案中,某材料廠為施工方提供居住房,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和通常的使用功能,一旦發現不符合這些要求就必須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案發當時,突發暴雨,房屋內漏雨嚴重並可能發生危險,此時某材料廠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確保石鎖某等人的安全。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對安全保障義務作了規定,筆者以為,應當作擴展性解釋。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範圍,除了傳統的法律規定外,還應包括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實施職業活動、保有危險不動產以及其他密切的社會關係者。如此處理,既符合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目的,也符合公平原則。綜上分析,本案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者應當是僱主張雷某和提供居住房者某材料廠。
二、無因管理規定及其侵權責任的分擔
(一)無因管理的責任認定。無因管理體現着社會互助的道德理念,從某種角度而言,是對他人事務的干預。本案爭議的石鎖某修繕屋頂的管理行為,對石鎖某而言,實際自己也是受益者,可否成立無因管理?
客觀上,無因管理的事務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同時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他人的事務,包括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於他人的事務,如為他人所負債務而為清償。主觀上,有為避免他人事實上的利益受損而管理的意思。從動機上説,管理人須出於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實施管理行為;從後果上説,由管理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最終歸本人所有,而不是為管理人所享有。法律上僅要求管理人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並沒有要求管理人不能有為自己的利益管理的意思。因此,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只須有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管理的意思,而無須有專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妨同時有為管理人自己利益管理的意思。換言之,管理人在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的同時,也使自己利益免受損失的,成立無因管理。例如,修繕鄰人將要倒塌的房屋,為他人圖得利益,也為自己免除了危險的發生,由於管理人是通過為他人利益管理的主要行為而產生的使自己受益的這個次要結果,並不是管理人的主要意圖,它只是一種效果的延續。因此,管理人的行為仍可成立無因管理。
由此可見,法律對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之主觀要件成立要求極為嚴格,即必須是以他人利益為主,自己利益為次。確定自己是否因避免他人利益受損的管理行為而受益,應由管理人負舉證責任。本案中,提供符合安全並適合居住房屋的義務應由建設方某材料廠承擔,相對於僱員石鎖某,僱主同樣也應承擔為石鎖某提供居住房屋的義務。案發當時,因突發暴雨,石鎖某因無法立即通知兩義務人對房屋進行修繕,採取了自行修繕的方式。此行為雖然表面上為自己居住的房屋進行修繕,好似為了自己的利益,但可以假設,若沒有及時維修而造成房屋倒塌或者因雨水等天氣變故造成石鎖某傷害或生病等損失,上述兩義務人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石鎖某的修繕行為,客觀上是為張雷某、某材料廠承擔的管理事務,最終受益者也是兩義務人,故本案適用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
(二)責任分擔。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規定,本案石鎖某為管理他人事務,修繕房屋而遭受損害,可以向本人即某材料廠、張雷某請求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不以本人所受到的利益為限,但管理人有過失的,應減輕本人的賠償責任。 (文/婁正前,作者單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無因管理相關詞條

無因管理、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