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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之債

鎖定
多數人之債是‘‘單一之債”的對稱。又稱“複數之債”。債的分類的一種。債權人和債務人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的債。債權人一方為多數時稱為多數債權,債務人一方為多數時稱為多數債務。多數之債可在債發生時產生,也可在債發生後出現。多數人之債不僅會在雙方整體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而且可能在一方個別主體與對方整體或內部多數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多數人之債按照主體各自的權利義務範圍和相互關係的不同,可以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 
中文名
多數人之債
又    稱
複數之債
概念定義
債權人和債務人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的債
分    類
按份之債、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共同之債

多數人之債基本概念

與單一人之債相對,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而有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參加的債。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一方是數人時稱多數債權人;債務人是數人時稱多數債務人。多數債權人及多數債務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多數人之債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必然出現的一種債的形式。

多數人之債歷史沿革

多數人之債羅馬法時期

羅馬法時期學理早期並未形成統一的多數人之債的分類理論。
多數人之債的問題分別體現在依據標的是否具有可區分性特點分類的“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以及依據債的效力是否可劃分而分類的“份額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分規則之中。

多數人之債近現代民法

近現代民法在理論上形成了依據債的關係主體單數、多數的分類,並由此在理論和立法上提出了統一的多數人之債的概念、理論和規則。
近現代民法國家內部對於多數人之債的細分程度並不一致。
概括而言,多數主體之債可再具體析分為按份之債(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法、德)、連帶之債和共同之債,日本還包括保證債務。

多數人之債我國有關發展

我國民法在《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均體現了多數人之債的規範意識,但理論還不夠完備,規範上也存在精緻化、系統化的空間。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兩類多數主體之債。《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包括共同侵權在內的多種形式的多數人侵權類型及其責任關係。此外,我國在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合夥規定中上實際承認了相應的共同之債形式。

多數人之債分類

債的一方當事人有數人時,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每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根據這種關係的不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

指數個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只對自己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前者稱為按份債權,後者稱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同樣,按份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無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按份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大小及按份債務人所負擔的義務多少,都只限於他們各自的份額。這是按份之債的基本特徵。

多數人之債不可分之債

指數人負有不可分的同一給付的債務,或數人享有不可分的同一給付的債權。包括不可分債權或不可分債務。不可分之債不是單數之債,屬複數之債。在它之中可成立與主體數相應的多個債權債務。區別於共同之債,共同之債為單數之債,如夫妻共同債務,共同之債雖也有多數主體,但不能成立多個債權債務。不可分債因不履行或其他原因可轉為可分之債,轉化後,作為可分之債。

多數人之債連帶之債

數個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中的債權人稱連帶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請求數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中的債務人稱連帶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無論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都稱為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務要比連帶債權更為常見、更具有實際意義。正是由於有數個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債務,就可以使債權的實現得到更大的保證,從而也就可以使債的關係更加穩定可靠、使債在經濟生活中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
在連帶之債中所產生的是兩種關係: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一種是幾個債權人或幾個債務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也就是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  連帶責任只存在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中,而與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無關。不論幾個連帶債務人之間內部是否分擔份額,或分擔份額多少,但對債權人來説,每個連帶債務人都對整個債務負責,任何一個債務人無力清償他所承擔的債務時,他的清償責任就落到了其他債務人身上。同樣,不論幾個連帶債權人之間內部是否分擔份額,或分擔份額多少,但對債務人來説,他對任何一個債權人履行了債務就意味着他對全體債權人履行了債務。對於債權人來説,只要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有過錯,那麼其他沒有過錯的連帶債務人仍然要負責任,例如,應交付的標的物因債務人中一人的過錯而滅失時,其他債務人仍不能免除相應的義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因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的履行或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的接受履行而消滅。這時,在連帶債務中,履行了債務的連帶債務人就成為所有其他債務人的新的債權人;在連帶債權中,接受履行受償的連帶債權人就成為所有其他債權人的新的債務人。因此,原來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就發生了新的變化。新的債權人就可以對新的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追償權又稱求償權、追索權。新的債權人的權利也是一種代位權。
原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不是連帶責任關係,而是按份責任關係。在連帶債務中,新的債權人不能要求其餘任何一個債務人償還他所代償的全部份額,而只能要求其餘每一個債務人償還各自應當償付的份額。同樣,在連帶債權中,其餘任何一個債權人也不能獨自要求新債務人償還他已代收的全部份額,而只能要求新債務人償還其他連帶債權人各自應得的份額。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權人之間的內部關係,相互之間份額的大小,均由他們自己確定,如果法律或合同沒有明確的規定,應視為按同等份額平均負擔責任或分享權利。
在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係中,每一個債務人應當對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責任。由於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和費用,應當由該債務人負擔,其他無過錯的債務人可以不負責任。

多數人之債共同之債

指一債權或債務共同歸屬於數債權人或數債務人,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必須以共同方式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
前者稱共同債權(Gesamthandforderung);後者稱共同債務(Gesamthandschuld)。
在共同債權中,一個請求權屬於債權人的全體,因此,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履行,如果共同債權人中之一人要求單獨向他履行時,債務人可以拒絕。這是它和連帶債權的區別。在共同債務中,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只能向全體債務人提出。但是,共同債務的各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時,由於給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給付,在這一點上它和連帶債務又沒有區別。因此,有些國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規定了共同之債,有些國家的立法中沒有單獨劃出這種形式的多數人之債,而是合併在連帶之債中。這時,多數債務人所負的責任也稱共同、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