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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税

鎖定
中央地方共享税簡稱“共享税”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種税。我國1985年以後列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種有: (1) 產品税、營業税、增值税(均不包括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四個部門所屬企業和鐵道部以及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部分);(2) 資源税;(3) 建築税;(4) 鹽税;(5) 個人所得税;(6)國營企業獎金税;(7) 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税、所得税 (不含海洋石油繳納的部分) 。 [1] 
中文名
中央地方共享税
類    別
税種
數    量
6種
徵收單位
國家税務總局

中央地方共享税税種介紹

各税種中中央與地方共享比例及內容:
(1)增值税:(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比例調整至50%:50%】 [2] 
(2)資源税:海洋石油企業所繳歸中央其餘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税:中國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
(4)個人所得税: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税外,其餘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税相同
(5)城建税: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6)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税收入,改徵增值税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款項分別入庫。因試點產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3] 

中央地方共享税相關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税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