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警察協會

鎖定
中國警察協會是由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警察協會於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成立。
中國警察協會是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其社團組織為主體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主管單位是公安部,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中文名
中國警察協會
外文名
THEPOLICEASSOCIATIONOFCHINA
主管單位
公安部
登記單位
民政部
成立時間
2005年9月12日
成立地點
北京
協會宗旨
團結、服務、自律
所屬國家
中國
法定代表人
宗勝利 [4] 

中國警察協會發展歷史

1992年5月,中國警察學會成立。2005年9月,中國警察協會更名成立。2021年9月,中國警察協會換屆。 [7] 

中國警察協會主要職責

中國警察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公安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評審和推廣公安理論研究成果。
(二)瞭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三)瞭解、反映社情民意,協調警察公共關係,促進警民關係和諧發展。
(四)傳播警察文化,弘揚警察精神,促進人民警察素質的提高。
(五)利用公共資源,開展文化、體育活動,豐富人民警察生活,促進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1] 
(六)開展同有關單位、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同香港、澳門和台灣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同國外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友好往來。
(九)指導和協調單位會員的工作。
(十)開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中國警察協會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律,致力於促進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人民警察服務,為公安工作服務,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對黨忠誠
服務人民
執法公正
紀律嚴明。

中國警察協會組織機構

辦事機構有秘書處、人力資源(會員)部、警察科學研究部、維護公安機關和民警權益部、公共關係部國際合作和對外交流部。
中國警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警察協會,英文名稱:THE POLI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PA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是聯繫社會各界的重要橋樑,組織警察學術研究的重要陣地,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及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促進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各方力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助力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堅持為公安工作服務、為人民警察服務、為建設法治社會服務,致力於促進人民警察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公安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弘揚人民警察職業精神,促進人民警察的職業自律,提高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水平;
(二)推動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公益活動,參與協調警察公共關係,促進和諧警民關係建設;
(三)瞭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見和訴求,協調社會力量,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維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與合法權益;
(四)積極與社會組織、機構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利用社會資源開展人民警察救助、幫扶工作,協助落實愛警惠警措施,推動人民警察依法享受優先權,促進人民警察的職業保障;
(五)組織人民警察開展相關活動,豐富人民警察業餘生活,促進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開展警察學術研究、交流與培訓,組織徵集和推廣警察學術研究成果,資助重要學術研究;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警察學術研究資料;
(七)開展同香港、澳門和台灣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同國際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友好往來。
(九)指導單位會員的工作。 
(十)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警察協會,公安部直屬科研院校(所)以及有關社會單位(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需經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所屬本會單位會員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會議,閲讀本會有關文件,接受本會的教育與培訓;
(三)獲得本會的其他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經組織或授權,以本會會員的名義開展相關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管理辦法根據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序;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推舉榮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豐富的公安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熱心本會的工作;
(三)具有正常履職的身體條件;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任期內年齡滿70週歲時按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監督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3人。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本會接受並支持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職責:
(一)審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社會捐贈;
(四)開展培訓業務的合法所得;
(五)政府購買服務的合法所得;
(六)書刊發行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職人民警察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業務主管單位全額保障,並按照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兼職領導、派遣人員及返聘人員不在本會領取薪酬。未享受其他交通、通信、差旅和伙食補貼的,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本會聘用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確定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會刊為《公安研究》,國內統一刊號CN11-2438/D,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5-1821。
第九章 會 徽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徽由雙手托起國徽和盾牌的環形背景圖案組成,寓意本會宗旨。
第五十四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本會重要工作場所和舉行重要活動時,須使用會徽。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9月2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單位會員可依據本章程並結合實際制訂、修改各自章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警察協會現任領導

會長:許甘露 [5] 
副會長:朱昌傑、孫永波、劉傑、王惠敏、曾偉雄馬耀權 [2] 
秘書長:宗勝利 [6] 

中國警察協會歷屆會議

2022年3月,中國警察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2022年3月14日在京召開。會議強調,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全國兩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和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精神,狠抓政治建設,發揮職能作用,紮實做好今年中國警察協會各項工作,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