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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僑歷史學會

鎖定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是由華僑華人研究工作者、熱心於此項工作的人士和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5]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前身為全國華僑歷史學會)是由中國僑聯主管的華僑華人研究工作者和熱心於此項工作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首任會長莊希泉,名譽會長廖承志 [1] 
中文名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
外文名
THE 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SOCIETY OF CHINA [5] 
主管單位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5] 
登記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5]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5] 
社團地址
北京市 [5] 
成立時間
1981年
學會組成
華僑華人研究工作者
學會會刊
華僑華人歷史研究
首任會長
莊希泉 [1] 
學會秘書處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三條甲一號 [5]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發展歷史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其前身是全國華僑歷史學會)是在廖承志同志的倡議下,由華僑、華人歷史研究工作者和熱心於這項工作的人士組成的全國性學術研究團體,1981年12月成立,是第一個全國性的華僑歷史學會。首任會長莊希泉,名譽會長廖承志。歷任會長洪絲絲張楚琨林兆樞,現任會長林軍。學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國內外華僑華人研究工作者,共同促進華僑華人歷史與現狀的研究 [1] 
隨着僑史學界交流、互訪的日益頻繁,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及其地方學會除熱情接待了來自美國日本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台灣地區、中國香港地區等國家和地區的專家、學者及團體外,還有一些會員赴海外進行考察、互訪和講學,在"立足國內,面向海外,進一步推動海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 [2] 
2023年11月30日,在2023年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定為3A級 [6]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歷屆領導

歷屆會長 [5]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今
(第四屆 [4] 
(第七屆 [1] 
現屆學會領導
會 長
副會長
龍登高 莊國土 李明歡 李安山 李鴻階 劉國福 張國雄 張春旺 張振江 張秀明 張小欣 張應龍 林宏宇 範宏偉 周松一 周建農 陳式海 曾少聰
秘書長
張秀明(兼)
參考資料: [5]  (截至2023年03月16日)
中國華僑歷史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華僑歷史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主要職責

一是要着力加強學術建設,提高研究能力,努力開創華僑華人研究新局面;
二是要充分發揮智力優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三是要不斷創新華僑華人研究合作平台,加強學術交流,引領學科發展;
四是要強化服務意識,增強中國華僑歷史學會的凝聚力。 [3]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建設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僑務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僑務工作全局服務,廣泛聯繫和團結國內外從事華僑華人研究的機構、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堅持僑史研究與僑情研究並重,基礎研究與對策研究並重,推動全國華僑華人研究事業不斷繁榮發展。 [5]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學會會刊

1982年創辦會刊《華僑歷史學會通訊》,1986年會刊改為《華僑歷史》,1988年再易名為《華僑華人歷史研究》並公開出版,成為中國第一本公開向海內外發行的專門刊載華僑華人歷史學術研究文章的定期性季刊。為了給僑史研究工作者及僑務工作者提供最新海外華端口動態、消息,該會還從1989年起出版《華僑華人資料報刊剪輯》,1998年改名為《華僑華人資料》(雙月刊)。 [2] 華僑華人歷史研究》自1998年至今一直是CSSCI來源期刊,2012年入選全國中文核心期刊,2015年被中國社科院列為拓展期刊 [1] 

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華僑歷史學會,英文名稱:THE 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SOCIETY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華僑華人研究工作者、熱心於此項工作的人士和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僑務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僑務工作全局服務,廣泛聯繫和團結國內外從事華僑華人研究的機構、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堅持僑史研究與僑情研究並重,基礎研究與對策研究並重,推動全國華僑華人研究事業不斷繁榮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全國華僑華人研究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相關研究項目;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地方華僑歷史學會和相關研究機構的聯繫,做好指導、支持、服務工作;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涉僑刊物和書籍;
(五)組織、支持涉僑文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編印工作;
(六)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履行社會服務職能;
(七)根據學會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學術專業委員會;
(八)開展其他相關業務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從事華僑華人研究的專家學者、僑務工作者和相關熱心人士;
(五)在華僑華人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榮譽職務的聘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資產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28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