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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海
(漢語詞彙)
鎖定
下海,最初只是明淺地指一種到大海里去的動作。久而久之就引申了許多經濟和政治色彩,一般指放棄或保留原來的工作去經營商業和創業。出自元張之翰《再到上海》詩:“下海人回蕃貨棧,巡鹽軍集哨船多。”
改革開放初期,下海成就了一批風流人物,如個體户、民營企業主、國企改革家、下海創業者、農村大包乾承包者、邊貿開拓者等等。發展,或成功、或失敗、或歸於平淡,他們的經歷,是這段偉大歷史的生動紀錄。
- 中文名
- 下海
- 原 意
- 指一種到大海里去的動作
- 現 指
- 放棄或保留原工作
- 種 類
- 幹部下海、文人下海
下海詞語解釋
(1)謂出海。 元·張之翰《再到上海》詩:“下海人回蕃貨棧,巡鹽軍集哨船多。”
(3) 泛指放棄原來的工作而經營工商業。
下海延伸
“下海”一詞是在中國剛改革開放時的用詞,改革開放之初,市場經濟開始繁榮;一個新的自由空間正在出現。一些人,主要是政府機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放棄在傳統體制內的位置,轉而到這一新的空間裏謀求發展,這樣的行為被稱作“下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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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海來源
“下海”一詞,原本用來描述稀裏糊塗幹某種事的行為。這一説法據傳最早源於戲曲《洛陽橋》,説的是清朝的一個蔡姓狀元遵照母親遺願為家鄉建一座洛陽橋。但在建橋過程中,橋墩突然打不下去,當地百姓傳言是“海龍王不同意,所以卡殼”。於是,蔡狀元貼出一則佈告,尋找能下得海去與龍王面洽架橋事宜的人。幾個月過了,無人應徵,當地縣令大怒。無奈之下,兩個衙役在酒館裏找到一個名叫“夏德海”的醉漢,謊稱找到了“下得海”的人。
改革開放語境中的“下海”,則更多意味着巨大的風險和可觀的回報,帶有敢於拼搏、勇於創新的意味。“海”,則成了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社會空間的比喻。
在這個新空間裏,資源豐富、前景廣闊,可能帶來原有體制所不可能給予的巨大回報;同時,這個空間又深不可測,隱藏着無法預測的危機,也許會給人帶來滅頂之災。“下海”,即意味着放棄傳統體制裏的各項保障,到新的經濟社會空間裏去從事風險和回報都非常高的商業活動。
下海背景介紹
改革開放
當大多數人還在計劃經濟的温室裏觀望時,最先從國有單位辭職從事商業活動的“下海”者確實有一番“弄潮兒”之雄風。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後,國務院修改和廢止了400多份約束經商的文件,大批官員和知識分子投身私營工商界,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發展
馮侖、潘石屹就是當時的下海者,這些曾一文不名的遊子,成了叱吒房地產業的億萬富翁;下海者還多有官員,包括兩度下海的前國家計委官員顧寧珂等。人事部統計,1992年,辭官下海者12萬人,不辭官卻投身商海的人超過1000萬人。
下海種類
幹部下海
2003年3月,吉林省榆樹市有1339名幹部離開原工作崗位,在“保留身份、保留職務、保留待遇”的優厚條件下,帶薪下海。市委承諾:離職鍛鍊期間,幹部的身份、職務、待遇不變,工資每月照領;不影響正常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聘;鍛鍊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的,原分工不變。
保留“官籍”下海,亦官亦商,這些官員的參與,對於市場經濟的公平性是個嚴重阻礙。對於市場經濟來説,首要的就是平等原則的實現,要求市場競爭主體的平等,所以市場經濟必須是種“權利經濟”。官員保留“官籍”下海,本身就具有“權力”的性質,市場經濟的平等性難免受到這種不平等主體的干擾,也正基於此,在1984年中央就規定了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雖然,榆樹市官員的下海行為與政府的經商行為有區別,但其行為同樣對市場經濟帶來不利的影響。
文人下海
將商品市場稱做“商海”,大概正是因在商品市場中弄不好會淹死人吧。然而,難道別的人就淹不死?何以別的人下到商海就不必突出“海”字,偏偏文化人下到商海就要特別標明商品市場是會淹死人的“海”呢?四十年在歷史長河中雖是一瞥,而對人來説卻是一個決定性的塑造過程。中國的文化人不同於工人農民和一般市民,不管如何清貧,他們總是在行政或事業單位裏過着有保障的生活。這樣,在漫長的四十年中,中國的文化人已經蜕變、或説是被塑造成了家兔,至少是獲得了家兔的某種特徵。首先,許多文化人已經絲毫沒有風險意識,喪失了承擔風險的膽量。安於清貧,樂於清貧,據説是中國文化人的傳統美德。我看,這不過是因為很多文化人早已失去了爭取過富日子的勇氣,只能縮在蝸牛殼裏舔露水而做的自我安慰的阿Q式的宣傳罷了。其次,這十個多月來,廣泛觀察,許許多多文化人也不具備獨立辦事的能力,在這方面,他們還不如一般行政幹部甚至汽車司機。聽他們坐而論道,侃侃而談,真令人神往,但叫他們去辦一件實事,你就要等着倒黴。家兔和其它動物相區別的另一特徵,是沒有羣體意識和團隊精神。它們不像羊,更不像狼,你把一隻家兔單獨關在籠子裏養,它也過得很快活。
變味的下海
針對一些地區公務員頻頻“下海”的現象,廣東省人大代表楊建優提交建議,建議對公務員離任後的去向設置“冷凍期”。 同時,《公務員法》已進行到意見徵求第12稿,其中就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營性活動。代表們相信,《公務員法》正式施行後,必將對代表提到的離任後的政府組成人員經商的現象,起到良好的法律上的約束和預防作用在法學的正義程序論中,程序不但是達到目的正義的手段,同時程序本身所體現的價值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移植到榆樹市的做法上,榆樹市所希望達到的合理的目的採用的程序其本身就有違法的嫌疑。
官員從財政收入中領取工資,理所當然的應當從事政府機關的社會管理事務,為社會謀福利,這才符合財政支出的目的。然而,榆樹市不但“保留身份、保留職務”,而且離職鍛鍊期間還工資每月照領。這就值得懷疑了,我們説拿納税人的錢應當為納税人謀福利,這些幹部下海的行為我們很難説是其職務的要求。
依法治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對法律的遵守與信仰,程序本身的不合法,也必然導致我們的目標價值的難以實現。對於榆樹市的幹部來説,之所以會出現踴躍報名的現象(報名幹部達到1700多人,其中300多人被政府做工作“勸了回去”).根本在於這種下海是隻賺不賠,而這種沒有任何壓力的“下海”肯定難以達到鍛鍊幹部的目的。
對於政府官員來説,他們的角色是市場經濟的裁判者,而不是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既然保留“官籍”,其下海的行為就與身份不符了。
下海總結
下海(7張)
後來,經過幾次商海沉浮、競爭淘汰,能夠留在生意場並且取得成功的僅僅是“鳳毛麟角”,許多人是“嗆了海水”又“回頭上岸”。認真分析當年各界青年“下海”熱潮及其影響,應該看到這種潮流對於加快民眾對市場經濟的瞭解具有積極作用。早在上世紀80年代,人們還總是對“下海”者指手畫腳。經過90年代的“下海”大潮,人們更知道了創業、經商也是艱辛的,也需要聰明才智,從而也能夠客觀評價創業者。
“下海”曾帶動一些普通人走向致富的道路,快速奔向小康生活。在八十年代後期的中國,下海經商是一代人的夢想,也是他們的抉擇。從改革開放初期“下海”一詞就伴隨着中國人一路走來。一批又一批的人毫不猶豫的跳進商海,以身試水。
沒有當初的試水,就沒有下海。但下海一直鼓勵着一代人走向今天,鼓勵中國人去創造去發現,去挖掘自己的淘金夢,去實現自己的理想。